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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河南省鑄造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促進全省空氣質量改善,推進鑄造行業健康綠色發展,日前河南發布《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防治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
本文件起草單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防治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防治的源頭治理、過程管理、污染治理、無組織排放控制、環境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鑄造工業鑄件生產企業、鑄造產業園區大氣污染物防治。可作為鑄造工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咨詢、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959 鑄造防塵技術規程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39726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019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11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金屬鑄造工業
HJ 2020 袋式除塵工程通用技術規范
WS/T 757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
DB41/ 1066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41/T 1946 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DB41/ 1952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GB 3972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煙(粉)塵污染源
指產生煙(粉)塵的工藝設備或工藝過程。
3.2除塵系統
指治理煙(粉)塵污染的工程系統,由排風罩、管道、除塵器、風機、排氣筒以及系統輔助裝置組成。
3.3除塵器
指將顆粒物從含塵氣體中分離出來的裝備或設備。常用的除塵器包括袋式除塵器(袋式除塵器、濾筒式除塵器、扁袋除塵器等)、旋風除塵器、塑燒板除塵器等。
3.4高溫煙氣
溫度大于等于130°C的煙氣。
3.5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4 總體要求
4.1 新建鑄造企業原則上應進入工業園區,并符合規劃及政策要求。
4.2 鑄造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和總量控制要求。
4.3 大氣污染物治理工程規模由污染負荷、污染物種類、排風罩的罩型、通風系統各個污染源點的設計總風量確定。
4.4 堅持源頭控制、過程管理、末端治理全過程綜合防治原則,鼓勵使用先進、環保的生產技術和裝備。
5 源頭控制
5.1 原輔料及能源
5.1.1 進入廢料庫的切削廢料、粉狀廢料等廢金屬原料應壓塊處理。
5.1.2 優先使用含塑料、油脂、油漆等雜質少的廢金屬原料。
5.1.3 應提升工藝水平,降低粘結劑、改性劑、粉狀添加物的使用量。
5.1.4 應使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爐窯應采用保溫、密閉性好的設備。
5.1.5 優先采用水基涂料或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
5.1.6 優先采用無機粘結劑或環保型樹脂粘結劑。
5.1.7 鑄造工業企業應使用無毒、低毒或少害的輔料,應采用低硫、低氯、低氟、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原料和添加劑。
5.2 工藝路線及工藝設備
5.2.1 鑄造工業企業應積極采取節能減排及清潔生產技術,從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應遵循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
5.2.2 熔模鑄造工藝宜采用硅溶膠鑄造工藝、機械化、自動化制殼線。
5.2.3 消失模工藝宜采用自動化造型線。
5.2.4 粘土砂工藝宜采用水平或垂直分型自動化造型線。
5.2.5 鑄造熔煉設備應優先采用中頻感應電爐或電弧爐。
5.2.6 沖天爐燃料應采用鑄造焦或天然氣,優先采用一級鑄造焦。
5.2.7 中大型感應電爐應采用加料車方式加料。
5.2.8 烤包的燃料應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5.2.9 高溫燃氣熱處理爐應采用低氮氧化物排放的燃燒控制技術。
6 過程管理
6.1 生產過程
6.1.1 沖天爐加料口應為負壓狀態。
6.1.2 澆注、落砂、拋丸清理、清理、焊補、切割澆冒口、廢鋼切割等工序應在封閉空間內操作或設置固定式、移動式廢氣捕集設施,并配備除塵設施。
6.1.3 砂型冷卻過程中的煙氣應設置捕集及凈化處理裝置。大件砂型煙氣宜就地凈化處理,室內排放時,污染物濃度應符合 GBZ 2.1 和 GBZ 2.2 的相關規定。
6.1.4 有機粘結劑、油漆等散發有機廢氣的原輔材料貯存場所和使用地點,其有組織排放 VOCs 濃度超標時,應設置 VOCs 凈化系統,并實現達標排放。
6.1.5 扒渣、修(烤)包、出鐵(鋼)操作時應設置通風除塵系統,可設置獨立通風系統或者并入其他通風系統。
6.1.6 鑄造工業園宜建立統一的脫硫廢渣、除塵灰收集、貯存和處理管理辦法和資源化利用手段。
6.1.7 型砂在采用皮帶、斗提輸送過程中,應設置粉塵捕集系統,并設置除塵凈化設施。
