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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發布《四川省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四川省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辦公室
2021年6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論述,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全省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和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環境污染事件的風險以及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訂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省外輸入的環境污染,超出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環境污染事件以及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其他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專項預案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實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強化環境風險防范工作,及時控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預警體系。
1.4.2分級負責,屬地為主
凡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屬地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援。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單位)做好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1.4.3分類處置,協調聯動
各部門(單位)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協調相關應急處置力量,有效處置污染物;建立健全區域、流域、部門和政企之間協同聯動機制,強化協作配合,形成處置合力;積極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1.4.4依法規范,科技支撐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體制機制,規范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程序和方法,積極支持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采用先進裝備、技術進行處置,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專家的支撐作用,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不斷提高環境應急工作法制化、專業化、精細化。
1.5預案體系
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其他涉及環境污染事件的省級專項預案、部門預案,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市級和縣級應急預案,各類園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響應方案和工作手冊等組成。
各級各部門、各類園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本預案要求,制定和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本級政府總體預案要求,組織編制響應方案和工作手冊。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制定本單位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和特征污染物的應急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預案管理參照《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中有關規定執行。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指揮機構
2.1.1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是省應急委下設的專項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工作職責詳見附件2)。
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生態環境廳廳長、應急管理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應急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等單位負責同志。
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各1名分管副廳長任副主任。主要職責為: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省應急委、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做好日常事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完善全省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跟蹤督辦落實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日常事務和指揮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市、縣組織指揮機構
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成立相應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規范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事件的防控、應對和善后工作。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環境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2.1.3企業事業單位
企業事業單位是本單位環境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四川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名錄(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編制應急預案,明確職能職責,健全應急工作機制,細化防控、預警和處置措施,配備應急物資,定期組織演練。按照單位自救和政府實施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做好事件應對工作,按規定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組織本單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處置。
2.2分級指揮
2.2.1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組織指揮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實行以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應對為主的擴大響應,在中央、國務院或生態環境部工作組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對處置工作。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領導擔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生態環境廳廳長、應急管理廳廳長擔任副指揮長,省直有關部門和涉事地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現場指揮部,統籌組織指揮應急處置。
當指揮長帶領有關副指揮長到達現場組織指揮時,指定一名副指揮長牽頭,抽派各成員單位廳級干部和聯絡員在省級部門集中辦公,加強值班值守,信息匯總,協調督導落實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發揮綜合運轉樞紐作用。
2.2.2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組織指揮
初判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領導靠前指揮事件的應對處置。涉事地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專項指揮部,要在省委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2.2.3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組織指揮
初判發生較大和一般環境污染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分別由事件發生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專項指揮部負責,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視情派工作組赴現場督促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和物資等應急資源。
2.3省級現場指揮機構
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臨時成立“四川省XX·XX(日期)XX(地名)XX事件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領導或省人民政府指定專人擔任,涉事地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要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應急處置結束后,現場指揮部自動撤銷。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應急處置需要,下設多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由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涉事地區人民政府組成,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可根據事件應對實際需要增減工作組或調整成員單位。
2.3.1綜合協調組
由生態環境廳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承擔環境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協調指揮長、副指揮長組織實施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收集匯總事件進展情況以及社(輿)情等信息;承辦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工作;負責現場指揮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2應急處置組
由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牽頭,公安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組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應急監測組
由生態環境廳牽頭,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組織編制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頻次及監測分工;組織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組織開展事件發生地相關水域水文監測、氣象監測等其他監測工作,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4醫學救援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經濟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員緊急醫學救援;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5應急保障組
由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省糧食和儲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負責事件應對省級經費保障;對受災群眾進行基本生活救助;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6宣傳報道組
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牽頭,省委網信辦、公安廳、生態環境廳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導開展事件進展、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采取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堅持事件處置和輿情處置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落實,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7社會維穩組
由公安廳牽頭,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事件發生地周邊安全警戒,疏散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區域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8專家技術組
由省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為現場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意見建議。
2.3.9 調查評估組
由生態環境廳牽頭,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應急管理廳、省林草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涉事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按規定或根據領導批示要求對環境污染事件開展調查和污染損害評估。主要對事件的起因、過程、性質、影響、責任等問題進行調查核查,對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開展核實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和恢復重建等情況進行分析。
3預防、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預防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依職責開展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工作。
3.1.1源頭防控
把好規劃布局管控,按要求開展區域、園區環境風險評估。新建園區應科學選址,做好安全評估論證工作,避免布局性風險,分類采取防控措施。嚴格項目準入,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園區規劃的前提下,強化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科學預測評價突發事件或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落實防范和應急措施,杜絕不可接受風險。
3.1.2環境監管
加強對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抽查,督促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指導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不斷提高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加強建設項目事中事后執法檢查,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設施落實情況應作為檢查重點。
3.1.3聯防聯控
