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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針對環保驗收和排污許可證孰先孰后的問題進行回復。詳情如下:
問題:咨詢環保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的先后問題
內容:
您好!我公司主要從事水性涂料制造,2月份獲得環評批復。目前項目建設已經竣工,計劃開展環保驗收工作。但是我公司水性涂料制造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應當辦理國家排污許可證。按照驗收暫行辦法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因此,我想咨詢,我公司是否應當取得國家排污許可證后,才能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和自主驗收?還是可以一邊辦理排污許可證,一邊開展自主驗收相關程序?
答復內容:
您好!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因此,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調試、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及自主驗收程序。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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