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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原則
《名錄》中所有廢水處理污泥的認定遵循“以廢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斷原則。廢水來源符合《名錄》中所描述的工藝來源,該廢水處理污泥即屬于該類危險廢物。以下幾種情況,雖然廢水中包含《名錄》中所描述工藝的廢水,但是不應認定屬于名錄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確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標準的廢水,經處理后特征污染物滿足行業污水排放標準或接管標準的廢水,進一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例如,電鍍廢水經處理后滿足《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廢水進一步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污水混合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屬于 HW17 所定義的危險廢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確或缺乏專門的污染排放標準的廢水,經處理后污染物滿足接管標準后,進一步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例如,農藥生產廢水經處理后滿足接管標準的廢水,進一步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污水混合處理產生的污泥不屬于 HW04 所定義的危險廢物。(來源:《危廢名錄》編制組)
二、六種典型情形
對于污水廠/站污泥的分類,存在以下六種情況:
第一類情況,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第二類情況,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類情況,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四類情況,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五類情況,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涂料桶清洗過程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772-006-49類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水性油墨印刷產生的清洗墨輥廢水和廢水處理污泥不屬于《名錄》中的900-299-12 類廢物。(來源:《危廢名錄》編制組)
第六類情況,1998年出臺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號)規定,從醫院、醫療中心和診所的醫療服務中產生的臨床廢物(包含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醫院臨床廢物HW01)。2005年頒布實施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第4.3.1款擴大化規定,“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該標準將化糞池糞便等作為危險廢物,明顯不合常理。因此,2008年修訂頒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發改委令第1號),已將98版《名錄》中的“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刪除。之后2016年版和2021年版,都沒有再提及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納入醫療廢物或危險廢物管理。(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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