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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印發安徽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為指導做好安徽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普查工作目標是什么?
摸清全省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普查時點是什么時候?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普查對象都有誰?
普查對象為全省境內有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普查的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工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進行登記調查。
農業污染源
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生活污染源
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移動源
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普查內容有哪些?
1工業污染源
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
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
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各市可根據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種類,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環保廳),經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部門分工
省環保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組織普查工作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
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普查機構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廠(場)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
省交通運輸廳:提供營運船舶注冊登記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數據和國(省)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提供農業機械和漁船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
省水利廳: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湖)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
省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統計局: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省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
省質監局:負責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省國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省軍區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相關單位按照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的要求,認真履行部門分工職責,積極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附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13日
安徽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16〕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的通知》(國污普〔2017〕4號),為指導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全省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普查對象為全省境內有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6.各市可根據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種類,報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環保廳),經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三、普查技術路線
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即將發布的各類污染源普查報表制度、技術規范、污染物核算方法,開展普查工作。
(一)工業污染源。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基本原則。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組織。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可根據污染源普查相關職責分工,成立相應的普查工作辦公室,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市、縣政府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
各市、縣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區域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三)部門分工。
省環保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組織普查工作培訓,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結果發布,組織普查工作的驗收。
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業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普查機構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處理廠(場)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
省交通運輸廳:提供營運船舶注冊登記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數據和國(省)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提供農業機械和漁船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
省水利廳: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湖)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指導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對應污染源的調查。
省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統計局: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省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
省質監局:負責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省國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省軍區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相關單位按照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的要求,認真履行部門分工職責,積極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實施。分階段組織實施前期準備、清查建庫、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
1.前期準備:成立普查機構,制定普查方案,落實經費渠道,完成普查信息系統開發建設以及其他技術準備工作。開展普查宣傳與培訓工作。
2.清查建庫: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開展普查清查,建立全省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對象;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錄,開展排污口水質監測。
3.全面普查:開展入戶調查與數據采集、數據審核、數據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建立數據庫等工作。
4.總結發布:總結發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與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訓。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省、市兩級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技術骨干以及省級普查培訓師資的培訓。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省內其他普查工作人員的培訓。
(六)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廣播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五、普查經費
按照分級保障的原則,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省級財政負擔部分,由省財政廳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統一列入省環保廳部門預算,在資金使用時進行細化分解,并對貧困縣予以適當補助。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省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組織動員、宣傳、培訓與指導;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設備購置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全省數據匯總、加工,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地方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實施總體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普查質量管理
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普查質量管理工作,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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