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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以下簡稱《貯存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訂從當前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防控形勢和環境管理實際需求出發,貫徹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總體要求,全面防控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
《貯存標準》主要修訂了六方面內容
一是增補完善了相關術語和定義。增加了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貯存點和貯存分區等貯存設施(場所)相關定義,補充完善了包裝、容器和包裝物、相容等定義。
二是增加了“總體要求”。將貯存設施設置要求、分類貯存要求、環境污染防治、識別標志、信息化管理、設施退役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的原則性要求納入“總體要求”。
三是細化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分類,補充了貯存點相關環境管理要求。根據貯存危險廢物類型和貯存設施結構形式的不同,將貯存設施分為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貯存罐區等四種類型,并有針對性提出了建設和使用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當產廢量較少或臨時中轉時可采用貯存點的形式貯存。
四是完善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和建設要求。依據《固廢法》,結合2013年發布的原《貯存標準》修改單,進一步完善了貯存設施建設的選址要求;同時,系統地提出了貯存設施建設的“一般規定”和各類貯存設施的建設要求。
五是修訂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污染防治、運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全面規定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固體廢物管理要求,將貯存設施退役要求調整至“總體要求”中。
六是補充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從應急預案管理、人員、裝備、物資和預警響應等方面提出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應急要求。
此外,鑒于《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已對醫療廢物有關貯存要求作了規定,危險廢物標簽相關內容也已整合至《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中,本標準刪除了醫療廢物有關要求及原附錄A和附錄B危險廢物標簽相關內容。
危險廢物應如何貯存管理
一、總體要求
1、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建造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設置貯存場所,并根據需要選擇貯存設施類型。
2、貯存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確定貯存設施或場所類型和規模。
3、貯存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防治要求進行分類貯存,且應避免危險廢物與不相容的物質或材料接觸。
4、貯存危險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措施減少滲濾液及其衍生廢物、滲漏的液態廢物(簡稱滲漏液)、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等污染物的產生,防止其污染環境。
5、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產生的液態廢物和固態廢物應分類收集,按其環境管理要求妥善處理。
6、貯存設施或場所、容器和包裝物應按 HJ 1276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場所標志、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和危險廢物標簽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7、HJ 1259規定的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應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技術手段對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確保數據完整、真實、準確;采用視頻監控的應確保監控畫面清晰,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3個月。
8、貯存設施退役時,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退役前應妥善處理處置貯存設施內剩余的危險廢物,并對貯存設施進行清理,消除污染;還應依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場地環境風險防控責任。
9、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應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10、危險廢物貯存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貯存設施選址要求
1、貯存設施選址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要求,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集中貯存設施不應選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應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的地區。
3、貯存設施不應選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貯存危險廢物的其他地點。
4、貯存設施場址的位置以及其與周圍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三、貯存設施污染控制要求
1、一般規定
①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必要的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不應露天堆放危險廢物。
②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設置必要的貯存分區,避免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接觸、混合。
③貯存設施或貯存分區內地面、墻面裙腳、堵截泄漏的圍堰、接觸危險廢物的隔板和墻體等應采用堅固的材料建造,表面無裂縫。
④貯存設施地面與裙腳應采取表面防滲措施;表面防滲材料應與所接觸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滲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鈉基膨潤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貯存的危險廢物直接接觸地面的,還應進行基礎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滲材料(滲透系數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
⑤同一貯存設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滲、防腐工藝(包括防滲、防腐結構或材料),防滲、防腐材料應覆蓋所有可能與廢物及其滲濾液、滲漏液等接觸的構筑物表面;采用不同防滲、防腐工藝應分別建設貯存分區。
⑥貯存設施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2、貯存庫
①貯存庫內不同貯存分區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隔離措施可根據危險廢物特性采用過道、隔板或隔墻等方式。
