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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發布排污許可100問答。詳情如下:
排污許可100問答
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標任務,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支撐。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要求,全面做好我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現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指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排污單位及咨詢與監測機構有序開展相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廳收集了目前在排污許可實際工作中存在的100個典型問題和參考答案,供相關人員參考。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13日
第一部分排污許可政策50問解答
1、排污許可制度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2014年第9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十九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第48號)第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2不得排放污染物。
2、關于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黨中央、國務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答:2013 年11 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這是中央決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許可制,并且是作為改革的一項重大問題提出的,從而確定了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重大改革意義。2015 年4 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在“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篇章中強調,“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明確了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屬于必須禁止的行為。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從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不僅強調了禁止行為,還明確排污許可制要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2016 年11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進入實施階段。3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3、環境保護部關于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規章文件?
答:2016年12月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已廢止)。2018年1月10日,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8月22日,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2019年12月20日,生態環境部令第11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4、什么是綜合許可?
答:綜合許可,是指將一個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許可在一個排污許可證集中規定,現階段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和固體廢物。《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等各類污染物的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
5、什么是一證式管理?
答:一證式管理即指大氣、水、固廢等要素的環境管理在一個許可證中綜合體現。企業守法、部門執法和社會公眾監督也都應當以此為主要或者基本依據。4排污許可證將成為企事業單位生產運行期間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并作為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排放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許可證上予以明確。
6、排污許可證是申領還是發放?
答:排污許可制度作為一項行政許可,依申請許可,由排污單位主動向政府申領。排污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各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申領排污許可證。地方性法規對核發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長?
答:排污許可證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8、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定期更新?
答: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對已登記排污單位,自其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自動發送登記信息更新提醒。
9、排污單位承諾書主要承諾哪些內容?
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排污單位在填報排污許可證中請時,應當承諾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是完整、真實和合法的;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主要包括:一、承諾真實合法。填報申請時,承諾申請材料是完整、真實和合法的。二、承諾按證排污。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一旦發現排放行為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將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報告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三、承諾規范管理。規范運行、管理、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并對提交的臺賬記錄、監測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10、排污許可證有哪些內容?
答: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更為全面地體現行業排放的特點。排污許可證中有關許可事項與管理要求的信息僅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部分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屬于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記載事項。(1)正本和副本共同記載的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2)僅在副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6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3)許可事項: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4)管理要求: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要求。上述記載事項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向原核發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11、排污單位的臺賬記錄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12、臺賬記錄保存期限是多長?
答:電子臺賬與紙質臺賬同時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3、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如何計算?
答: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廢氣、廢水的排污口、生產設施或者車間分別計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一、依法安裝使用了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7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二、依法不需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計算;三、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包括依法應當安裝而未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部規定的產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四、根據各行業技術規范或總則規定的實際排放量計算方法來核算。
14、季度和月執行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文件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季度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二、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15、年度執行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答: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8告,并增加以下內容:一、排污單位基本生產信息;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三、自行監測執行情況;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五、信息公開情況;六、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污單位記載在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16、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單位主要承擔什么責任?
答:主要是無證排污的法律責任,違證排污的法律責任,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自行監測的法律責任。排污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排污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企事業單位應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17、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排污單位,應當向誰申請?
答:應當以排污單位所屬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有核發權的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申請排污許可證。
18、由排污單位申報,并在副本中記錄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答:一、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二、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19、由排污單位申請,經核發環保部門審核后,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答:一、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二、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許可排10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20、申請單位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核發環保部門沒有發現而核發了許可證,責任在誰呢?
答:責任在排污單位。承諾是排污單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實和合法的申請材料,是排污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21、排污單位對核發環保部門的不予許可決定有異議的怎么辦?
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排污單位不服核發環保部門做出的排污許可行政管理行為,具體包括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變更、延續、注銷、撤銷等核發工作,以及上級核發環保主管部門對具有核發權限的下級核發環保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做出撤銷許可等行為,排污單位可以選擇向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核發環保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縣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出分局的,對以縣級派出分局名義做出排污許可等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設立該分局的市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該部門同級的市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22、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規定?
答: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23、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該公開哪些信息?
