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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2+26”城市部分工業行業2017-2018年秋冬季開展錯峰生產的通知。通知明確:2017-2018年秋冬季“2+26”城市實施錯峰生產。鋼鐵行業限產4個月、焦化限產6個月,重污染期間停產。鑄造業除電、氣爐外,全部停產4個月;水泥行業、燒結磚瓦窯、陶瓷、玻璃等停產4個月;有色化工限產4個月。全文如下:
兩部門關于“2+26”城市部分工業行業2017-2018年秋冬季開展錯峰生產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2+26”城市部分工業行業2017-2018年秋冬季開展錯峰生產的通知
工信廳聯原函[2017]602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為落實《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29號)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7〕110號),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秋冬季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將開展“2+26”城市部分工業行業2017-2018年秋冬季錯峰生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鋼鐵焦化鑄造行業實施部分錯峰生產
“2+26”城市中石家莊、唐山、邯鄲、安陽等重點城市,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同)鋼鐵產能限產50%,以高爐生產能力計,采用企業實際用電量核實。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業出焦時間均延長至36小時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區的焦化企業要延長至48小時以上。
其他“2+26”城市根據所在地秋冬季環境空氣質量自行決定限產水平。鼓勵空氣污染治理任務重的城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更加嚴格的限停方案。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鋼鐵、焦化企業要盡可能采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
鑄造行業,除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的電爐、天然氣爐外,其他鑄造熔煉設備采暖季實施停產,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地市級人民政府批準;電爐、天然氣爐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停產。
二、建材行業全面實施錯峰生產
水泥行業(含特種水泥,不含粉磨站)采暖季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水泥錯峰生產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6〕351號)有關規定實施錯峰生產。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可不全面實施錯峰生產,但應根據承擔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報地市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在門戶網站上公告。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實施停產。
燒結磚瓦窯(不含以天燃氣為燃料)采暖季實施停產。河北、山西、山東、河南四省“2+26”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區,可參照開展錯峰生產,停產時間由各地自行決定,原則上停產時間不低于兩個月。
陶瓷(不含以天燃氣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燃氣為燃料)、巖棉(不含電爐)、石膏板等行業,采暖季實施停產。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在采暖季提出建材行業更大范圍的錯峰生產安排和具體要求。
三、有色化工行業優化生產調控
采暖季電解鋁廠限產30%以上,以停產電解槽的數量計;氧化鋁企業限產30%,以生產線計;炭素企業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全部停產,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50%以上,以生產線計。有色再生行業熔鑄工序,采暖季限產50%。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錯峰方案。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細化錯峰生產方案,將各項錯峰生產措施落實到位。具體方案將作為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督查考核的依據。
(二)公告企業名單。“拉網式”排查轄區內相關企業,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實行清單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原則,確定實施錯峰生產的企業名單、停限產裝備及最大日產量、停限產時限、停限產方式等,實行臺賬式管理,并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告。
(三)確保方案落實。督促轄區內實施錯峰生產企業按照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落實。指導鋼鐵、建材、焦化、鑄造、電解鋁、氧化鋁、炭素、有色再生企業妥善安排秋冬季生產計劃,確保錯峰生產措施落實到位。同時,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早做處置預案,減輕錯峰生產對企業運營和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協調機制,采取用電監控、督查、暗訪等方式,加強對企業實施錯峰生產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投訴信息,對未按方案執行的企業及時約談,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通過媒體進行曝光。
(五)強化考核問責。要明確目標責任,對轄區內工業企業摸排工作不細致、監督檢查不到位、限停產實施方案不得力的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對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生產的企業,加大處罰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六)加大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開展錯峰生產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錯峰生產的責任感、榮譽感和自律意識。支持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牽頭制定行規行約,協調督促企業加強自律,自覺執行錯峰生產的約定,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各地區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導錯峰生產平穩有序開展。錯峰生產結束后要對本地區錯峰生產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于2018年4月10日前將書面總結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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