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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廣州發布《關于開展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整治任務包括四大內容: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生產過程控制,安裝高效污染防治設施,以及規范內部管理。其中,對于木質家具制造企業,要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對于金屬家具制造企業,推廣使用粉末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比例達到100%。生產過程中,含VOCs原輔材料在生產、包裝、運輸、轉移、使用、儲存等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減少揮發;生產過程中,涉及VOCs的工序,應在密閉負壓的車間內進行,并設置排氣管道集中收集導入污染防治設施處理,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于80%,
《通知》要求,廣州行政區域內的家具制造企業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自2020年7月1日起,不符合整治任務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繼續開展生產活動的,將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關于開展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
(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打贏藍天保衛戰,規范我市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部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關于《“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粵環發〔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在全市開展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及現有具備涂裝、噴涂、施膠、干燥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工序(簡稱“涉VOCs工序”)的家具制造企業。
二、本通知所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是對家具制造企業生產過程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作業的防控治理。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具制造企業應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第四點整治任務。
四、整治任務要求:
(一)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
對于木質家具制造企業,要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比例達到60%以上;對于金屬家具制造企業,推廣使用粉末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比例達到100%。
其中,水性涂料VOCs含量限值應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2014)等有關要求;水性膠粘劑VOCs含量低于100mg/L,甲醛含量低于100mg/kg。如國家、省頒布新標準,則各類含VOCs原輔材料應符合新標準要求。
(二)生產過程控制。
含VOCs 原輔材料在生產、包裝、運輸、轉移、使用、儲存等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減少揮發。調配(混合、攪拌等)、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等涉VOCs工序,應在密閉負壓的車間內進行,并設置排氣管道集中收集導入污染防治設施處理,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低于80%,且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先進工藝技術。
(三)安裝高效污染防治設施。
家具企業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應包括:廢氣收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和廢氣排氣筒。廢氣收集設施排氣管道應按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等要求設置可封閉的采樣口,以檢測有機廢氣凈化前后的濃度,不得存在旁路或廢氣泄漏現象。 有機廢氣治理 設施應具備處理漆霧、過濾粉塵、高效凈化有機廢氣功能,且能反映廢氣流速、總VOCs濃度及總VOCs去除率(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要求),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廢氣排放筒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VOCs排放符合廣東省《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有關要求。對于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不低于50%;對于使用溶劑型原輔材料的工序,VOCs去除率應達到80%以上;對于VOCs凈化前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家具企業,VOCs去除率應達到80%以上。
(四)規范內部管理。
家具企業應根據實際生產工況,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建立臺賬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明確廢氣處理耗材的更換周期,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涂料、固化劑、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等)名稱及其VOCs含量,含VOCs原輔材料采購量、使用量、庫存量,含VOCs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關鍵參數;廢氣處理相關耗材(活性炭、過濾棉、UV燈管等)購買、更換記錄,以及使用后的活性炭、過濾棉、UV燈管等危險廢物儲存、處置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安裝維護運行情況,企業內部自檢自查及員工污染防治(生產操作及設施運行)培訓情況等。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家具制造企業完成污染整治后,應及時告知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單位基本資料、整治工程技術報告、有資質監測單位出具的廢氣監測報告以及內部管理臺賬等相關材料,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整治情況。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家具制造企業,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不符合《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等標準要求的;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不符合本《通知》第四點整治任務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繼續開展生產活動的。
七、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聯動機制,協同開展家具制造行業VOCs污染整治工作,督促指導行業開展生產工藝和設備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清潔化替代,建立整治推進情況及監管情況通報制度。
八、鼓勵選用不產生或少產生固體廢物的VOCs廢氣高效凈化工藝,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對于VOCs廢氣凈化過程中產生的活性炭、過濾棉、UV燈管等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標準(GB18597-2001)進行貯存,并交予相應經營許可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九、鼓勵集約化生產,共用涂裝生產線及高效污染防治設施,節約生產成本,降低能耗,提高生產及治理效率。
十、依法整頓清理“無證無照經營”或“環保手續不齊全”的家具制造企業。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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