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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已經印發。任務提出,加快燃煤機組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循環流化床機組以及工業企業自備機組),全部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對不能按計劃達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機組,一律停產改造。全年完成120萬千瓦節能改造。要求,2018年,安徽省未達標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5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持續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較2015年削減13%、11%。全文如下:
2018年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要求,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圍繞實施“控煤、控氣、控車、控塵、控燒”等措施,結合我省當前實際,確定年度工作重點任務,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一、工作目標
2018年,全省未達標城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達到5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持續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較2015年削減13%、11%。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控煤)。
1.強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認真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皖發改環資〔2017〕807號),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2018年,全省煤炭消費總量較2015年由增轉降。(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發展改革委,配合部門: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統計局)
加強劣質煤、散煤管控。加強煤炭生產加工企業產品質量監督,確保供應符合使用、銷售標準的合格煤炭,依法查處散煤銷售網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止銷售、使用煤炭及煤炭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別負責)
2.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多渠道拓展天然氣氣源,積極協調爭取國家增加我省天然氣指標。根據資源落實情況,有序實施“煤改氣”工程,推進天然氣替代利用,在保障民生的情況下,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天然氣熱電聯產、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機組。(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能源局,配合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統籌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積極發展光伏發電、科學有序發展風電、加快秸稈電廠建設。2018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150萬千瓦。(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能源局)
3.推進燃煤鍋爐淘汰和整治。加快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替代,2018年底前,各市建成區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以及玻璃、陶瓷行業工業窯爐要完成50%清潔能源替代,力爭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燃煤鍋爐在新建和改用天然氣的過程中要同步實現低氮燃燒技術改造。3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燃煤電廠鍋爐除外)全部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門:省質監局、省能源局)
嚴把準入關口,不再審批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加快鄉鎮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不能穩定達標的生物質鍋爐以及茶爐大灶、經營性小煤爐淘汰和改造。(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省質監局)
4.大力推行集中供熱。開展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及城區集中熱源建設,加快完善配套供熱管網。2018年底,國家級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市屬省級開發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對工業企業較少且已經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可暫緩推行。(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快淘汰過剩產能。嚴控過剩行業新增產能,依法依規化解過剩產能,做到應停盡停、應關盡關、應拆盡拆,全省退出煉鐵產能100萬噸、粗鋼產能128萬噸。(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加快淘汰不具備供熱改造條件的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下和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下、設計壽命期滿的純凝煤電機組,逐步關停淘汰供電煤耗大幅高于同類機組平均水平、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大幅高于國家標準的火電機組。(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能源局,配合部門:省電力公司)
6.推進主城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區,結合城市規劃調整,對城市主城區內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區重污染企業搬遷計劃并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發展改革委;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國資委)
(二)加強工業污染治理,控制工業廢氣排放(控氣)。
1.加快燃煤機組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機組、循環流化床機組以及工業企業自備機組),全部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對不能按計劃達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機組,一律停產改造。全年完成120萬千瓦節能改造。(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能源局,配合部門:省環保廳、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2.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嚴格按照國家《“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專項行動方案》要求,以“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總量削減”為原則,采取原料替代、過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種手段,全面推進重點企業、重點行業及化工園區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重點管控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應全面完成,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應完成70%以上,專業化工園區內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企業治理工作應基本完成。(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質監局、省能源局)
