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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據悉,在法律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出臺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是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的法定要求,是確保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與全國同步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制度需要。
四川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將如何制定?在11月28日舉行的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財政廳廳長王一宏對《四川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了相關說明。
稅額如何測算?王一宏介紹,稅額測算遵循“損害擔責”、“成本補償”、“統籌兼顧”原則,采用“平均治理成本+系數調整”的方法。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進行系數調整,擬定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第一步,測算得出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為每污染當量3.52元,應稅水污染物的平均治理成本為每污染當量2.53元。第二步,對我省的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進行定量分析,構建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調整系數指標體系,加權測算得出我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調整系數為1.1069。第三步,在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的基礎上進行系數調整,擬定適用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3.52×1.1069),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2.53×1.1069)。
擬定適用稅額是否可行?王一宏介紹,綜合研判,擬定適用稅額具有可行性。一是符合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我省擬定適用稅額均在法定稅額幅度內,其中:大氣污染物擬定適用稅額為法定稅額上限的32.5%,水污染物擬定適用稅額為法定稅額上限的20%。
二是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比排污費收費標準,擬定適用稅額不是簡單平移而是有所提高,體現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屆八次全會、省第十一次黨代會要求以及人民群眾的愿望,有利于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四川。擬定適用稅額適當高于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符合我省環境承載力現狀,有利于充分發揮環境保護稅抑制污染物排放、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功能作用,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擬定適用稅額與周邊省份總體協調,符合省情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要求,有利于促進淘汰落后產能,形成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經濟結構。
三是體現排污企業對環境損害的合理補償。擬定適用稅額以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為基礎,與原排污費標準相比有所提高,體現排污企業對環境損害的合理補償,引導排污企業通過加大環保投入,實施技術升級改造,減少排污量,強化排污企業治污減排的主體責任。同時環境保護稅法取消了排污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原加倍征收排污費的規定,并新增出臺對排放濃度低于規定標準的排污企業減按75%或50%征收環境保護稅的規定,排污企業投入環境保護設備還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鼓勵排污企業少排放、多治理。從長期來看,隨著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環境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排污企業治污減排水平不斷提升,環境保護稅收入將逐步下降并趨于穩定,體現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費改稅基本精神。
原標題:四川擬這樣確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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