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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30日發出關于《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對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征求意見和建議。
意見稿提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要求公開停產整治期限。
并將“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修改為“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刪去“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同時,意見稿加嚴責令采取停產整治措施的范圍,將“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列入可以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的范圍,其余情況還包括:
同時要求:被責令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的排污者,在整改完成后,應當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也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保存監測記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恢復生產。
意見稿明確受委托實施環境監測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監測機構在環境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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