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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天津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全文刊發。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構建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提出的“三個著力”重要要求為元為綱,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天津的實施,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我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原則,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和賠償等工作機制,形成鑒定評估、修復和賠償的管理與技術體系,建立修復和賠償的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鼓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到2020年,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濕地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國家和我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或“后果特別嚴重的”: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三、基本內容
(一)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可以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內容:
1.清除污染費用,即清洗被污染的動植物和公共建筑、集中處理和處置污染物、回收廢物、應急物資產生的費用;
2.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即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為防止污染物擴散遷移、降低環境中污染物濃度,將環境污染導致的人體健康風險或生態風險降至可接受風險水平而開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動或措施而產生的費用;
3.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即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原始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補償;
4.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用,即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難以恢復,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完全喪失的損失補償;
5.事務性費用,即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開展現場調查、勘驗勘查、環境監測、鑒定評估、專家咨詢、信息公開、第三方審計、驗收、訴訟、律師代理等必要費用。
(二)賠償權利人。市、區政府和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為本轄區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市域內跨轄區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管轄;各區政府、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管轄本轄區的生態環境損害。市、區政府可以指定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根據所屬各部門職責分工,指定相應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市、區政府和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及其指定的部門均有權提起訴訟。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與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政府共同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三)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四)賠償工作程序。本市范圍內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1.損害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跡象、線索或收到相關投訴舉報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調查,收集分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相關資料,通過相應技術手段,評估確認區域生態環境與原始狀態是否受到損害,識別生態環境損害類型。符合啟動賠償程序條件的,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
2.鑒定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可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調查確認損害狀況、分析確定因果關系、量化生態環境損害,編制鑒定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
3.磋商與訴訟。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原則上先磋商后訴訟。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5.修復效果評估。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完成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市高級法院要研究制定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和本市實際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鼓勵法定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按照國家要求,研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之間銜接等問題。
(二)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實施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執業監督和動態管理,健全管理與使用的有效銜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專業力量建設,探索建立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評估能力。研究制定鑒定評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和評估,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為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規范。
(三)加快關鍵技術研究與轉化應用。科學技術、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量化、修復技術等關鍵環節開展研究,加強成果轉化源頭建設,加快成果示范應用。
(四)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
(五)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部門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六)加強公眾參與和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資料,接受公眾監督,保障公眾知情權。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強化全社會環境資源有價和損害擔責意識,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主動性和能力水平。
五、組織實施
建立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司法行政、公安、財政、科學技術、衛生健康、審計、銀保監、法院、檢察院等相關單位和各區政府、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分工協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各相關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天津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單位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各區和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壓實責任,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各相關部門開展與生態環境損害相關的研究、調查及修復等工作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資金支持;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和審計。
各區黨委和政府、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領導,及時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做好本轄區的組織推動工作。在改革過程中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區及海河教育園區將上年度本轄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生態環境部。
原標題:天津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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