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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明確了普查工作目標、時間、對象、范圍和內容,要求在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和普查試點的基礎上,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以切實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詳情如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8〕3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業:
《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號)、《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部門分工〉的通知》(國污普〔2017〕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發〔2017〕24號)精神,為指導開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摸清我省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全省、區域、流域、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普查對象為甘肅省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類重點行業15個類別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中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區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
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
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船舶、鐵路內燃機車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企業基本情況,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采選、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化肥、農藥和地膜使用情況,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城市市區、縣城、鎮區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況,城鄉居民用水排水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單位基本情況,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6.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甘肅礦區辦事處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普查附表,經省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報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三、普查技術路線
(一)工業污染源。全面入戶登記調查單位基本信息、活動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實測和綜合分析,按照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填報園區調查信息。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
(二)農業污染源。以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記調查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和能源消耗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動源。利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典型地區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結合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驟
普查工作分前期準備、清查建庫、普查試點、全面普查、總結發布5個階段,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和普查試點的基礎上,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
(一)前期準備。成立機構,落實人員、辦公場所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經費,開展普查宣傳、培訓及其他準備工作。
(二)清查建庫。編制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開展普查清查,建立污染源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對象。組織排查、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錄,開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工作。
(三)普查試點。確定污染源普查試點地區,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試點工作。
(四)全面普查。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入戶調查、抽樣調查、現場監測和數據采集,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匯總、審核、分析污染源普查數據,開展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和評估,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庫。
(五)總結發布。組織開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驗收與表彰等工作,總結、發布、應用普查成果。
五、普查組織及部門分工
(一)組織領導。建立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市州、縣市區分級負責,屬地統一調查,各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省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負責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承擔污染源普查任務的省直相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普查工作機構,組織開展普查相關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省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縣級及以上地方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普查工作。
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充分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普查工作。
(二)部門分工。
省環保廳:承擔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擬訂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及相關文件,落實污染源普查制度,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試點和培訓;組織開展伴生放射性礦普查;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匯總、分析、質量控制和評估,建立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開展污染源普查宣傳活動;負責污染源普查結果發布和成果應用,組織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驗收和表彰。
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全省相關行業基本單位名錄庫有關屬性指標信息、第三次農業普查、第三次經濟普查及人口、社會、經濟發展等統計數據。參與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全省污染源普查的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各市州、各部門做好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組織辦好新聞發布會及有關宣傳活動。
省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全省污染源普查的網絡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各市州、各部門做好污染源普查網絡宣傳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公安廳:負責提供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污染源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省國土資源廳: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建設廳:配合做好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普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機械等抽樣調查。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提供營運船舶注冊登記數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數據,本部門直屬單位自有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國(省)道公路觀測斷面平均交通流量數據。
省水利廳:負責提供有關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和有關水利普查資料、重點流域相關水文資料成果;組織開展城市市區、縣城、鄉鎮、工業園區的入河排污口的調查與監測,做好數據質量控制、成果的分析和應用。
省農牧廳: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提供農業機械和漁船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提供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提供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納入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且完成注冊登記叉車、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以及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提供全省在營加油站年度成品油銷售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測繪局:負責利用地理國情普查成果為污染源空間定位提供地理空間公共基底數據,配合做好普查名錄庫建庫和相關普查成果分析、應用。
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鐵路內燃機車在用量、行駛里程等相關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所屬民用運輸機場飛機起降架次、非道路移動機械清單等相關信息和資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甘肅分公司:提供甘肅省境內民用運輸機場飛機航油消耗量、非道路移動機械清單等相關信息和資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六、保障措施
(一)普查培訓。省、市兩級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技術骨干要按要求參加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相關培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省其他普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市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實際負責開展本區域內污染源普查培訓。
(二)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本實施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三)普查經費。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經費由省、市、縣各級財政分別負擔和保障。省級財政負擔的部分,由省財政廳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入省直相關部門預算。市、縣級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保障。
省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方案、文件的研究制定,普查的組織動員、會議、宣傳和培訓,普查數據的審核、匯總、分析與抽測,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督查檢查,普查數據質量的控制與評估,普查機構辦公場所及運行保障、信息化平臺和數據庫建設、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購置,普查表及相關資料的印制、建檔,普查工作的驗收、表彰;普查成果應用、總結發布,普查試點地區經費補助等。
市、縣級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本地區普查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方案、文件的研究制定,普查的組織動員、會議、宣傳和培訓,普查機構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普查人員經費補助,普查數據采集及其他所需設備購置,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數據錄入、校核、加工和匯總,普查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普查工作檢查與驗收,普查相關資料的印制、建檔,普查工作的總結、表彰,成果發布和應用,對貧困縣予以經費補助等。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實施方案確定年度工作任務,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四)質量管理。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普查工作負總責。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要認真執行國家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落實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戶一檔”、全流程痕跡化管理,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要堅決執行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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