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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我部組織起草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1),現公開征集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參照意見建議格式(見附件3),提出意見和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6日。
聯系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王卓玥、陳秋韻
電話:(010)84665782、66556427
傳真:(010)84634063、66556428
郵箱:mee.permit@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生態環境部
編碼:100035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5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適用對象】
第四條【基本定位】
第五條【基本原則】
第六條【分類管理】
第七條【管理權限】
第八條【管理平臺】
第九條【條件保障】
第二章申請與核發
第十條【申請對象】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申請時限】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申請前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受理】
第十六條【統一編碼】
第十七條【不予核發條件】
第十八條【審查時間】
第十九條【許可證內容】
第二十條【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
第二十二條【許可事項】
第二十三條【許可排放濃度確定】
第二十四條【許可排放量確定】
第二十五條【排污交易】
第二十六條【環境管理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許可證期限】
第三章按證排污
第二十八條【持證排污】
第二十九條【排放口設置】
第三十條【排放污染物種類】
第三十一條【防治無組織排放】
第三十二條【自行監測】
第三十三條【臺賬記錄】
第三十四條【執行報告】
第三十五條【配合檢查】
第三十六條【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證照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現場核查】
第三十九條【執法檢查】
第四十條【檢查頻次】
第四十一條【排放濃度檢查】
第四十二條【排放總量檢查】
第四十三條【污染防治設施檢查】
第四十四條【效力判定】
第四十五條【數據應用】
第四十六條【委托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執法結果】
第四十八條【信用管理】
第四十九條【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社會監督】
第五章變更、延續、撤銷
第五十一條【變更情形】
第五十二條【變更申請】
第五十三條【變更決定】
第五十四條【延續情形】
第五十五條【延續申請】
第五十六條【延續決定】
第五十七條【撤銷】
第五十八條【撤回】
第五十九條【注銷】
第六十條【遺失補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無證排污】
第六十二條【違反排放口規范化要求】
第六十三條【超濃度超總量】
第六十四條【違反管理要求排污】
第六十五條【違反監測設施要求】
第六十六條【違反自行監測要求】
第六十七條【逃避監管】
第六十八條【違反預處理要求】
第六十九條【違反臺賬記錄(按日計罰)】
第七十條【違反執行報告(按次計罰)】
第七十一條【違反信息公開】
第七十二條【不配合檢查】
第七十三條【材料弄虛作假】
第七十四條【證書管理不善】
第七十五條【未按時變更】
第七十六條【刑事處罰】
第七十七條【拘留】
第七十八條【從輕處罰】
第七十九條【從重處罰】
第八十條【許可不免除其他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許可與處罰獨立并行】
第八十二條【第三方責任】
第八十三條【管理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海上排污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保密規定】
第八十六條【軍事設施管理】
第八十七條【實施日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和監督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適用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污染物。
第四條【基本定位】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對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基本原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對排污單位實行綜合許可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第六條【分類管理】國家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以及環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較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較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較小或者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很小或者環境危害程度很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第七條【管理權限】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排污許可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
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依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監督排污許可證的實施。
第八條【管理平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運行和管理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開展排污許可證網上受理、核發和信息公開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務。
第九條【條件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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