3.完成重點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實重點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治理完成情況,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時按要求完成無組織排放改造治理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實施停產整治。(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4.集中整治“散亂污”企業。深入開展集中整治“散亂污”工業企業專項行動,對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的一律停產整頓、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堅決關停;對不符合產業布局或未進駐工業園區的,一律責令停產、限期搬遷;對治理達標無望、偷排直排的工業攤點和小作坊,一律關停取締、依法吊銷營業執照。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務,基本消除“散亂污”現象。(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5.開展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專項行動。2018年上半年,對全省鋼鐵、火電、水泥、垃圾焚燒廠等重點行業排放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和評估,對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要逐一建檔,整改完成后逐一銷號,并向社會公開。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各類工業行業廢氣污染源排查和評估;實行工業污染源清單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限期全部改造。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同時列出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及完成時限,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徹底解決問題;問題嚴重、整改達標無望的,依法責令停產關閉。(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能源局)
6.科學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加強冬季期間(每年12月1日自次年2月底)工業企業生產調控力度,科學制定企業錯峰生產工作方案和任務清單,著重對鋼鐵、有色、化工、焦化、鑄造、水泥熟料行業實施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限產比例。錯峰生產期間,加強現場督查抽查核實,發現不按要求生產或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律納入停產范圍。(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門:省環保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三)加快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排氣污染(控車)。
1.加強機動車污染治理。加強新車源頭管控,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新車準入標準。所有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重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2018年1月1日起,輕型柴油車實施國五標準。(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專項督查,嚴查各類報廢汽車違法行駛。開展報廢汽車拆解情況督查,督促報廢車輛履行報廢手續,確保報廢汽車做到“應拆盡拆”。依法依規推進老舊機動車淘汰。(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公安廳,配合部門:省商務廳、省環保廳)
2.全面提升燃油品質。停止銷售低于國Ⅴ標準車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車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質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配合部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安徽分公司)。
加強成品油生產領域監督檢查,確保成品油質量升級取得實效。(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質監局)。
嚴格規范成品油市場流通秩序,持續開展對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品質量抽檢。依法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產、銷售油品,非法流動加油罐車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成品油零售許可證(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全面推廣車用尿素。2018年10月底前,省內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的加油站點全面銷售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車用尿素,保證柴油車輛尾氣處理系統的尿素需求。(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重型車輛道路行駛管理。優化重型車輛繞城行駛。2018年10月底前,通過新建道路、分時規劃路線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載貨車輛繞城方案,科學確定普通干線公路繞城和專用繞城通道路線,完善城區環路通行條件,明確國三標準及以下柴油車輛禁限行區域、路段以及繞行具體路線,嚴控重型柴油車輛進城。加強重型柴油車輛尾氣排放情況執法檢查。重點在貨運通道、交通主要干線、城市建筑工地周邊等重型柴油車出現頻次較多的路段進行尾氣抽查抽測。環保部門負責抽測車輛排放達標情況,督促超標車輛整改治理、復檢;公安部門負責引導抽測車輛并對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管控。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調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情況數據庫;各市人民政府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并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并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質監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5.加快推進遙感監測及網絡平臺建設。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市要在城市主要進口、覆蓋高排放車輛通行的主要道口部分安裝固定垂直式遙感監測設備、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建立網絡監控平臺,實現國家、省、市三級聯網。對于通過遙感監測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依法進行處理,溯源車輛制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注冊登記地、行駛途經地等,并向社會曝光。對于問題突出的相關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依法責令車輛制造企業限期整改,督促所屬運輸企業及時提升所屬車輛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標車輛。(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省公安廳,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省工商局)
6.加強船舶、港口碼頭污染防治。2018年6月底前,制定我省船舶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大力推進在港區內作業的水平運輸機械、裝載機、運輸車輛采用“油改氣”技術;2018年底前,完成集裝箱碼頭、大型貨運碼頭靠港船舶岸電系統改造。推動新建港口碼頭配備綠色環保裝載、運輸工具。新建、改建和擴建港口項目應同步建設岸電系統,繼續取締無證港口碼頭,鼓勵現有船舶采用動力系統整體升級方式改用LNG清潔燃料和新建LNG燃料動力船舶,大力推廣船用LNG加注站建設。主要內河港口2018年底前更換船用低硫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交通運輸廳,配合部門: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
7.加快推廣新能源汽車。協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應不低于70%。結合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加強新能源汽車補貼。鼓勵電網公司、投資機構、節能服務企業等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與維修、電池維護與回收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8.積極發展公共交通。重點實施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步行和自行車交通設施建設改造、公共自行車系統建設等項目。到2018年,全省城區人口100萬以下、100至300萬、300萬以上城市,萬人公共交通車輛擁有量分別達到12、16、17標臺以上。(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責任分工負責)
9.加快調整交通運輸結構。提高貨物鐵路運輸比重,加快推進多式聯運,減少公路運輸,提高鐵路貨運比例,推進重點工業企業和工業園區的原輔材料及產品由公路運輸向鐵路轉移。2018年8月底前,制定出臺我省交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方案。(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交通運輸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四)強化面源綜合整治,控制各類揚塵污染(控塵)。
