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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我國交通運輸部印發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5﹞177號),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控制我國船舶硫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質量,為全面控制船舶大氣污染奠定基礎。
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區域如圖所示:
文件主要分時段加強船舶硫含量控制的要求,同時船舶也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我國自2016年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以來,方案實施情況較為理想。截至2017年底,我國海事部門共對3萬余艘船舶進行了燃油檢查,其中,國際航行船舶違規率最低,僅為3.2%,而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違規率達25.9%;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國內港口地區空氣質量持續向好,上海、深圳和京唐等港區硫化物含量降幅明顯,PM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仍存在如下問題:
現有的船舶排放控制區范圍尚未覆蓋部分重點港口
控制措施未涉及氮氧化物排放,減排替代措施如應用LNG、加裝脫硫裝置等推進困難
監管能力有待提升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船舶排放控制區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醞釀進一步將現有的環渤海(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水域三大排放控制區擴大至全國范圍。
具體要求概括如下:
對于SOx和PM,我國在沿海水域考慮使用含硫量0.1%的燃油,在內河則使用合規普通柴油;
對于NOx,新造船滿足國標第二階段排放要求,在用船靠泊時按有關規定使用岸電;
對于VOCs,2020年以后建造的、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15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油船,應具備油氣回收條件并鼓勵使用。
從控制區范圍看,沿海排放控制區由此前的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三個排放控制水域擴大到全國沿海12海里,以及海南水域;內河控制區包含沿海地級以上城市的內河通航水域和長江干線通航水域。
原標題:綠車清舟 | 船舶大氣污染,怎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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