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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3年12月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規范和標準正式實施了,快來了解一下。
環保政策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法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資質認定技術評審要求,制定本準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含告知承諾核查,下同)工作,應當遵守本準則。本準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法》
為規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提升生態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四川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
規范四川省境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進一步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和農業農村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4、《關于深化環評制度改革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建設國家戰略,充分發揮臨港新片區制度創新“頭雁”效應,根據《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滬府規〔2019〕24號),在近年來全市和臨港新片區推行環評改革政策基礎上,試點探索更大力度環評制度改革措施,制定本意見。本意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5、《南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和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促進城鄉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6、《遵義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7、《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8、《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和資源節約利用,保障公眾安全健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保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9、《重慶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為落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
10、《溫州市排污許可動態調整指導意見》
本市轄區內,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并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原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發生變動,導致實際運行情況與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內容不一致的,需重新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內容的,適用本意見。本指導意見自 2023年12月10日起實施,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規定》等五個文件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等14家單位聯合印發了《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規定》《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四川省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實施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12、《浙江省動物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加強動物醫療廢物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公共衛生和生物安全,根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浙江省工作實際,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發布浙江省動物醫療廢物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環保標準
1、河北省地標《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 5808-2023)
本文件規定了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本文件適用于各設區市、雄安新區及縣(市、區)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非經營性單位內部食堂參照執行。本文件不適用于居民家庭餐飲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本標準自12月1日起實施。
2、山東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DB37/T 5120-2023)
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體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保證室內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統一驗收標準和評價方法,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山東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DB37/T5120-2023,自2023年12月01日起實施。
3、貴州省地標《快遞綠色包裝使用評價規范》(DB52/T 1741-2023)
本文件規定了快遞業務經營的寄遞企業快遞綠色包裝使用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分類、評價指標及分值、評價結果、評價方法及流程和持續改進。本文件適用于從事快遞業務經營的寄遞企業對快遞綠色包裝使用的評價管理。本標準自12月1日起實施。
4、天津市《土壤中有效態鐵、錳、銅、鋅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DB12/T1269-2023)
本文件規定了土壤中有效態鐵、錳、銅、鋅的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ICP- MIS)測定方法的原理、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分析步驟、結果計算,精密度及準確度。本文件適用于土壤中有效態鐵、錳、銅、鋅含量的測定。本標準自12月8日起實施。
5、《呼倫貝爾湖泊河流水庫水體面積遙感監測規范》(DB1507/T89-2023)
本文件規定了利用衛星資料提取呼倫貝爾湖泊、河流、水庫、水體面積遙感監測的衛星遙感數據預處理和水庫面積監測。本文件適用于呼倫貝爾湖泊、河流、水庫、水體面積遙感監測、科研及水旱災害應急服務等相關工作。本標準自12月13日起實施。
6、河南省中部六省區域標準《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技術規范》(DB41/T 60002-2023)
河南省市場監管局正式對外發布中部六省區域標準《農村黑臭水體治理技術規范》,新標準將于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實施,將為中部地區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提供重要標準依據和技術支撐。《治理技術規范》的出臺從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的工作流程、黑臭水體的調查方法、控源截污內容、治理技術選擇、生態恢復措施、運行維護及效果評估等方面做出較為系統的要求,對于中部六省農村黑臭水體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技術依據和參考。
7、河南省地方標準《生態修復項目管理規程》(DB41_T2501-2023)
《規程》結合我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際,規定了生態修復項目管理流程以及立項、勘查設計、實施、竣工驗收、成果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等各程序的主要內容。適用于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基礎性生態修復調查評價項目,其他資金開展的生態修復項目可參照執行。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實施。
8、河南省《應急與備用水源管理技術規范》(DB41/T 2471-2023)
本文件規定了應急水源與備用水源的規劃與布局、水量與水質、運行與調度、管理與維護等。本文件適用于城市集中供水應急水源與備用水源的管理,鄉鎮集中供水應急水源與備用水源的管理可參照執行。本標準自12月14日起實施。
9、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務區綠色建設與運營指南》(DB41/T 2497-2023)
本文件規定了高速公路服務區綠色建設與運營的基本原則、綠色建設、綠色運營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高速公路服務區的新建與改擴建及專項提升工程,高速公路停車區、普通干線公路服務區及驛站等可參照執行。本標準自12月14日起實施。
10、湖南省《森林城市評價指標》(DB43/T 1315-2023)
本文件規定了湖南省森林城市建設的森林網絡、森林健康、生態福利、生態文化和組織管理等評價指標體系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湖南省縣級(縣、市、區)森林城市建設的考核評價,森林城鎮建設考核評價可參考使用。本標準自12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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