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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容如下: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辦發〔2018〕28號
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單位),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加快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在總結我省改革試點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一)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二)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磋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三)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四)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我省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對法律法規尚未作出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設區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
(二)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省政府相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鼓勵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三)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省政府相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可根據需要擴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范圍,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四)明確賠償權利人。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設區的市政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跨設區的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設區的市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協商不成的由省政府指定管轄;省政府管轄跨設區的市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五)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事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
(六)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各地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由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省法院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關于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地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可根據試行情況,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鼓勵法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七)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省環保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制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辦法》。
(八)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鼓勵和支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機構建設,組建符合條件的專業評估隊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加快推進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省司法廳負責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及管理工作。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省級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框架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建立完善相應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分工,細化工作職責,及時制定本市的實施方案。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要明確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積極探索,扎實推進,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設區的市要于2018年7月底前將本市的實施方案送省環保廳匯總后報省委、省政府。各設區的市在改革實施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自2019年起,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送省環保廳匯總后報省委、省政府。
(二)加強業務指導。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環保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對各設區的市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和風險評估。
(三)建立監督機制。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加大經費和政策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應在政策、資金、項目和技術研發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鼓勵公眾參與。不斷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答復。
(六)廣泛開展案例調研與實踐。省政府相關部門和各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從近年來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中篩選典型案例進行調研,重點了解和分析損害評估、賠償范圍、賠償磋商、賠償訴訟、損害修復等情況,為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基礎材料。2018年、2019年,每個設區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原則上每年至少完成2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省環保廳建立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庫,及時調度案例進展情況。
2016年12月27日印發的《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自2018年6月20日起廢止。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2018年6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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