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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12月6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條例》。《條例》共74條,對大氣污染防治原則、措施和監督實施等內容進行了規范。
《條例》強化了政府責任,突出了源頭治理的理念,確立了聯防聯控制度。《條例》明確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自治區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下一步,自治區還將制定烏海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要求發揮政府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針對我區是用煤大省,冬季供暖期長,燃煤消耗量巨大的實際情況,將嚴控燃煤污染作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重中之重。
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加大區域產業布局調整,加快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推進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對位于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金、水泥、制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
針對中央環保督察期間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的揚塵污染問題,《條例》在建立完善揚塵污染防治備案制度,規范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道路保潔作業、城鎮行道樹施工和養護作業等方面,均制定了具體規定。
在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條例》增加了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等規定。同時,要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
《條例》同時還對供熱污染、秸稈焚燒、沙塵污染等方面設置了專章,提出了具體要求。
原標題:內蒙古將嚴控燃煤污染作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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