②在貯存庫內或通過貯存分區方式貯存液態危險廢物的,應具有液體泄漏堵截設施,堵截設施最小容積不應低于對應貯存區域最大液態廢物容器容積或液態廢物總儲量1/10(二者取較大者);用于貯存可能產生滲濾液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庫或貯存分區應設計滲濾液收集設施,收集設施容積應滿足滲濾液的收集要求。
③貯存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貯存庫,應設置氣體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氣體凈化設施的排氣筒高度應符合GB16297要求。
3、貯存場
①貯存場應設置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當地重現期不小于 25年的暴雨流入貯存區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淋危險廢物,避免增加滲濾液量。
②貯存場可整體或分區設計液體導流和收集設施,收集設施容積應保證在最不利條件下可以容納對應貯存區域產生的滲濾液、廢水等液態物質。
③貯存場應采取防止危險廢物揚散、流失的措施。
4、貯存池
①貯存池防滲層應覆蓋整個池體,并應按照 6.1.4的要求進行基礎防滲。
②貯存池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徑流等進入,保證能防止當地重現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貯存池內。
③貯存池應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
5、貯存罐區
①貯存罐區罐體應設置在圍堰內,圍堰的防滲、防腐性能應滿足 6.1.4、6.1.5的要求。
②貯存罐區圍堰容積應至少滿足其內部最大貯存罐發生意外泄漏時所需要的危險廢物收集容積要求。
③貯存罐區圍堰內收集的廢液、廢水和初期雨水應及時處理,不應直接排放。
四、容器和包裝物污染控制要求
1、容器和包裝物材質、內襯應與盛裝的危險廢物相容。
2、針對不同類別、形態、物理化學性質的危險廢物,其容器和包裝物應滿足相應的防滲、防漏、防腐和強度等要求。
3、硬質容器和包裝物及其支護結構堆疊碼放時不應有明顯變形,無破損泄漏。
4、柔性容器和包裝物堆疊碼放時應封口嚴密,無破損泄漏。
5、使用容器盛裝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時,容器內部應留有適當的空間,以適應因溫度變化等可能引發的收縮和膨脹,防止其導致容器滲漏或永久變形。
6、容器和包裝物外表面應保持清潔。
五、貯存過程污染控制要求
1、一般規定
①在常溫常壓下不易水解、不易揮發的固態危險廢物可分類堆放貯存,其他固態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或包裝物內貯存。
②液態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內貯存,或直接采用貯存池、貯存罐區貯存。
③半固態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或包裝袋內貯存,或直接采用貯存池貯存。
④具有熱塑性的危險廢物應裝入容器或包裝袋內進行貯存。
⑤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應裝入閉口容器或包裝物內貯存。
⑥危險廢物貯存過程中易產生粉塵等無組織排放的,應采取抑塵等有效措施。
2、貯存設施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①危險廢物存入貯存設施前應對危險廢物類別和特性與危險廢物標簽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一致性進行核驗,不一致的或類別、特性不明的不應存入。
②應定期檢查危險廢物的貯存狀況,及時清理貯存設施地面,更換破損泄漏的危險廢物貯存容器和包裝物,保證堆存危險廢物的防雨、防風、防揚塵等設施功能完好。
③作業設備及車輛等結束作業離開貯存設施時,應對其殘留的危險廢物進行清理,清理的廢物或清洗廢水應收集處理。
④貯存設施運行期間,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保存。
⑤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建立貯存設施環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制度、設施運行操作制度、人員崗位培訓制度等。
⑥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據國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結合貯存設施特點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發現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建立檔案。
⑦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建立貯存設施全部檔案,包括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監測和環境應急等,應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歸檔。
3、貯存點環境管理要求
①貯存點應具有固定的區域邊界,并應采取與其他區域進行隔離的措施。
②貯存點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曬和防止危險廢物流失、揚散等措施。
③貯存點貯存的危險廢物應置于容器或包裝物中,不應直接散堆。
④貯存點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等,采取防滲、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應功能的裝置。
⑤貯存點應及時清運貯存的危險廢物,實時貯存量不應超過 3 噸。
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貯存設施產生的廢水(包括貯存設施、作業設備、車輛等清洗廢水,貯存罐區積存雨水,貯存事故廢水等) 應進行收集處理,廢水排放應符合 GB 8978 規定的要求。
2、貯存設施產生的廢氣(含無組織廢氣) 的排放應符合 GB 16297 和GB 37822 規定的要求。
3、貯存設施產生的惡臭氣體的排放應符合 GB 14554 規定的要求。
4、貯存設施內產生以及清理的固體廢物應按固體廢物分類管理要求妥善處理。
5、貯存設施排放的環境噪聲應符合 GB 12348 規定的要求。
七、環境監測要求
1、貯存設施的環境監測應納入主體設施的環境監測計劃。
2、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 HJ 819 、HJ 1250 等規定制訂監測方案,對貯存設施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3、貯存設施廢水污染物排放的監測方法和監測指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4、HJ 1259 規定的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貯存設施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應符合 HJ 164 要求,監測因子應根據貯存廢物的特性選擇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險廢物特性的指標,地下水監測因子分析方法按照 GB/T 14848 執行。
5、配有收集凈化系統的貯存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測采樣應按 GB/T 16157 、HJ/T 397 、HJ 732 的規定執行。
6、貯存設施無組織氣體排放監測因子應根據貯存廢物的特性選擇具有代表性且能表征危險廢物特性的指標;采樣點布設、采樣及監測方法可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VOCs 的無組織排放監測還應符合 GB 37822 的規定。
7、貯存設施惡臭氣體的排放監測應符合 GB 14554 、HJ 905 的規定。
八、環境應急要求
1、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必要的培訓和環境應急演練,并做好培訓、演練記錄。
2、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配備滿足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要求的應急人員、裝備和物資,并應設置應急照明系統。
3、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預警后,貯存設施所有者或運營者應啟動相應防控措施,若有必要可將危險廢物轉移至其他具有防護條件的地點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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