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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排污許可證有關問題請示的回復
來信:
環境保護部于2017年7月28日發布了環境保護部部令第45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名錄規定“為實施排污許可證分類管理、有序發放;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在實施時限內申請排污許可證。”對不同行業規定了不同的實施期限,如造紙、水泥制造等行業實施時限為2017年、陶瓷制品制造實施時限為2018年、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實施時限為2020年。被納入名錄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尚未到實施期限的現有企業,在實施期限之前是否要求辦理排污許可證,是否適用有關排污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
回復: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時限申請排污許可證;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后建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對于尚未到實施期限的現有企業,在實施期限之前可以不辦理排污許可證。
部分地區依據環境質量改善要求,決定提前對部分行業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且該地區省級環保部門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告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地方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對于依據地方性法規核發的現有排污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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