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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微信公眾號“中國排污許可”獲悉,近日環保部發布了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環環評〔2016〕95號),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現就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有機銜接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重要依據。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是確保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落實落地的重要保障。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做好兩項制度的銜接,在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不斷完善管理內容,推動環境影響評價更加科學,嚴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許可管理中,嚴格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要求核發排污許可證,維護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
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銜接,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實行統一分類管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原則上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要做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核定建設項目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等管理規定,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境影響評價要素導則等技術文件,嚴格核定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
四、分期建設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應當列明分期建設內容,明確分期實施后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應據此分期申請排污許可證。分期實施的允許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設項目的總允許排放量。
五、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作為現有工程回顧評價的主要依據。現有工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排污許可實施范圍和步驟的規定,按時申請并獲取排污許可證,并在申請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依法提交相關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六、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l日(含)后獲得批準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該項目驗收合格的意見,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以及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應作為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七、國家將分行業制定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在申請排污許可時提交重新報批的環評批復(文號)。發生變動但不屬于重大變動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1日(含)后獲得批準的,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從嚴核發,其他建設項目由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核發。
八、建設項目涉及“上大壓小”“區域(總量)替代”等措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應當審查總量指標來源,依法依規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被替代或關停企業,須明確其排污許可證編碼及污染物替代量。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文件要求,變更或注銷被替代或關停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企業,不予計算其污染物替代量。
九、環境保護部負責統一建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信息申報系統,并與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充分銜接。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當登陸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信息申報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是落實固定污染源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重要保障,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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