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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詳情如下:
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廢氣治理、固體廢物管理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推進排污單位廢氣治理、固體廢物管理規范化,強化排污單位法定義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排污單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廢物的,原則上應符合《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許可證核發過程中要主動服務,做好業務指導,組織專家和技術團隊,幫助企業完善廢氣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煙氣、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危險廢物貯存、處置監管,排污單位應依法依規履行危險廢物管理義務。
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廢物的,應在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相應的設計方案或驗收文件,確認所選的廢氣治理工程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詳細填報污染防治設施情況,明確活性炭更換頻率、廢活性炭處置去向等,廢活性炭更換周期參照附件公式進行計算。申請時未按要求填報的,許可證核發部門應當要求申請單位補充。
四、排污單位應當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活性炭更換情況、廢活性炭處置情況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監管,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記錄臺賬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排污單位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排污單位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活性炭管理臺賬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排污單位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落實責任分工,強化對企業的幫扶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加強排污許可證核發和變更管理,指導企業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大氣環境業務部門加強對排污單位廢氣治理工藝的業務指導;固體廢物業務部門加強對排污單位廢活性炭等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業務指導;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加強對排污單位落實排污許可證要求的日常監管,發現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在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活性炭產品質量問題線索,要及時移交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附件: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一、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填報要求
排污單位應根據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確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排污許可證申領填報系統固體廢棄物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請排放信息模塊中,“固體廢物排放信息表”中“其他信息”對應廢活性炭填報處填報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附件中上傳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
排污單位無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活性炭更換周期,并在附件中上傳計算過程,計算中動態吸附量取值高于10%的應上傳含有動態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
T=m×s÷(c×10-6×Q×t)
式中:
T—更換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動態吸附量,%;(一般取值10%)
c—活性炭削減的VOCs濃度,mg/m3;
Q—風量,單位m3/h;
t—運行時間,單位h/d。
計算示例:下表中,后四組分別對第一組數據的活性炭用量、活性炭削減VOCs濃度、風量、運行時間進行改變,得出不同的更換周期。
二、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環境管理臺賬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中的要求,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對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妥善保存。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執行報告填報要求
排污單位在填報執行報告年報時,應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信息模塊,“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情況表”涉及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的信息填報中,填報設施運行時間、運行費用、去除效率和廢活性炭產生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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