答:在提交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開。公開途徑應當選擇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例外情形是指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可以不公開,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因此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排污單位認為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對此進行標注,申請不公開。
24、排污單位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排污單位概況,包括基本情況介紹、生產工藝簡述、污染物產生、治理和排放情況等;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簡介,包括編制依據、監測手段和開展方式、在線監測情況、實驗室建設情況等;三、手工監測內容,包括廢氣、廢水、廠界噪聲、單位周邊環境質量監測、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采樣方法、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手工監測質量保證等;四、自動監測;五、執行標準;六、委托監測;七、信息記錄和報告;12八、自行監測信息公布,包括公布方式、公布內容、公布時限等;九、地方有具體自行監測方案編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25、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應包括哪些?
答: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二、自行監測方案;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七、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26、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哪些相關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許可證申請?
答: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二、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四、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五、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27、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答: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同時,排污單位應當書面承諾對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執行變更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28、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如何辦理?
答:一般來說,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排污單位需要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延續換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29、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0、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了怎么辦?
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一條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環保部門申請補15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 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 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補領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補發排污許可證, 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31、核發環保部門主要審核什么內容?
答:一、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二、審核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按照應發盡發的要求,只要符合產業政策,都要發證。首先看項目建設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其次看產業政策,不能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最后看環保要求,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排污單位,對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如果通過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控制指標的,出讓單位需要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三、審核排污有關許可事項,明確管理要求。
32、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的范圍怎么確定?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16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一)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噸的;(三)煙粉塵年排放量大于500 噸的;(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噸,或者總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噸,或者總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噸的;(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大于30 噸的;(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33、如排污單位有多個行業,部分行業為重點管理,部分行業和通用工序為簡化管理、登記管理,該如何發證?
如何提自行監測等管理要求呢?答: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第五條規定“同一排污單位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以上行業生產經營的,申請一張排污許可證”,如果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業,其中某一個行業是重點管理,那么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各行業部分自行監測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業的技術規范進行申報即可。對于既要發證又要登記的排污單位,只需申請一張許可證,并在申請表中填寫補充登記表。
34、申請材料滿足哪些條件,核發環保部門可以核發排污許可證?
答: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三、排放濃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量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四、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五、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35、核發環保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之后,應當如何處理?
答: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單。
36、核發環保部門受理之后,應當在多長時間內作出決定?
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核發環保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依照本辦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排污單位;(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權限的部門申請;(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四)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中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單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單。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中請材料之目起即視為受理。第三十一條核發環保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環保部門向排污單位發放許可證。核發環保部門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單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核發環保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排污單位。
3 7、排污單位申請材料不齊,核發環保部門逾期未告知怎么辦?
答:自收到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38、需要核發環保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等,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的事項有哪些?
答: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監測要求、臺賬記錄要求、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三、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9、排污許可制度給環境監管執法帶來哪些變化?
答:實施排污許可制度之后,環境監管執法將統一于排污許可證,重點聚焦是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核實排污單位排放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并且將監管執法的時間、20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40、如果標準有變化,排污單位沒有如期申請變更怎么辦呢?
答:如果標準修訂后加嚴了,而排污單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許可證的許可濃度排污,將按照超標排污進行處罰;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了,而排污單位不執行的,可以按照超總量進行處罰。
41、2019年版名錄實施后,原來已經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如何進行管理?
答:2019年版名錄實施前已按規定申領的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依然有效,排污單位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持有我省非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申領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或進行登記,并由原發證機關將原非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收回,今后不再核發我省非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許可證。
42、什么情形屬于無證排污?
答: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新建、改建或擴建項目調試期間排污,算不算無證排污?
答:屬于無證排污。《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時限申請排污許可證;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后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44、無證排污,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違反排污許可證排污,將受到什么處罰?
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八條排污單位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6、什么情形屬于違反許可證排污?
答: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47、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將會受到什么處罰?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評估污染防治技術達標可行性。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48、違法排放,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復查時被發現繼續違法排放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可能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49、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答:《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依法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50、什么情形可以從輕處罰?
答:排污單位發生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核發環保部門,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從輕處罰。主要情況包括:①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②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③在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中,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排污單位應當在相應季度執行報告或者月執行報告中記載以上異常情況。
第二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30問解答
51、為什么要修訂排污許可名錄?
