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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2021年重點行業企業VOCs治理任務中央大氣專項資金配套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發布,詳情如下: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中央財政生態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規定,為履行職能監督和管理資金的具體使用,加快本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綜合治理工作,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2021年重點行業企業 VOCs治理 任務中央大氣專項資金配套項目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3日
(此文刪減后公開)
2021年重點行業企業VOCs治理任務中央大氣專項資金配套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和《關于開展本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滬環氣〔2020〕41號)有關要求,按照《關于印發〈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0)年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20〕16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1〕46號)有關規定,經中央資金項目儲備庫、實施庫入庫審核,安排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配套支持用于重點行業企業VOCs治理工作。為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做好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考核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及績效,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條 主要目標
加快推進本市VOCs治理,促進VOCs減排,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根據財政部下達給本市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資金預算及生態環境部對中央資金項目儲備庫、實施庫的審核結果,由市財政局下達市生態環境局預算安排和預算指標。
第三條 支持對象
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儲備庫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項目進行征選,經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初篩,由生態環境部評估審核納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庫,有代表性、先進性、實效性的VOCs治理項目。
第四條 補貼標準
按照最高不超過核定投資總金額20%的比例(含20%)給予配套支持。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工程建設和試運行工作的重點VOCs綜合治理項目,單個企業項目投資建設總費用(不含運行和維護保養費用)不低于200萬元,包括源頭削減、過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級項目。
(二)編制完成VOCs治理“一廠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對方案開展并通過專家評估。
(三)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務清單中的“要求”和“目標”類治理任務,“推薦”類治理任務的完成比例不少于80%。
(四)源頭削減項目通過部分或全部生產設施改造實施,具有明確固定的物理邊界,且不具有與原VOCs物料使用或產品生產的兼用性與互換性;末端治理升級項目采用《上海市工業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技術指引》推薦的治理技術,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減排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專項扶持操作辦法》滬環保防〔2015〕325號文)基礎上有進一步的提升。
(五)項目配套的專項資金補貼按照專項資金明確的支持范圍進行申請和使用,不得重復申請或享受其他各級財政性資金補貼或以獎代補。
(六)企業信用狀況良好,三年內無嚴重環保失信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七)納入中央大氣項目儲備庫,經市生態環境局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納入本級預算指標安排,并經生態環境部核準調入實施庫的項目。
(八)申報項目開工建設各項條件已符合要求,并形成一定的實物工作量投入。
第六條 申報程序及要求
總體要求:項目管理應遵循并應確保“專款專用、績效導向,閉環管理和規范高效”。
(一)提出申請
項目申請單位按照“一廠一方案(2.0版)”、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表、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完成全面完成VOCs綜合治理項目并達到預期環境效益后,應在項目核準進入中央項目實施庫后按相關申報、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并通過國庫直撥方式獲取配套資金。申請材料包括: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
2. 重點行業企業VOCs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表(原件)和首次申請及承諾財政專項配套支持資金的聲明(原件)
3. 已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改造方案)、項目投資預算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4. 經生態環境部核準的《項目績效目標表》;
5. 項目實施直至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治理的總預算執行進度表、中央資金的預算執行計劃表,本項目相關合同及財務資料;已完成竣工驗收項目相關合同、發票及第三方出具的財務決算材料(復印件);
6. 項目實施結果檢測報告及實施績效證明等相關資料(復印件);
7. “一廠一方案(2.0版)”和技術評估意見;
8. 其他需要補充提供的資料等。
(二)申請材料審核
市生態環境局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作為第三方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申報對象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三)閉環管理,加強監督考核
項目按照績效目標的考核標準,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落實項目實施監督、項目組織驗收、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閉環管理。
項目納入市本級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配合填報預算執行、項目進展、績效管理、自行監督檢查等相關信息。
(四)資金撥付和資金管理要求
本項目按照企業申報、所屬園區管委會審核同意、第三方審核、市生態環境局會市財政局核準同意后,由國庫直撥方式撥付申報企業。一旦實施,本項目不得調出實施庫或調整各項包括總投資等各項資金計劃和預算安排。中央配套資金應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工程建設項目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的規定,嚴格執行招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驗收等制度。
第七條 項目主管園區管委會及實施單位職責
項目實施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改造方案)要求實施、完成并運行項目;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確保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項目實施單位及所屬園區管委會要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準備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收到配套支持資金并已全部用于治理項目后,應當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確認后,結合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方向,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配套支持資金使用報告;項目全面完成后,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項目總體報告及各項效益分析,并保障實施項目后的正常運行維護費用。
第八條 附則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中央專項資金。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含第三方委托機構)在項目各環節過程中存在違反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項目實施單位對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等行為的,按相關規定,除將已撥付的資金全額追回,歸還原資金渠道外,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項目單位納入信用負面清單管理。
(三)本實施方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必要時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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