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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開征環保稅,但因各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環境狀況不同,環保稅政策也存在較大差異。
環保稅也被稱為生態稅、綠色稅,最初由英國經濟學家提出,是20世紀末伴隨環境治理而興起的稅種。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開征環保稅,但因各國國情、經濟發展水平、環境狀況不同,環保稅政策也存在較大差異。
歐盟國家的全面環保稅體系
歐盟迄今已制定700多種與環境和資源保護有關的法律,以及有關環境質量標準的基本法令等。
目前,許多歐盟國家制定了對能源及其產品實行多重征稅和差別征稅的政策,擁有較全面的環保稅體系。比如,丹麥、芬蘭、瑞典等國,一般對能源及能源產品征收消費稅、碳稅、硫稅等,對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實行差別收費。
丹麥于1992年首先對家庭征收碳稅,1993年延用到工業部門。丹麥環境稅的收入用來降低非工資勞動成本、補貼能源效率的投資,以及當企業與丹麥能源局達成能源效率協議時對這些能源密集型企業進行補貼。
芬蘭于1990年率先宣布對各種燃料及電力征收碳稅。這是全球第一個通過開征碳稅來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國家。1997年11月開始,該國實施第二階段的綠色稅收改革,執行管制能源稅,其目的在于配合政府將稅賦由生產端移轉至消費端的政策,并將此能源稅收用來降低勞動所得等稅賦。
瑞典對工業用電不收稅,而對家庭用電要征收能稅和碳稅。
德國擁有世界最詳細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聯邦及各州的環境法律、法規有8000部,還實施了約400個歐盟的相關法規。
法國與環保相關的稅種不少,涉及石油產品消費稅、碳稅、能源稅、運輸稅、污染稅和資源稅等。自2008年以來,法國有超過40項的環保措施變成法律。
荷蘭是征收環保稅比較早的國家。1969年,荷蘭對地表水污染征稅,1995年荷蘭財政部又特別成立了荷蘭綠色委員會,其職責是提出實施綠色稅制度的相關建議。目前,荷蘭的環保稅制度已相對完善,僅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稅就已經細化為噪聲污染稅、垃圾污染稅、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排污稅、燃料稅、釣魚稅等。
波蘭作為同中國一樣處于轉型時期的發展中國家,從1970年開始設立環境稅與資源稅,其后又進行改革。除了污染稅與自然資源稅征收的廣泛性外,波蘭還通過特別環境基金將稅收收入返還企業和市政當局的專款專用制度,且該制度的落實被認為是環境投資開支有大幅度增長的主要原因。
意大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已對電力消費、甲烷、無鉛汽油等征收能源稅,1993年陸續對柴油、天然氣、無鉛汽油、能源產品等征收貨物稅或礦物油稅,1997年直接針對二氧化硫及溫室氣體排放征收。1999年通過融資法后,該國實行以環境為目的以能源為基礎的綠色稅收改革,是南歐第一個實施綠色稅收改革的國家。
北美兩國立法
確保環保稅執行到位
1971年,美國國會引入一個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向環境排放硫化物征稅的議案,并在1987年建議對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稅。自此以后,美國政府逐步把稅收手段引進環保領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主要有對損害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汽油稅,與汽車使用相關的稅收和費用如卡車、拖車消費稅,輪胎稅等,以及開采稅、固體廢棄物處理稅費、二氧化硫稅、環境收入稅等。
從征收管理看,美國對環境稅的征收管理非常嚴格。它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繳入財政部。財政部將其分別納入普通基金預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轉入下設的超級基金。1986年,美國出臺《超級基金修正案》,創建了超級基金項目以治理國家污染最嚴重的地方。由于征管部門集中,征管手段現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國,拖欠、逃漏環境稅的現象很少,環境稅征收額呈逐年上升趨勢。該國環境稅以重點突出、制度配套的特點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美國聯邦層面的環境稅制體系比較完備,也是唯一一個在其稅收法典中提出“環境稅”的國家。美國的稅收體系由聯邦稅、州稅和地方稅構成,對于常規污染物的控制,美國并未實施基于排放的稅收,這與美國的環境管理體系有關。
相比于歐盟國家,美國更依賴于其強有力的環境管制體系,對于排放的控制主要由各項環境標準、排放許可證等命令控制手段構成其骨架體系。對于是否要以環境稅來籌集環境保護的資金,雖然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已經廣泛被接受,但在執行中,美國也一直面對巨大的公共環境治理的資金需求,因此是繼續征收超級基金稅,還是以一般預算支持超級基金仍在爭論中。
在加拿大的稅收體系中,基于環境的稅費主要分為碳稅、特定消費稅、特定產品稅、排污收費。
加拿大環境保護的立法權在聯邦和省政府。目前,加拿大聯邦層面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包括:《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加拿大環境影響評價法》《瀕危物種法》《危險貨物運輸法》《危險產品法》等。
其中,1999年修訂的《加拿大環境保護法》是加拿大實施環境保護與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與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不同的是,該法多達356條,每一條包括若干款、項,對所涉及的環境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既有明確的術語定義,又有詳盡的實體制度、行為準則、執行保障、救濟方法的規定,頗具可操作性。尤其是明確了政府和公眾的權力及義務,并對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各個階段的范圍、方式、途徑和法律保障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銷售飲料時,加拿大向消費者征收環保費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個瓶子的征稅額度從0.05~0.30加元不等,到歸還空瓶時退還押金,環保費留存,用于對一次性飲料容器的處理。這種措施減少了亂扔飲料包裝現象,保護了自然和能源。在購買空調時,購買者必須交一部分額外的環境稅。在加拿大聯邦稅法中,有些規定鼓勵納稅人投資用于環境保護的項目與設備,對這類項目的成本可適當抵扣收入,對節約能源、減少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的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法以減少企業納稅。
日本環境稅助力環保節能
日本環境稅主要是根據對環境造成的負荷(化石能源中的碳含量)進行納稅,通過激勵納稅者和大企業進行自主研發,最終引導依賴于化石能源的社會經濟體系和產業結構進行變革。
從2012年10月1日起,日本開始對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溫暖化對策稅”,即環境稅。所征環境稅將主要用于節能環保產品補助、可再生能源普及等。
日本環境稅由使用化石燃料的日本各電力公司和燃氣公司支付,但最終將通過油價、電費和燃氣費轉嫁到消費者頭上。當時日本環境省預計,開征環境稅后,到2016年,每個家庭每年的能源開支將增加1228日元(約合15.8美元)。
在二氧化碳減排方面,日本以立法形式嚴格規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行業部門和公眾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日本政府非常重視公眾參與和社團組織的作用,并通過定期公布環境信息等方式,保證公眾的環境保護知情權和監督權。
此外,在利用環境稅的價格效應引導本國投資消費結構升級方面,日本經驗表明,環境稅的引入能夠促進研究開發節約生產生活用能的專門技術,加快對低耗油量汽車、太陽能發電和燃料電池等本國有優勢的環境技術方面投資,并進一步刺激對環保產品的需求,最終實現提升投資和消費結構的目標。
原標題:世界多國立法開征環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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