答: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主要解決哪些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和應該納入什么類別管理的問題,是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撐。2017年版名錄對于推動排污許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排污許可制實施的過程中,發現一些問題:一是與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任務結合還不夠,一些重點行業未納入2017年版名錄,不能適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形勢需求。二是沒有將一些行業產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沒有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三是隨著行業生產工藝和環保治理技術的進步,部分行業產排污狀況也在不斷變化,一些行業管理類別劃分不夠科學合理,原有的管理類別劃分標準需要更新。四是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調整后,行業類別劃分發生了一定變化,名錄行業分類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年)等不對應。因此,生態環境部對2017年版名錄予以修訂完善。
52、2019版名錄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解決排污許可未全覆蓋的問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共1382個行業小類,其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個,全部已納入2019年版名錄。通過增加登記管理類別,2019年版名錄已實現陸域固定源的全覆蓋。二是解決管理分類不合理的問題。根據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和行業特點,通過調整生產規模、工藝特征、原料使用量、燃料類型等管理類別26的界定標準,確保“全面管理、重點突出”。三是解決和其他統計分類不銜接的問題。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行業名稱和代碼調整名錄的行業分類,實現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統計、二污普等工作的銜接。
53、2019年版名錄與2017年版相比有哪些明顯變化?
答:在保持管理尺度一致性和延續性的基礎上,為解決2017版名錄存在的問題,2019版名錄在管理和行業類別的設置和劃分、分類標準的表述方面都有比較大的調整。一是2019年版名錄共包含108個行業類別(涉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49個大類、212個中類、706個小類)和4個通用工序,2017年版名錄包含78個行業類別(涉及31個大類、104個中類、295個小類),2019年版比2017年版增加了30個行業類別(涉及18個大類、108個中類、411個小類)。二是科學優化分類,對262個小類調整了分類、擴大了范圍。三是對263小類新增登記管理類別。四是為保證名錄的時效性,不再規定發證和登記時限,在《通知》中明確現有排污單位發證和登記時限。
54、《名錄》中有行業類別和通用工序,實際上很多行業里都涉及通用工序,它們之間是什么關系?
答:2019年版名錄第六條提到了通用工序。舉例說明: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進行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應根據通用工序的管理類別申請排污許可證。例如,《名錄》第91類儀器儀表制造業列明按照所涉及通用工序進行管理,某家通用儀器儀表制造企業僅涉及表面處理通用工序,則排污單位只需要對表面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申請重點或簡化的排污許可證,不需要對其他(如打磨、組裝)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排污許可證。二是主行業有明確行業劃分的,按主行業的管理類別申請排污許可證。例如,《名錄》第95類中明確火力發電(4411)屬于重點管理,若一家火電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時,鍋爐屬于企業自身生產設備,同時還涉及水處理站,則應根據火電行業技術規范中的要求對企業鍋爐、水處理和其他生產設備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一張重點管理的排污許可證。三是通用工序重點管理只與環境要素相關。例如某家采礦企業涉及鍋爐和污水處理站,因鍋爐被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污水處理站未納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按“一企一證”原則,該排污單位需申領一張許可證,其中鍋爐按重點管理,污水處理站按簡化管理。
55、名錄未作規定行業的排污單位如何管理?
答:名錄第108類其他行業中有兩類企業需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一是涉及通用工序的,應當對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例如有鍋爐的酒店,應根據鍋爐的管理類別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二是有第七條中六類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申請領取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例如某汽車修理廠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對相應排污設備和相應的排放口申請領取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此外,名錄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28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56、已經申領過的排污許可證,與2019版名錄不符,是否繼續有效?
答:2019年版名錄實施前已按規定申領的排污許可證依然有效,排污單位申請變更的,按照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
57、請問一個企業其主行業屬于紡織印染行業,配套有污水處理設施,但這套污水處理設施同時收集并處理周邊其他紡織印染廢水。請問這個污水處理設施及再生利用行業,還是將其理解為該印染廠的配套污水處理設施?
答:印染廠的配套污水處理設施。
58、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未做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是否可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來確定。對于已有規定的行業,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管理類別提出調整建議,該如何操作?
答: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第八條明確,未作規定的排污單位,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其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對于《名錄》中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名錄》管理類別要求執行。
59、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是以生產能力區別,這個生產29能力以環評批復為準,還是實際生產規模為準?
