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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關于塑料制品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意見的回復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02-01
關于塑料制品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意見的回復
來信:
國家環境保護部2015年頒布實施了《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合成樹脂制品行業也執行該標準,其中大氣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包括非甲烷總烴、苯乙烯、酚類、甲醛等。天津市2014年頒布實施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規定塑料制品行業執行該標準,其中大氣污染物的控制因子為VOCs。此種情況下,天津市的塑料制品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哪個標準更加合適?
回復:
您好!根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國家排放標準與地方排放標準關系的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天津市針對塑料制品行業規定的VOCs項目屬于國家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因此天津市塑料制品企業除執行國家《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還應執行地方《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14)規定的VOCs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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