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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疫情期間做好復產復工企業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上海市企業陸續復產復工,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加強對復產復工企業的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指導和提醒,督促相關企業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抓好復產復工時的環境管理。在執法工作中要優化監管方式,提升執法科學性和精準性,增強服務意識,并可以從8個方面指導、服務企業做好復產復工時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助力企業穩定有序發展,做到疫情防控期間復產復工和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兩不誤。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切實做到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的要求,全力支持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復工復產和平穩健康發展,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做好復產復工企業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工作》(滬環執法〔2020〕34號)的通知,要求精準精細抓好疫情期間生態環境執法工作。
當前仍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階段,本市企業陸續復產復工,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加強對復產復工企業的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指導和提醒,督促相關企業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抓好復產復工時的環境管理。在執法工作中要優化監管方式,提升執法科學性和精準性,增強服務意識,并可以從8個方面指導、服務企業做好復產復工時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助力企業穩定有序發展,做到疫情防控期間復產復工和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兩不誤。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做好復產復工企業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
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按照市委、市政府切實做到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的要求,全力支持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復工復產和平穩健康發展,指導、督促企業恢復生產時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現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對復產復工企業的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工作
當前仍處于疫情防控關鍵階段,本市企業陸續復產復工,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由于停工停產時間超預期、員工到崗不及時、運維保障不足、污染治理設施長時間停運等原因,在復產復工中存在污染治理設施無法有效運轉、環境管理制度無法有效落實導致不正常排放污染物、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的檢查、指導和提醒,督促相關企業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認真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在緊抓恢復生產的同時,抓好環境管理,將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抓牢抓細抓實,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持續做好疫情防控重點單位場所的監督指導
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按照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的相關工作要求和部署,繼續做好疫情相關定點醫院、設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單位、接納醫療廢水的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工作,督促醫療廢水產生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確保污水處理設施規范、正常運行。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導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確保醫療廢物日產日清、規范安全處置,確保醫療廢水、城鎮污水嚴格落實消毒措施達標排放。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疫情醫療廢物、醫療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做好行刑銜接。
三、增強服務意識,全力支持企業復產復工
目前本市企業陸續復產復工,市、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執法工作中要予以大力支持,做好服務工作,指導幫助企業在集中精力組織生產的同時,做好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控等,做到平穩有序復產復工。
(一)疫情期間要進一步做好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民生保障生產企業的服務,指導企業在生產期間加強環境管理,確保生產有序平穩。
(二)對于復產復工的企業,指導其做好廢水、廢氣、危險廢物等污染治理設施的恢復運行,確保企業環境管理人員到位,落實各項防治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督促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防止在復產過程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一旦發生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生態環境部門。
(三)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企業違反環境管理要求但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環境違法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以督促整改為主。
(四)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造成當事人參加行政處罰聽證困難的,可以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延期舉行聽證,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五)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如期繳納罰款的,可以不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六)合理確定整改期限,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如期完成整改措施的,可以酌情考慮延長整改期限。
(七)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出現環境失信行為的企業,暫不將其列入環境信用失信名單。
(八)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傳,做好企業復產復工的環境法規宣貫,提醒企業在復產復工的同時做好相應的環境保護工作。
四、轉變監管方式,提升執法科學性和精準性
疫情防控期間,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強化與監測、管理等部門之間的協同聯動和信息共享,形成執法合力,充分利用在線監控、衛星遙感、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優化執法監管的針對性,提高監管工作的科技化和精準化水平。合理安排現場檢查工作,突出重點,優先對污染物排放量大、危害性大的企業開展檢查。優化檢查方式,可以采取告知檢查,提前知會企業做好資料準備,提高執法效率;對于一貫表現良好的企業,可以降低現場檢查頻次,以電話、微信等方式督促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同時,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及時呼應,開展執法檢查。對造成環境危害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防止以疫情防控為名違法排放污染物。
五、加強防護措施,確保一線執法人員的安全健康
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檢查工作要高度重視個人的安全防護,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裝備,遵守防疫防護相關規定,按照要求規范使用防護裝備。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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