答: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生產能力界定是以實際生產能力為準。強調一下生產能力、生產量的區別,生產能力是能生產多少,生產量是生產了多少,生產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產能力,所以不要把生產量或者是生產力混淆了。
60、對于《名錄》第61類中,實行簡化管理的橡膠制品業291,提出的年耗膠量2000噸及以上的,是僅適用橡膠板、管、帶制造2912,還是同時也適用橡膠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
答:《名錄》規定的行業判別,如果中間使用頓號隔開的,定語是從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號隔開,定語就是截止的。所以這種對于年耗膠量2000噸及以上的都是適用的,即不僅適用2912,同時還適用2913、2914、2915、2916。
6 1、《名錄》第七條(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大于3000 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請問污染當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稅務部門出具手續?
答:污染當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進行計算,無需稅務部門出具手續。
62、《名錄》第七條COD大于30噸的需重點管理,這30噸指的是排環境的量還是納管量?
答:30噸是指排出企業廠界的量。
63、請問生產燒結磚項目,以頁巖、粉煤灰、爐渣為原料,粉煤灰和爐渣的熱量內燃。請問這種企業是重點管理還是簡化管理?
答:粉煤灰中含有煤渣,應為重點管理。
64、請問《名錄》提出的“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811”中納入簡化管理條件為“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裝工序的”,這里營業面積特指涂裝工序面積還是整個面積呢?
答:汽車、摩托車修理和維護的營業面積包括涂裝工序,以及銷售、洗車的配套設施所占的總面積。
65、某企業所屬行業是按照通用工序確定管理級別的,但是沒有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只是生產廢水進入調節池,僅調節pH,然后就排入污水廠,且水處理量大約2.5萬噸每天。請問這種情況按照通用工序水處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處理設施指的是什么?一級處理的算不算?
答:該企業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處理的要求實行簡化管理,水處理設施包括對水進行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的所有設施,包括過濾、沉淀等。
66、如果屬于《名錄》第108類,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屬于危廢重點排污單位或土壤重點排污單位,請問是否納入許可管理?
答:屬于《名錄》第108類,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納入許可管理范圍。《名錄》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的,是指納入水環境或者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
67、《名錄》中重點排污單位的名單是如何確定的?
答: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內的排污單位,具體劃定根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68、根據《名錄》規定,某企業屬于簡化或登記管理,通用工序(鍋爐)屬于重點管理,企業的管理類別為什么?鍋爐管理要求該怎么填報?
答:根據《名錄》要求,劃分管理類別時,明確要求按照行業管理的,執行行業管理類別劃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則執行通用工序類別劃分。例如,某企業屬于人造板行業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該企業的鍋爐(完全給本企業生產工藝服務,不涉及對外供氣或供熱等),不論其噸位多大,均隨同主行業一并登記。如果某企業屬于《名錄》中明確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行業,該企業的鍋爐應按照鍋爐通用工序管理要求執行,鍋爐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進行填報。
69、廢塑料回收都是簡化管理,還是有水洗工藝的才是簡化管理?
答:廢塑料回收都屬于簡化管理類別。
70、請問一個洗衣服的企業,屬于《名錄》第108類,有污水處理通用工序,根據污水處理量該企業屬于登記管理;但是廢水COD排放超過30噸,按照第七條應該登記管理還是重點管理?
答:屬于重點管理。屬于《名錄》第108類的排污單位,還要考慮《名錄》第七條中的相關情形。
71、《名錄》中的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處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來料加工的小企業不在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內,有含鉻鈍化工序,是屬于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的重點管理還是屬于通用工序表面處理簡化管理?
答: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是指對外來的金屬物件表面進行的電鍍、鍍層、拋光、噴涂、著色等專業性作業加工,即專業進行金屬表面處理的企業;而通用工序表面處理是指一個企業涉及多個工序,而表面處理只是生產工序其中之一。比如說通用設備制造和專用設備制造企業既涉及到機械加工的工藝,又涉及到表面處理工藝,那么這個企業不屬于專業進行金屬表面處理的企業,不屬于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而是屬于涉及名錄中通用工序表面處理的企業。例如,五金件來料加工的企業專業做表面處理,屬于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
72、“二污普”中有大量的農村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且由地方政府部門建設。請問此類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是否屬“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否需要列入《名錄》第99類進行登記管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二污普”中的農村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屬于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處,應屬于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需要對照《名錄》第99類,按照日處理能力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73、熱力生產與供應和通用工序的鍋爐有啥區別?企業用的鍋爐什么時候按熱力生產與供應的分管理類別,什么時候按通用工序的鍋爐分管理類別?