毗鄰地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及時通報環境污染事件相關信息和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共同做好應急監測、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科學預測污染范圍,評估環境影響,防止事態蔓延。
3.1.4隱患排查
各企事業單位應定期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點排查各風險單元和環境風險防控設施隱患,建賬整改銷號。在新、改、擴建項目,原輔材料等風險物質發生變更,單位人事變動和應急裝備、物資更換等相關情況發生后,應及時組織環境風險和應急資源再評估,修訂應急預案并備案。定期開展檢驗性演練,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并修訂應急預案。
3.2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加強日常監測監管,生態環境部門應實時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建、水利、農業、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健全監測預警和風險防控體系,完善監測監控制度,實時監測監控污染風險,加強隱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規將環境污染事件有關信息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及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有關部門。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環境污染事件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交通事故等次生環境污染,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2)發布預警信息。凡發生或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確認環境污染事件即將發生或者事件可能升級時,省、市和縣級層面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報告。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通知方式。預警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應對措施、咨詢電話等。
3.3.2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后,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
(2)指令(要求)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環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適時對環境污染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級別;
(4)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環境污染事件預測信息、分析評估結果、可能受到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以及咨詢電話。
當發布紅色、橙色預警時,還應該采取下列措施:
(1)轉移、疏散或撤離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生要采取優先或針對性的措施;
(2)根據預警級別,針對環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組織(指令)應急救援處置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送預警信息,向下游或可能受影響的市級人民政府發送預警;
(8)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依法采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義務。
3.3.3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布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已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以及采取的有關措施。
3.4信息報告
3.4.1總體要求
省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廳要全面掌握全省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了解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件信息,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及生態環境部。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環境污染事件信息,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廳。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各類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并及時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鼓勵獲悉環境污染信息的公民主動向屬地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體系,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3.4.2程序和時限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獲悉環境污染事件或初步判斷可能引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應當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管理職能的部門報告相關信息。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信息,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事件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直接向國務院及生態環境部報告,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廳,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廳報告,并同時報告市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于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并報告相關情況,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環境污染事件,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6)事件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環境污染事件。
3.4.3報告方式與內容
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
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環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終報在事件處置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詳細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終報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環境污染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3.4.4信息通報
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接到通報的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4.應急應對
4.1應對原則
4.1.1總體要求
環境污染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逐級響應、協調聯動的原則。凡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第一時間組織響應,第一時間組織實施應急應對,當事件可能升級或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市、省人民政府按規定逐級響應,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環境污染事件,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家層面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
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引發輿論熱議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4.1.2省級層面應對
省級層面應急應對一般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原則上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或省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由省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并報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啟動二級響應,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對涉及面較廣、敏感度較高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由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領導決定,可啟動三級應急響應,成立工作組赴現場指導處置。
如國家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時,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將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1.3市、縣級層面應對
市、縣級層面應對分級可參照省級層面應對級別設置,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2分級響應
4.2.1縣級響應
(1)事件發生后,縣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現場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2)立即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相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響應,組織監測分隊、專業隊伍、應急專家,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研判,提出并確定處置方案,組織應急裝備物資,開展應急處置。
(3)政府主要負責人視情及時趕赴現場并擔任指揮長,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4)確定1名現場指揮部工作人員擔任應急處置現場聯絡人,并逐級上報備案。
(5)根據事件發展和應對需要請求市級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支援。
4.2.2市級響應
(1)接報后,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實時調度研判形勢,適時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2)市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時組織相關部門趕赴現場,組建聯合指揮部接替指揮,統籌組織應急處置。
(3)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視情及時趕赴現場并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事件變化和應對工作需要請求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支援。
4.2.3省級響應
(1)接報后,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實時調度研判形勢,適時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2)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3)省人民政府領導視情趕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事件變化和應對工作需要請求國家支援。
4.3現場指揮
4.3.1指揮原則
堅持統一指揮,所有現場力量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集中高效應對處置環境污染事件。
堅持逐級指揮,按照前述分級指揮原則,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逐級提升指揮權。
堅持屬地指揮,各市(州)、縣(市、區)按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指揮屬地力量分專業分類具體實施。
4.3.2運行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第一時間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縣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負責指揮,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參照前述分組組織處置。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處置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達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道、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市(州)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組建市級聯合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市(州)指揮部指揮長擔任,市(州)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和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統一指揮應急處置。當國家工作組、省指揮部(工作組)到達現場后,市(州)現場指揮部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指導領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省指揮部(工作組)視情組建省級聯合指揮部。
4.4處置措施
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屬地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4.1先期處置
事發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盡可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屬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報告后,要快速開展處置工作,及時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
4.4.2應急監測
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污染物性質和事件發生地水文、氣象、地域等情況,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實施環境應急監測,出具環境應急監測報告,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
4.4.3專家研判
現場環境應急專家根據監測結果、污染物性質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等情況,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方案。
