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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實施細則》印發,詳情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4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促進我省環保產業發展,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的意見》(贛發〔2017〕26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本定義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根據排放的污染物情況,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一定費用,委托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堅持排污者付費。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排污者承擔治理費用,受委托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專業化治理。
(二)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培育可持續的商業模式,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避免違背企業意愿的“拉郎配”。
(三)堅持政府引導推動。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強化市場監管和環保執法,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平等機會。
第三條 主要目標
(一)選擇一批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生豬養殖密集區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進行第三方治理試點,探索一條符合江西省情的治理模式,實現“誰污染、誰付費、第三方治理”的目標。
(二)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優質、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
(三)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于成熟,涌現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綜合信用好、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環境服務公司。
(四)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生豬養殖密集區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
第四條 強化組織協調。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制定推進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政等政策。省環保廳要健全環保政策,強化執法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指導各地深化城鄉環境公共基礎設施領域改革,加強建設和運營監督指導。省政府金融辦、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監局、江西證監局、江西保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支持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各市、縣(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工作方案。
第五條 總結推廣經驗。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進行改革示范。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要會同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重大情況報告省政府。
第二章 推進環境公用設施第三方治理市場化
第六條 改革投資運營模式。推動環境公用設施管理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模式轉變,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形成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管理專業的市場化運行機制。
(一)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進行整體式設計、模塊化建設、一體化運營。
(二)對以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的城鎮污染場地治理和區域性環境整治等,采用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勵各地引入環境服務公司開展綜合環境服務。
第七條 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各地新建環境公用設施第三方治理項目,要積極采用PPP模式建設,形成政府、市場和社會資本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合力,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
第八條 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采取PPP模式的第三方治理項目,要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從項目可行性、財政負擔能力、公眾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充分論證,省直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規劃選址等前期建設條件審查。加強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標準編寫和錄入工作,逐步實現行政審批在線申請、在線審批、在線監管、在線評估,提高審批效率。加快建立并聯審批制度,在全省網上審批系統統一平臺上實行并聯審批。
第九條 合理確定收益。對特許經營、委托運營類項目,參考本行業平均利潤、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平,當地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對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類項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公共財政支付水平與治理績效掛鉤。完善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中標價的調整周期、調整因素和啟動條件等。
align: center;">第三章 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治理機制
第十一條 明確相關方責任。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一)鼓勵排污企業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污染治理。
(二)排污企業應全程對第三方治理企業實施有效監督,或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環境檢測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
(三)第三方治理企業在實施治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依法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造成污染事故涉及刑事違法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當排污企業實際排放情況與委托內容嚴重不符時,第三方治理企業可以對排污企業進行會談、督促和檢舉,及時商討調整委托事項;對第三方治理企業造成損害、損失的,排污企業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規范合作關系。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參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第十三條 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第十四條 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
第四章 培育和發展第三方治理市場
第十五條 擴大市場規模。各市、縣(區)政府要增加環境基本公共服務有效供給,加大環保投入,大力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強化環保執法,增強排污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鼓勵政府投融資平臺和社會資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第三方治理。加快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平臺,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計入排污企業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的交易和受益主體。
第十六條 加快創新發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以國家級和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省級工業園區、骨干環境服務公司等為載體,力爭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
第十七條 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相關行業組織要積極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總結、宣傳、推廣先進經驗;鼓勵支持相關行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案例分析、技術咨詢和績效評估等工作。全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行業組織的工作聯系與信息互通,支持第三方治理自律組織建設,形成一個規范、自律、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場。
第十八條 規范市場秩序。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采用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托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第三方治理企業要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排放情況,以及受委托治理的效果。
第十九條 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
(一)每年按要求完成重點排污單位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的安裝聯網。同時,推進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的中心城區和郊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集中開發地區符合條件的建筑工地揚塵污染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完善自動連續監測監控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責任機制,加強監測監控信息共享和數據應用,對污染排放實施嚴格監控。
(二)加大執法力度。全面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將環境保護設施連續穩定運行、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正常運行等納入環境監管重點,著力查處污染治理設施或監測監控設施建而不用、時開時關等違法行為。對排污單位或第三方治理企業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逃避監管的違法排污行為,按照《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并對違法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三)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公開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強化社會共同監督。
第五章 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持
第二十條 研究制定地方標準。根據國家出臺的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限值,對接國際標準,在大氣和水環境治理領域,研究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通過制定和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引導專業化治理方向,提升第三方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加大差別電價、水價、氣價實施力度。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依據處理成本建立合理的收費標準形成機制,逐步覆蓋全處理成本。嚴格落實垃圾發電價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全面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積極引導企業高水平治污。開展生豬養殖密集區或規模養殖場(區)第三方治理試點,建立健全促進養殖糞污資源化的價格機制,完善并落實沼氣發電、生物天然氣和沼肥等價格政策。
第二十二條 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同時,大力引導有條件的地區研究制定鼓勵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的支持政策。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的項目,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條件的,按國家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二十三條 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節能環保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推進能效貸款、綠色金融租賃、碳金融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對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示范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機制,依環境績效付費,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單位權益。依法依規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四條 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和環境服務公司,通過上市、發行公司債、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私募債券、公司債、企業債等方式進行融資;支持適度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低成本外資;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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