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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8〕7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18日
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和國家考核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對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標包括大氣污染防治約束性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具體內容見附件)。相關指標根據國務院對省政府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和重點任務的考核要求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 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大氣污染防治約束性指標完成滿分60分,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40分,共計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評分結果90分及以上為優秀,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當年空氣質量新達標城市加5分;當年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改善幅度前五名分別加8分、5分、3分、2分、1分,當年單項大氣污染物指標年均值新達標的加2分。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獲得省級及以上通報表揚的,按國家、省級每次分別加3分、1分;工作經驗在省級及以上交流推廣的,按國家、省級分別加3分、1分。以上加分項可重復計算。
第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依據年度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制定本地區年度工作計劃,分解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并配套相關政策,完善保障措施,確保目標任務完成。
第六條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進行自查,每年年初將上年度自查報告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查報告應包括任務分解、工作推進和目標完成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評出考核等次建議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由省政府委托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約談市(州)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
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可以暫停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環保基礎設施和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第十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按照有關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對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實施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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