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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自國家將環保產業列為七大新興戰略產業之首以來,環保產業一路高歌猛進,各項環保政策頻繁出臺,環保立法逐漸規范和完善,2017年也成為了環保政策的爆發年。“十三五”規劃、環保稅、垃圾分類、藍天保衛戰、生態保護紅線、PPP模式等各項政策不斷推進,收獲頗豐。在2017年頒布的諸多政策中,小編選出了最值得關注的十條,這些政策不僅對產業發展影響重大,其歷史意義更為深遠。
一、《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區域、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省(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勘界定標,基本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國土生態空間得到優化和有效保護,生態功能保持穩定,國家生態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態保護紅線布局進一步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有效實施,生態功能顯著提升,國家生態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專家點評: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將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加以強制性嚴格保護,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推動綠色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是留住綠水青山的戰略舉措,是提高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有效手段,是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撐。
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
2017年3月18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提出,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要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在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
專家點評:垃圾分類是一項典型的社會治理工作,成效高低與進度快慢主要取決于我國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參與的普遍程度。所以,垃圾分類重在全民參與,堅持不懈。全民參與垃圾分類可以倒逼垃圾的分類投放等各環節的立法、制度化可以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生活綠色消費的習慣,埋下環境保護的種子,還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減排。該制度對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具有重大意義。
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
2017年4月10日,環保部印發《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根據規劃,“十三五”期間,環境保護部將全力推動約900項環保標準制修訂工作。同時,將發布約800項環保標準,包括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約100項,環境監測類標準約400項,環境基礎類標準和管理規范類標準約300 項,支持環境管理重點工作。
專家點評:隨著“氣十條”“水十條”和“土十條”的發布,各領域的環保工作不斷深入,我國環境管理工作開始從以控制環境污染為目標導向,向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導向轉變,并將逐步建立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為適應這一轉變,滿足新的環境管理需求,為環境監管執法提供依據,我們開展了《規劃》的編制工作,明確“十三五”期間環保標準工作的方向和任務。環境保護標準是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技術依據,是實現污染物減排、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等環境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
四、《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是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順利實施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6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實行。《條例》對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和方法標準、不予免稅以及跨省問題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陸續出臺具體使用稅額。
專家點評:以現行排污費制度為基礎,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和征收管理等制度,積極發揮稅收在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17年6月29日,環保部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該政策要求建設項目根據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同時應當嚴格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專家點評:此次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錄》操作更貼實際,適應環境保護管理新要求,管理更趨科學,審批更加高效,同時有效銜接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六、《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2017年7月27日,全國人大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征求意見。草案根據不同類型土地的特點,分設專章規定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責任,建立土壤污染的責任人、防治主要管理、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風險管控和修復等制度。
專家點評:這是污染防治法律領域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進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臺,不但填補了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別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更有利于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以遏制當前土壤環境惡化的趨勢,并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水青山、建設美麗中國添磚加瓦。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
2017年7月28日,環保部發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規定到2020年共有78個行業和4個通用工序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同時規定,除這些行業外,如果已被環保部門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和排污量達到規定數量的,也需要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于《排污許可名錄》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暫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
專家點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是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文件,是排污許可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排污許可名錄》重點是明確了哪些企業需要持有排污許可證、什么時候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有什么區別等3個方面的問題。
八、《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2017年8月21日,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聯合發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要求各部門穩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斷取得成效。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地落實《攻堅行動方案》任務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調動地方和企業積極性,同時強化監督和管理,打好藍天保衛戰。
專家點評:做好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大氣污染問題是發展問題,也是民生問題、社會問題。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既是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充分認識打好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戰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當性和緊迫性,全力保障攻堅行動落實到位,以空氣質量改善的實際效果取信于民,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協同共進。
九、《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2017年11月16日 ,財政部發布了《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提出嚴格新項目入庫標準 、集中清理已入庫項目等規定。要求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認識、分類施策、嚴格管理。對新申請納入項目管理庫的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優先支持存量項目,審慎開展政府付費類項目,確保入庫項目質量。
專家點評:《通知》的出臺,旨在糾正當前PPP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走偏、變異問題,進一步提高項目庫入庫項目質量和信息公開有效性,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一些本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退庫,有利于正本清源,促進PPP項目的有序推進和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一些項目按照要求完善后,將更加規范、更加透明,有助于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長遠看,項目庫有進有退,將促使各參與方更加注重規范運作和項目管理,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風險,增強市場信心,促進PPP事業長期可持續發展。
十、《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決定》對現行條例進行了修改,簡化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進一步優化服務,減輕企業負擔。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范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2017年11月20日,環保部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暫行辦法》同時明確了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的9種情形。
專家點評:此次條例修改,簡化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比如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這既是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也是順應市場需求的一種改革。這將使環評管理重點聚焦到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上,強化環評源頭預防作用,使環境管理從粗放式走向精細化,進一步提升環評有效性,同時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和項目建設成本,釋放企業的經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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