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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環保稅開征,運行38年的排污費制度將成為歷史。今天上午,上海市財政局公布了上海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
環保稅法已列出了環保稅征稅稅目及稅額,并明確大氣和水兩種污染物的稅額,由省級政府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根據實際排放情況,自行確定。經市政府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為: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市財政局表示,稅額確定充分體現“稅負平移”的重要原則,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據了解,目前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等省市在制定環境保護稅的具體稅額標準時,都遵循費稅平移的原則。
上海現行大氣和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是2015年新確定的,并采用兩年一調整的分步漸進提高機制。鑒于生態環境主要條件未發生重大變化,且排污費標準調整時間不長,因此,將收費標準平移為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總體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環境污染治理總體需求,也與納稅人的政策預期相吻合。
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大氣和水污染物的征收標準有下限要求。因此,上海需要依法提高部分有下限要求的稅額標準;比如,目前其他大氣污染物0.6元/污染當量和其他水污染物1元/污染當量的排污費收費標準,需要依法分別提高到1.2元/污染當量和1.4元/污染當量的稅法下限標準。依據2016年本市繳納排污費的全部3052戶企業為基數測算,絕大部分企業年稅負增加在1萬元以內。
根據"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的方式,1月1號開始,企業就可按照市政府公告的稅額標準自行計算,明年4月1日,跟隨其他稅種,一并進行申報。市稅務局財產行為稅處副處長李煒表示,稅務接受企業申報后,會將相關申報的信息與環境保護部門做一個互相的傳遞,并開展后期風險管理;這跟以前有比較大的區別,企業在自主申報上,對于排污量的準確性完整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標題:環保稅開征倒計時:上海確定稅額標準 測算大部分企業稅負增加1萬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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