6.1.8 孕育、變質、爐外精煉、除氣等金屬液預處理工序應在密閉或半密閉空間進行,并設置除塵凈化設施。
6.1.9 制芯工序應設置在配置有通風凈化系統的封閉或半封閉空間內。
6.2 廢氣收集與輸送
6.2.1 排風罩應符合 GB/T 16758 的相關規定。采用外部罩的,應按 GB/T 16758、WS/T 757 規定的方法合理控制風速。
6.2.2 落砂、拋丸、清理等工序的廢氣凈化系統的廢氣宜循環利用。
6.2.3 中小型感應電爐若采用爐蓋罩捕集方式,應采取固定式或移動式捕集裝置捕集逃逸的廢氣,并送至除塵器進行凈化處理。
6.2.4 出鐵口應設置煙氣捕集裝置或與其他捕集罩合并一個系統。
6.2.5 大型感應電爐、電弧爐的廢氣捕集罩宜采用屋頂大罩或移動式密閉罩等方式。
6.2.6 通風管道及凈化設施布置、熱回收利用、回收粉塵、脫硫副產物的性質、綜合利用等因素,進行通風凈化系統的劃分。
6.2.7 除塵系統、脫硫系統和脫硝系統均不應設置煙氣旁路。
7 末端治理
7.1 有組織排放控制
7.1.1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治理工程技術水平、設備配置、自動控制和檢測應與鑄造生產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相適應。捕集裝置和治理技術推薦工藝見附錄 A。
7.1.2 沖天爐應設置脫硫(干法或濕法)、脫硝(SCR 或 SNCR)和除塵設施。
7.1.3 鑄件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系統應符合 DB41/T 1946 的相關規定。
7.1.4 冷芯盒制芯工藝應設置廢氣收集和凈化處理設施。
7.2 處理工藝選擇
7.2.1 含塵廢氣治理系統設計應符合 GB 8959、HJ 2020 和 GB 50019 的規定。
7.2.2 粘土砂砂箱冷卻除塵凈化系統應計算除塵器結露風險。有結露風險時,應設置管道、除塵器保溫、煙氣加熱措施,必要時設置煙氣溫度自動控制措施。
7.2.3 濕法脫硫前的煙氣溫度超過 170°C時,應設置煙氣降溫預處理系統。
7.2.4 脫硫裝置的漿液和清液等應循環利用。
7.3 二次污染防治
7.3.1 脫硫、除塵等系統應配套建設廢水、廢渣、粉塵的儲存或處理設施或與園區企業共用。
7.3.2 工業園區可集中建設粉塵、廢渣的儲存和處理設施。
7.3.3 除塵器卸灰口應設置造粒機、氣力輸送系統、封閉卸灰間等設施。
7.3.4 除塵灰外送應采取防止二次揚塵措施,宜采用密閉罐車或裝袋后外運。
8 無組織排放控制
8.1.1 物料裝卸、儲存、輸送過程中的產塵點應采取有效的控塵措施。
8.1.2 粉狀物料應采用密閉或封閉方式儲存,采用密閉通廊、管狀袋式輸送機、氣力輸送、密閉罐車、袋裝等方式輸送。
8.1.3 所有原輔料進庫存放,廠界內無露天堆放粉狀或易產塵的塊狀物料。
8.1.4 涉及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的鑄造企業宜在物流大門口(或料場出口)安裝自動感應式車輛沖洗裝置。
8.1.5 車間、料庫應四面密閉,通道口宜安裝卷簾門、推拉門等封閉性良好且便于開關的硬質門,在無車輛出入時呈關閉狀態。
9 環境管理
9.1 建立全過程防治制度
9.1.1 企業應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定,明確各個生產環境大氣污染物管控要求。
9.1.2 企業應按照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國家、地方管理要求,做好大氣污染物治理工作相關記錄臺賬,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9.1.3 企業應對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操作規程和應急狀況處置措施等培訓,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并保留相關記錄。
9.1.4 企業應建立運行、維護和操作相關制定和規程,健全主要設備、環保設施運行臺賬。
9.2 規范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9.2.1 企業應對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管理負責。治理設施的管理應納入生產管理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9.2.2 治理設施應設置的啟停程序:治理設施開啟→工藝設備開啟→工藝設備關閉→治理設施關閉。
工藝設備宜與工藝設備聯動控制。
9.2.3 企業應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2.4 企業應建立運行、維護和操作相關制定和規程,健全主要設備、環保設施運行臺賬。
9.3 建立企業監測監控制度
9.3.1 企業應定期開展檢測,并符合《環境檢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HJ 1115 的相關規定。
9.3.2 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前后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和采樣平臺。采樣口和采樣平臺的設置應符合HJ397 的相關規定,并在排放口處設置標志牌。
9.3.3 企業無組織排放監測應符合 GB 16297.GB41/1066 和 DB41/1952 的相關規定。
9.3.4 企業安裝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辦法》的規定。
9.3.5 企業應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檢測方案應符合國家、地方相關管理要求;企業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對檢測數據進行記錄、整理、統計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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