1.強化各類施工揚塵整治。開展施工工地揚塵綜合整治,實現工地封閉圍擋、易揚塵物料堆放覆蓋、出入車輛沖洗、路面硬化、拆遷工地濕法作業、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百”。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內施工現場禁止露天(或未密閉)現場攪拌混凝土、現場未密閉攪拌砂漿,嚴控拆除作業現場揚塵污染,嚴格渣土車運輸管理。繼續實施冬季“封土行動”。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未達標城市建成區內停止各類建設工程土石方作業、房屋拆遷(拆除)施工。重大民生工程、重點項目和重點造林綠化工程等,確實無法停止土石方作業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準施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格按照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確保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等措施落實到位;對違規施工單位和企業,責令立即停工,并按相關規定上限處罰。2018年,完成全省所有城市建成區建筑工地施工現場揚塵整治。(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配合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2.加強混凝土(瀝青)攪拌站揚塵整治。各類混凝土(瀝青)攪拌站、水穩拌和站,要做好場地和道路硬化、保潔,骨料倉、配料倉、傳送帶、二層以上攪拌樓(站)全封閉;攪拌主機、粉料筒倉加裝強制集塵設施收塵,粉料筒倉吹灰管采用硬式密閉接口防止進料泄露;建污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生產污水,鼓勵上砂石分離機減少固體廢棄物產生,鼓勵生產企業采用污水、廢渣零排放措施;安裝混凝土罐車出場自動沖洗設施,對出入車輛全部沖洗;限制超量運載混凝土,加裝防滴漏裝置。(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化工業物料堆場揚塵整治。加強工業堆場揚塵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火電、鋼鐵、建材、焦化、鑄造以及集中供熱等企業實現規范管理。按照“場地硬化、流體進庫、密閉傳輸、濕法裝卸、車輛沖洗”的標準,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廢渣等易產生粉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實現密閉儲存,完成生產工藝無組織排放污染治理,實現“空中防揚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滲漏”。(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資委、省能源局)
4.大力推進露天礦山整治。督促開采企業對產生揚塵的作業場所采取收塵、防塵措施;對污染治理設施不規范、揚塵污染嚴重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依法取締非法采石場及其他礦山。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加強修復綠化,減少揚塵污染。暫停露天礦山新上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暫停新設露天礦業權審批。分行業制定綠色礦山標準。(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深化城市道路揚塵整治。運載散煤、砂石料、建筑垃圾等易拋灑、揚塵的散裝物料車輛行駛公路時必須采取覆蓋等措施。全面加強渣土運輸處置揚塵整治。渣土車輛出場前進行沖洗保潔,渣土運輸實行經營許可制度,運輸車輛安裝密閉裝置和定位系統。渣土運輸車輛隨車攜帶準運證,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沿途不丟棄、遺撒渣土。實施城區和城郊結合部道路網格化保潔管理,加強道路機械化清掃力度,按照道路揚塵清掃標準,細化結冰期和非結冰期道路清掃方案,2018年底,城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5%。(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配合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
6.加強環城國省道和高速公路機掃保潔。重點加強對繞城國省高速公路、國省干線公路的揚塵清掃清洗力度,繞城區國省高速公路每兩日至少清掃1次,繞城區國省干線公路每日至少清掃2次,有效減少繞城和環城國省高速公路與國省干線公路的起塵量。(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交通運輸廳,配合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五)加強其他污染防治,控制各類露天焚燒(控燒)。
1.推進秸稈、垃圾等綜合利用和禁燒。建立健全還田利用、收儲運銷、產業增值、政策扶持四大支撐體系,不斷改進農業領域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方式,大幅提升能源化、工業原料化利用水平。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2018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8%以上。產業化利用量占利用總量的比例達到30%以上。加大秸稈禁燒督查力度,嚴格落實禁燒責任制,加強衛星遙感及無人機等應用,建立秸稈、垃圾禁燒網格化監管機制,實現對轄區內秸稈、垃圾、工業廢物禁燒工作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監管,確保秸稈焚燒火點數量逐年下降。加強農村及城市周邊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生活垃圾。(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單位:省農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強化餐飲油煙和露天燒烤治理。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依法停業限期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關證照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營業。依法關閉規范攤群點以外的露天餐飲、燒烤攤點,推廣無炭燒烤。各地需強化統一領導和屬地責任,制訂專項實施計劃,明確部門職責,組織聯合執法。對轄區內餐飲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確定整治對象。組織做好整治各環節工作,及時跟進相關措施,健全聯動機制,形成整治合力。加強宣傳引導和社會維穩,可規劃設置一批符合餐飲服務業開設條件的配套設施或場所。(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配合部門:省環保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3.持續開展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地要依據當地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規定,落實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要求。加強生產、運輸、銷售等源頭管控,規范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管理,加大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處罰力度。(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公安廳,配合部門:省安監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六)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能力建設,提升監測預警水平。
1.加強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水平。強化各級空氣質量預報中心運行管理,提高預報準確性,及時發布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省市環保、氣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環保部門會同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質量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準確預報未來3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預測未來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加強會商。利用天氣形勢、區域綜合觀測站、超級站及移動在線源解析等環境氣象綜合觀測數據,進一步加強重點空氣質量變化分析研判及重污染過程發生、擴散和消退研究分析,及時做好特殊區域污染調查研究,為全省大氣治理決策提供科學技術支撐。(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氣象局)
2.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按行業、按地域進一步細化管控措施,重點督導停限產名單企業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采取輪流停產、限時停產、停產或限產大氣污染物排放設備或工序的方式,達到應急減排目標;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力爭實現大氣污染物濃度“削峰”。重污染天氣達到相應級別時要及時提醒公眾采取防護措施。(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氣象局、省電力公司、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3.優化空氣質量監測網絡。進一步貫徹落實“十三五”國家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優化調整要求,完善省轄市自動監測站點布點分布,加強區縣級空氣質量監測數據質量管理,逐步實現縣級空氣質量自動站監測事權上收,由省里統一管理。各地市逐步開展大氣污染立體觀測能力建設。(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財政廳)
4.加大大氣污染防治科研投入力度。增加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科研立項,加強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等研究,為污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推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牽頭部門:省科技廳,配合部門:省環保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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