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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發布了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我省落地實施、有序進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通過探索實踐,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 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設區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 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三、工作內容
(一)明確賠償范圍及相關主體
1 明確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監測檢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2 確定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3 明確賠償權利人。省政府、設區市政府是江蘇省、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由設區市政府管轄;省域內跨設區市的以及重大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管轄;跨省域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政府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省、設區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組織協調工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能,分別負責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遭受的不利改變,以及導致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的索賠工作。
省、設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處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的涉法涉訴問題。
(二)健全規章制度及管理體系
1 開展賠償磋商。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啟動賠償磋商程序。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完善賠償訴訟規則。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積極研究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之間銜接等問題。鼓勵檢察機關在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時支持訴訟。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后,應及時書面告知同級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3 加強賠償資金管理。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開展替代修復。無法替代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專項用于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4 建立監督機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案件審理、修復實施的全過程監督,確保賠償到位、修復有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5 推進信息公開。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訴訟裁判文書、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結果、賠償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公眾監督。
(三)加強鑒定評估規范管理
1 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提供鑒定意見的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守司法行政機關等的相關規定規范。保障鑒定評估機構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
2 推進司法鑒定評估機構建設。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發揮司法鑒定協會有關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法律法規、技術方法、標準規范等培訓,提高鑒定人員專業素質和鑒定評估能力。
(四)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
1 開展損害賠償。健全案源報告制度,加強案例篩選,確保應賠盡賠。各設區市、省各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的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或訴訟。要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經驗總結,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提出意見建議。
2 開展探索性研究。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對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鼓勵探索環境健康損害賠償研究與案例實踐。
3 開展環境修復。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開展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自主開展修復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相關部門前期進行清除污染、應急處置、監測檢測、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的費用,以及進行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生態環境損害無法原位修復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替代修復的范圍,通常應安排在同一設區市行政區域內。
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新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修復結束后,修復項目承擔單位應委托相關機構或專家進行修復效果后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并向社會公開。未達到修復要求的,應責成繼續修復,確保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4 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環境賠償磋商與修復工作。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與處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認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領導,及時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或意見,明確任務與要求。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和案例實踐,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各設區市要明確相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各地各部門在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
(二)明確相關部門職能。省和設區市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并指導本系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業務工作。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承辦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會同省衛生計生委開展環境健康相關工作。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科技廳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等關鍵技術研發給予相關支持。省司法廳負責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建設與管理。省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國土資源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設區市開展國土資源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辦理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設區市開展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農委負責辦理農業生物資源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設區市開展農業生物資源損害賠償工作。省水利廳負責辦理水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設區市開展水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衛生計生委配合省環境保護廳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省海洋漁業局負責辦理水生生物資源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設區市開展水生生物資源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及相關法制保障工作。省林業局負責辦理林業資源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設區市開展林業資源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調查取證等工作。
政府機構改革完成前,各有關部門按照現有的職能落實相關工作;機構改革完成后,各項職責由職能調整后的部門或機構無縫承接;職能不明確的,由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協調。
(三)落實經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四)加強考核監督。各設區市和省各有關部門按照“年度計劃、季度督查、半年小結、全年考評”要求,細化、分解目標任務,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考核評估,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將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省環保督察內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地各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建立聯絡員制度,各地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采集信息資料,按要求向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報送工作情況。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報送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印發的《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蘇政發〔2016〕159號)自本文發布之日起廢止。
原標題:《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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