4.4.4決策實施
現場指揮部對專家提出的建議方案進行論證研判,確定現場處置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組織實施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障供水安全等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全程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根據處置情況,動態調整方案并開展處置,直至應急終止。
4.4.5物資保障
現場指揮部視情啟用本級人民政府儲備的應急物資,必要時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4.4.6信息發布
按規定統一對外發布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接受媒體采訪。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環境污染事件,涉事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現場指揮部最遲要在5小時內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最遲要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環境污染事件后,涉事地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現場指揮部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做好后續發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4.7輿論引導
現場指揮部要及時準確掌握輿論態勢,加強線上線下相關輿情監測和重點流域、區域的巡邏巡防,統籌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未經現場指揮部批準,參與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環境污染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4.8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和范圍。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要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件發生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根據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范圍和方式,并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4.5應急終止
4.5.1應急終止的條件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濃度已降至規定限值內,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終止響應。
4.5.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綜合評估,報請啟動應急響應的最高級別人民政府決定終止應急;
(2)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環境污染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啟動響應的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組成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調查
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按照有關規定組成調查組,及時對事件的原因、性質、責任進行調查處理,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2損害評估
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在啟動響應最高級別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由相應級別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論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3善后處置
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相關單位對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置,并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構建“專常兼備、上下聯動”的應急隊伍管理體制,建立由環境應急管理、應急監測、專家及應急處置等力量組成的專業化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加強應急隊伍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
生態環境廳負責建立省環境應急專家庫,以生態環境保護專業為主、兼顧多個專業領域,廣泛邀請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家加入。省環境應急專家庫由生態環境廳負責管理。各市(州)根據需要,參照建立各地環境應急專家庫。
6.2物資和資金保障
構建省、市、縣、企業四級物資儲備體系,生態環境廳建設省級物資儲備庫,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采取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信息儲備的方式加強環境應急物資、裝備儲備,督促重點風險企業完善物質儲備,掌握轄區內社會化物資、裝備儲備和物資、裝備生產廠商產能情況,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實施動態管理,形成應急物資持續供應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對處置環境污染事件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省級層面可申請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由省級財政根據響應級別、影響程度、地方財力等給予市(州)人民政府適當支持。對于其他特殊環境污染事件,省級財政視情適當給予涉事市(州)人民政府經費補助。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應急后勤保障工作,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依職責健全公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制,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與宣傳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提高應急響應時效。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防范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規定,將環境污染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 一崗雙責”考核。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環境污染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集體給予表揚。
8附則
8.1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生態環境廳(四川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6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1
環境污染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環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環境污染事件。
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環境污染事件。
四、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新修訂后分級標準有調整的,按照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附件2
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工作職責
一、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工作職責
(一)負責我省特別重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
(二)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省直有關部門、專家及應急隊伍參與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
(三)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省直有關部門提供應對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
(四)及時研究處理環境污染事件重大事項;
(五)向省委、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報告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六)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七)負責環境污染事件有關信息的發布。
二、指揮部成員工作職責
指揮部成員單位作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參與單位和協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并完成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交辦的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事故性質,負責協調煤炭、成品油、天然氣、電力、醫藥、醫療器械等救援物資、設備的緊急調用;參與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后的恢復工作。
公安廳:參與、協助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輻射事故、危化品、危險廢物等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實,協助地方黨委、政府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控制事故直接責任人和追捕違法犯罪逃逸人員;負責丟失、被盜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立案偵查工作。
財政廳:按照《四川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負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由省級財政安排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廳:參與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等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對周圍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負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環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協助司法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環境污染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與城市供水、城鎮排水、城鎮燃氣、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設施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交通運輸廳:參與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通往環境污染事件現場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和傷病員的運輸。
水利廳:參與涉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和事件調查工作,負責提供相關水文資料,協調河流的調水、配水;參與地方電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漁船、所管轄水庫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
農業農村廳:參與涉及食品原產地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農業環境污染、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和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以及農作物病蟲害等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監測和處理;負責魚類死亡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按《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應急管理廳: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核查生產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協助省領導做好環境污染事件有關應急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參與事件調查與總結評估;檢查、指導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指導相關應急指揮平臺建設。
省林草局:負責重大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防治,以及重大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省市場監管局:參與維護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參與涉及特種設備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參與指導與食品藥品有關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省級救災物資的調運,組織實施省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
省地震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地震監測預警預報、震災防御等防震減災相關工作。參與地震災害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氣象局:根據環境污染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負責提供有關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環境污染事件區域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預測預報信息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協助省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開展環境污染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
省委網信辦:協助開展網上相關輿情監測,指導做好輿情應對處置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參與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燒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員急性中毒或較大社會危害的災難事件的搶險救援。
省森林消防總隊:參與森林火災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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