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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三定方案”正式印發,在重新整合了部門的職責之外,還增設了新的職能及崗位。為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生態環境部前后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變化,陽光所生態環境事業部整理了新舊“三定方案”對照表,以供參考。
01
職能變化
1.新增“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的職能,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作為一項常規性的督查制度予以確立。
2.將構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作為部門職能,確認對一系列重大環保制度承擔監管責任,如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進口洋垃圾入境、生態保護紅線監管等。
3.管理和監督管理職能的區分,如生態環境部將“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改為“負責監督管理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將第(五)項“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的標題刪除,多處將“組織實施”變為“監督管理”等。此類改變體現了將企業作為防治污染環境職能的責任主體的思路,將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能更多定位為“監督管理”污染防控行為。
4.添加對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職能。
5.增加組織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的職能。
6.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的“牽頭”工作。
7.強調在制定監測標準等方面的職能,并要求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督站點,新增對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應急監測的職能。
8.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由“參與”轉變為“負責”。
02
機構變化
1.新設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綜合司,新設應對氣候變化司。
2.按照環境元素管理的原則將原污染防治司劃分為新設的水生態環境司、海洋生態環境司、大氣環境司、土壤生態環境司、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3.撤銷規劃財務司,部分并入原科技標準司。
4.辦公廳新增承擔“全國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職能。
5.政策法規司變為“法規與標準司”,將原“科技標準司”的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管理工作與政策法規放到一處,未來可能更有利于環境法整體的協調一致性。
6.科技標準司變更為科技與財務司,科技工作與環境標準等制定管理工作分離。
7.環境影響評價司變更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新增排污許可制度的管理職能。
8.核安全管理司分拆為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和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三定方案”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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