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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關于《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對廣大群眾征求意見意見,稿件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對《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市場公平和競爭公正,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現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11日。歡迎通過郵件、來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系)。
附件: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doc
廣東省散亂污企業整治情況匯總表.xls
聯系人:許技科
聯系電話:020-87532485
電子郵箱:gddaqichu@163.com
通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
郵編:510630
附件
廣東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各地陸續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但從調度情況顯示,全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清理整治數量與各地“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實際情況差距較大,部分地市政府對整治工作重視不夠、底數不清、力度不強,致使“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進展緩慢、成效甚微。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以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促進市場公平和競爭公正,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根據《廣東省2018年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攻堅戰2018年度實施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專項行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界定范圍。“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是指: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不能穩定達到排放標準,未依法辦理發改、經信、土地、規劃、環保、水利、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場所)。散: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場所)。亂: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工業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依法應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而未安裝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場所)。
(二)主要目標。全面排查摸清全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底數,按照停產關閉、整合搬遷、整改提升的方式實施分類整治。2018年重點整治城市交界區域、工業集聚區、村級工業園“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亂污”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通過“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整治,以環境倒逼發展轉型,提升全省城鄉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穩定達標排放,進一步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保護環境、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多贏目標。
二、各地重點任務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地要制定、完善“散亂污”行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尚未制定方案的地市應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已制定方案的城市應進一步擴大摸查和整治范圍,完善整治方案。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單。各地要深入開展拉網式排查、地毯式摸查,進一步摸清當地“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底數,深入了解每家企業情況,明確存在的問題、整治方式、責任部門和計劃完成時限,建立準確、真實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分類整治清單。各地政府要組織對清單查漏補缺、審核把關,做到不瞞報、不虛報、不亂報,清單要按時報省直對應責任部門,并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將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摸查清單進行抽查核實,對于瞞報、虛報、亂報的,將嚴肅追究相應排查負責人責任;情節較重的,提請省政府約談當地黨委和政府;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實行問責。
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配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依法開展銷號式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停產關閉、整合搬遷、整改提升三種方式分類制定處置清單,建立整改銷號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個,銷號一個,并按時向省直對應責任部門備案。整治工作要做到“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
1.停產關閉一批。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違法排污嚴重的工業企業(場所),達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的,堅決依法查處。
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能源局南方電監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整合搬遷一批。對于達不到停產、關閉條件,但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場所),應加強排污監管,經當地政府綜合評估,整合后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應依法限期整合搬遷進駐園區,并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能源局南方電監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3.整改提升一批。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達不到停產、關閉條件且未列入整合搬遷的工業企業(場所),應加強排污監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責任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能源局南方電監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統籌推進防止反彈。各地要圍繞整治工作涉及的資金、就業和行業發展方向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制定系統整治規劃,科學穩妥地解決存在的問題,做到“疏堵結合,扶治并舉”。要著眼推進發展轉型與污染防治相結合,實現環境管理向推動綠色發展的長遠目標轉型,進一步完善企業審批和長效監管機制,切實防止“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回潮反彈。
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能源局南方電監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省粵電集團有限公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信息公開。各地政府要建立“散亂污”工業企業綜合整治行動的信息公開制度,2018年7月15日前將“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清單在政府官網專欄公示,公示內容要涵蓋企業名稱、地址、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時限等,同時,每月月底前公開整治進度;設立專門舉報熱線,暢通線索收集渠道,接受群眾監督。要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加強宣傳,曝光違法企業;對于涉嫌違法違規的“散亂污”工業企業,要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 和“信用廣東網”公示環境違法企業違法失信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六)嚴格責任落實。各地政府是“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勇于擔當,敢于碰硬,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實施掛圖作戰,強化督導檢查,切實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清單中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按時清零。對應查未查、隱瞞問題的,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追究責任,確保“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到位。
三、實施步驟
(一)排查摸底階段(2018年5月10日-6月30日)
全面摸查工作應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分類處置完整清單,于7月10日前報送省對應的責任部門。(格式見附件1)
(二)清理整治階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每季度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務的2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各地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向省對應的責任部門報送“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階段性總結、匯總表和進展情況清單。(格式見附件2、3)
(三)總結復查階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地應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上報“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各地要持續鞏固整治成果,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情況進行復查,做到發現一起堅決取締一起。省環境保護廳將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對各地“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整體情況進行核查,并形成專題報告報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認真抓好“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親自安排部署,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實壓實“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省直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明確“散亂污”工業企業綜合整治工作主要負責人和責任分工,定期召開省直部門整治工作推進會,及時掌握整治工作進度,協調解決存在問題,確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網格長”監管制度,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有關部門形成合力、聯合執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環保部門:負責“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的協調工作;對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依法嚴厲查處;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調查取證移交公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發改部門、經信部門:依據《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嚴把政策及審批關,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主體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企業,并依法予以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查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移交的案件要及時依法處理;國土資源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對符合條件的,可完善相關用地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園區內違反規劃的項目和行為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水利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嚴格排查,堅決取締非法“自備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對已關停取締企業的取水許可證予以注銷、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工商部門:依據《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等法律、法規,嚴厲查處無工商營業執照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對關閉、取締企業依法及時吊銷營業執照;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質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對“散亂污”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嚴格監管,嚴肅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牽頭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整治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食藥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牽頭負責對不具備食品藥品生產條件的“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的整治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供電部門:負責對取締關閉企業依法實施斷電等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斷電后私拉亂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他有關部門:對屬不符合稅務、消防、農業、城管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加強督查督導。相關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結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締企業信息要及時錄入污染源動態管理數據庫,對排查、取締工作落實不到位、推進進度明顯滯后、監管嚴重失職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省環境保護廳將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結合省級環保督查工作,對各地“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抽查,定期通報工作進度。“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將納入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對工作不力、瞞報、漏報、進展緩慢的,檢查組將提請省政府向全省通報,并約談當地黨委和政府;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實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附件:1.______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分類綜合整治清單
2.______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
治進度匯總表
3.______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場所)綜合整
治進展情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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