答:熱力生產與供應的鍋爐是指存在對外供熱或供氣等經營行為;通用工序的鍋爐為內部生產配套設施,為內部其他生產行為供熱或供氣。按照鍋爐用途對其進行熱力生產與供應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識別。
74、城市內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種日處理一萬噸的小污水處理站,是屬于名錄第99類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還是屬于通用工序的112類水處理?
答:屬于《名錄》第99類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462。
75、學校、醫院的鍋爐算熱力生產與供應還是算通用工序的鍋爐?
答:學校的鍋爐屬于通用工序;醫院有明確的管理類別劃分,其鍋爐不屬于熱力生產,應根據《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醫療機構》(HJ 1105-2020)要求,對其鍋爐和其他生產設備、相應排放口等一起填報和管理。
76、木質門窗制造有噴漆(表面處理),且有機溶劑使用量達到10噸以上,根據《名錄》是要針對通用工序申請許可證,但是家具行業技術規范提出木質門窗制造參照該技術規范來申請,請問此木質門窗制造企業如何申領許可證?
答:該企業只針對通用工序相關內容申請排污許可證即可;行業管理類別劃分依據《名錄》,技術規范主要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填報和審核。
77、請問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申領排污許可證?
答:對照《名錄》規定的行業類型進行識別。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如果納入《名錄》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78、生物藥品科研企業,這種需要發證嗎?
答:按名錄中108類核發。
79、常用有色金屬冶煉321,名錄里面對于硅冶煉不夠明確,按照重點管理核發排污許可證還是登記管理?
答:登記管理。
80、一個工廠把自己的廠房租賃給了別的法人企業,這樣在同一個地點的廠內其實存在多個企業,這種情況下對于出租方是否需要發放許可證?
答:對這種情況的建議是:僅對承租方發放許可證,明確基本信息(注明租賃情況),并按照技術規范填寫許可信息和管理要求,同時將租賃協議中與污染排放相關的內容載入其中。對于租賃到期或中途換租的,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變更。因為廠房本身并不是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對象是排污行為的主體。
第三部分清理整頓系統平臺操作常見問題20問解答
81、去年導入清理整頓系統的數據,今年開展工作是否需要先進行刪除然后再開展導入工作,避免重復出現企業?
答:去年導入的數據不可進行刪除,今年應將二污普數據全部導入,系統有自動去重功能,導入后去年的數據不重復顯示。導入后污普數據如果有遺漏請在污普數據導入模塊繼續進行導入,污普中未包含的企業請在新增企業中進行導入。
82、部分企業導入時提示系統內重復,該類企業該如何處理?
答:系統提示系統內重復,則該企業的名稱與系統內已有企業名稱有重復情形。需在企業名稱后以加后綴的形式進行備注說明后再進行導入。
83、油庫,加油站該如何進行導入?
答:油庫加油站的導入應當用清理整頓系統新上傳的模板進行導入,如各地市已有用工業企業模板導入的請刪除后用新模板進行導入。
84、導入時提示省、市、區或縣名稱不正確?
答:省市縣必須填寫全稱,如西安市,長安區等,僅填寫西安、長安無法識別;區縣名稱須與平臺一致,可通過平臺任意查詢頁面,檢索區縣名稱;新増有行政審批權限的區縣,如開發區等,需省管理員統一填寫《**省行政區劃變更說明》文檔,聯系平臺増設。
85、污普清單中企業屬于A區縣,目前實際屬于B區縣(因行政區劃名稱修改、行政區劃變化、行政職能修改等原因),導入時按污普導入還是按實際情況導入?
答:污普清單中企業按原市縣導入。導入后可在固定源清單維護模塊修改區縣。
86、導入時提示單位名稱重復?
答:單位名稱相同,生產經營場所不同,二污普記為多源,則導入時將單位名稱修改為單位名稱+分廠/地址等標識再導入;本省/市污普信息中單位無重復,但其他省/市已導入信息中存在相同單位名稱,導入時將單位名稱修改為單位名稱+分廠/地址等標識再導入。
87、導入時提示行業代碼錯誤?
答:行業名稱的括號統一替換成英文半角格式;行業代碼如4411,D4411,C31,3100都能識別,C3100這種不能識別;通過平臺任意查詢頁面,檢索行業名稱/代碼,檢查導入的行業名稱/代碼與平臺是否一致。
88、清理整頓要求“導入二污普底單別動”,但答疑過程又說某些數據可修改,是否矛盾?
答:要求二污普底單不可修改的根本目標是污普企業數量與清理整頓污普導入的數量一致,可考核,因此,不可擅自増加或刪除企業信息。發生以下情況可適當修改:單位名稱重復,可加地點/序號/分廠等標識;省市縣名稱不準確,可完善;行業名稱的括號格式非英文半角格式,代碼格式不符合導入要求。
89、二污普清單工業源產品產能、原輔材料、燃料表格與基本信息表格數據順序不一致/條數不一致等,是否需要手動調整再導入?
答:無需調整,平臺根據單位名稱進行匹配。(注:因單位名稱重復,加地點/序號/分廠等標識的,產品產能、原輔材料、燃料表格單位名稱盡量同步修改單位名稱。)
90、導入二污普后顯示導入完成,系統也沒有提示需要校核,但最終導入的數量比表格少n家?
答:同一家企業同時岀現在不同的表單,如某養殖場同時有屠宰,在工業企業、畜禽養殖表格均岀現,且企業名稱重復,則不可重復導入。解決方案:可將畜禽養殖表格單位名稱増加行業類別/序號等標識。
91、導入過程中,一直提示“排隊中”怎么辦?
答:點擊刷新按鈕查看進展,正常情況隔l-3min點擊刷新,導入數據量應増加;正常情況15min內應完成導入;超過15min,點擊刷新按鈕無任何數據導入,聯系平臺在線客服。
92、點擊管理端“清理整頓”按鈕,提示系統正在建設中?
答:請管理員為賬號設置“清理整頓”角色。
9 3、污普中,每臺鍋爐算一個源,同一單位多臺鍋爐導入幾次?
答:鍋爐包括兩張表:其中基本信息表不含鍋爐具體信息,去重導入即可。補充表填每個單位的鍋爐信息。(非39工業企業單位鍋爐基本情況(TY01);非工業企業單位鍋爐補充表(TY01))
94、污普中,畜禽養殖行業多個養殖種類算多個源,同一排污單位導入幾次?
答:畜禽養殖僅一張導入表格,按二污普導入。單位名稱重復的,導入時按單位名稱+養殖種類格式導入,如***養殖場+生豬。
95、如企業排污許可證名稱與二污普名稱不一致,是否影響清理整頓系統內持證企業與二污普清單匹配,對后期分類處置是否有影響?
答:清理整頓系統平臺自動匹配順序為:許可證編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名稱。許可證編碼為第一匹配要素,不影響企業清單匹配、分類處置及整改清零。如遇特殊情況,管理人員可進行手動匹配:通過檢索許可證編號、關鍵字等進行匹配。
96、對于不在名錄內的排污單位,應如何劃分類別及關于排查分類問題的說明?
答:1)各地在排查分類時要嚴格對照19年名錄,其中二污普中的排污單位必須全部導入平臺,同時不能劃分為非固定污染源,即不是發證就是登記,對于不在名錄中的排污單位,也不要劃分為非固定污染源,可劃分為2020年-登記,最后整改清零階段標記;402)對于2018年1月1日后的新增企業,如果確定不在19年名錄范圍(如風力發電、水電等),暫不納入新增,先不用導入。
97、對于持有我省非國家統一編碼的排污單位如何處理?
答:對于持有我省非國家統一編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該全部導入國家平臺,同時不能劃分為非固定污染源,即不是發證就是登記。
98、關于發證匹配問題?
答:1)“排查無證-許可證數據匹配”頁簽僅限匹配2020年1月10日前已核發許可證,1月10日后核發排污許可證,應在分類處置-發證清單中進行匹配。2)在進行許可證數據匹配過程中會將部分僅在核發系統注冊的排污單位匹配成發證,需在匹配過程中進行核實。3)已登記排污單位在"分類處置-登記清單"中進行匹配。
99、關于數據更新?
答:清理整頓系統,排查無證、分類處置、整改清零模塊,如前序工作中有數據修改,下一環節一定要及時點擊“數據更新"按鈕,才能編輯最新的清單。
100、關于二污普清單中已關閉或注銷排污單位?
答:按照要求,停產的企業也需要核發排污許可證或登記,對于二污普數據中,經核實確已關閉、注銷或無主排污單位,在排查無證和分類處置環節按照掌握信息正常進行分類,最后在整改清零階段由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標記,詳細說明未發證或登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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