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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印發《長沙市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整治規范》。《規范》要求,印刷過程產生的廢氣應根據廢氣中污染物特征、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廢氣處理技術。廢氣處理采用高效治理設施,不宜采用單一活性碳等吸附工藝。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廢氣,采取冷凝或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法進行回收利用;使用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的生產線,難以回收的廢氣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法處理,或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處理;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采用UV光催化法與吸收技術配套聯合處理。原則上烘干類廢氣應單獨收集。印刷行業廢氣去除效率不低于80%,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米。全文如下:
長沙市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整治規范
為認真落實《長沙市“強力推進環境大治理 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長沙市“散、亂、污”企業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專項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實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削減VOCs排放量,促進行業向規模化、園區化、綠色化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按照“整治提升一批、關停并轉一批、遷建入園一批”原則,對全市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整治進行規范。
一、整治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和孔版印刷以及涂布、印后油性上光、油性覆膜等工序,以報紙、書籍、雜志、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印刷生產活動的企業。
二、基本要求
1、新建(改、擴建)包裝印刷企業選址原則上向工業園區發展。在建設前,必須取得規劃、工商、新聞出版、環保等部門證照和相關審批文件,各項手續齊全后方可建設。在建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評批復意見,嚴格落實“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要求,從源頭控制VOCs污染,保證必要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到位,確保達標排放。
2、現有的包裝印刷企業,選址周邊無明顯環境制約因素,可通過整治實現達標排放的,在2018年12月30日前達到整治要求,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工商、新聞出版證照不齊全的;利用違規建筑物從事印刷活動的;以及選址在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以及人群密集區、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又難以通過治理達標排放的,按照“散、亂、污”企業予以取締或搬遷。
3、鼓勵包裝印刷企業搬離人群密集區,進入園區發展。凡承諾并有切實可行方案能在2019年10月31日前搬遷至園區的(以購地或租賃合同為主),現企業暫不強制性治理,但在入園前必須采取相應環保措施實現達標排放,待入園時實現科學性規劃、嚴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
三、整治要求
(一)源頭控制
推廣使用低揮發性環保原輔材料。鼓勵使用通過中國印刷技術協會綠色印刷產品認證和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油墨、清洗劑和潤版液等環境友好型原輔材料。
1、在印刷工藝中,全面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或使用無苯、無酮油墨,以及單一溶劑油墨(只含有醇類,如乙醇)替代溶劑型油墨。平版印刷企業采用無/低醇化學溶劑的潤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2、承印物清洗、設備洗車時采用低揮發和高沸點的清潔劑(環保洗車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劑。
3、溶劑型上光油可以用水性上光油或UV上光油替代。在覆膜工藝中,使用預涂膜工藝來代替即涂膜工藝,或者使用水性覆膜膠,在印刷品裝訂工藝中使用水性膠黏劑或聚氨酯型熱熔膠來代替溶劑型膠黏劑。
(二)過程控制
1、規范原輔材料儲存。單種揮發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采用儲罐集中存放、管道輸送。其他未采用儲罐存放的有機溶劑和含有機溶劑的原輔材料應采取密封存儲和密閉存放,屬于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相關規定。
2、規范原輔材料調配與轉運。溶劑型油墨、清洗劑、潤版液、粘膠劑、有機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調配應在獨立密閉間內完成;原輔材料轉運和輸送過程中應采用密閉容器封存,使用過程隨取隨開,用后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溶劑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業應采用中央供墨系統集中供給。
3、規范原輔材料使用與回收。所有印刷、覆膜和上光作業提倡在有效VOCs收集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無集中供料系統的涂膠、溶劑性上光和UV作業,應采用密閉的泵送供料系統;應設置密閉的物料回收系統,印刷、覆膜和上光作業結束應將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膠水)及含VOCs的輔料送回調配間或儲存間。
4、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密閉型生產成套裝置。推廣使用自動油墨刮平機、自動洗膠布裝置。軟包裝復合工藝推廣無溶劑的預涂膜覆膜技術,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
5、鼓勵企業實施綠色印刷,執行綠色印刷標準,通過綠色印刷認證。
(三)廢氣收集
1、凹印、熱固輪轉膠印、UV上光、油型(溶劑型)覆膜等重點產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生產活動以及規模較大(對開六個色組以上, 其他規格折合計算) 的平板膠印生產活動,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無法設置密閉環境的,VOCs排放工段和設備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等局部收集設施,采取車間環境密閉負壓改造,加強廢氣收集,減少VOCs排放; 規模較小(對開六個色組及以下, 其他規格折合計算) 的平版膠印、水性覆膜、預涂膜、燙金裝訂等VOCs排放較少的印刷及相關活動,以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為主從源頭控制,控制排放總量。
2、印刷過程產生的廢氣應根據廢氣中污染物特征、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廢氣處理采用高效治理設施,不宜采用單一活性碳等吸附工藝。
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凹版印刷、軟包裝復合工藝排放的廢氣,采取冷凝或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法進行回收利用;使用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的生產線,難以回收的廢氣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法處理,或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處理;在污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采用UV光催化法與吸收技術配套聯合處理。
3、原則上烘干類廢氣應單獨收集。印刷行業廢氣去除效率不低于80%,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米。
4、VOCs污染氣體收集與輸送應滿足《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的要求,集氣方向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管路應有走向標識。
5、生產工藝設備與收集系統、廢氣處理設施應同步運行。
(四)管理要求
1、及時妥善處置次生污染物。建立規范的危險廢物收集場所,產生的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更換產生的廢過濾棉、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防范二次污染。
2、建立健全各類臺帳。包括運行管理記錄、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臺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情況及轉移處置臺賬。加強治理設施保養維護,做好過濾材料的更換和處置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制度、廢氣監測制度、溶劑使用回收制度。
4、建立非正常工況申報制度,包括出現項目停產、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企業應及時向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監管執法部門進行報告。
四、監測要求
1、廢氣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HJ/T1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并滿足GB/T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2、企業應定期檢測,確保達標排放。企業完成整治后,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檢測報告為備案資料。在滿足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應對廢氣設施進、出口的污染物進行檢測,采樣期間的工況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排氣筒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符合《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3/1357-2017)表1規定,并根據治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去除效率。
五、監督與管理
1、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進行整治,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VOCs廢氣達標排放。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監管執法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標準及要求的依據。
2、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生產工序或設施在帶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完成。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監管執法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在企業廠區內主要溢散口(如門、窗、通風口)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抽樣檢測,以現場檢測的結果,判斷是否滿足無組織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若不符合《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3/1357-2017)表2規定,則可直接認定為超標。
3、通過治理達到排放標準的,經有資質第三方環保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一般情況下不納入錯峰生產范圍。
4、給予政策支持,引導加快治理。印刷企業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保公司進行治理,園區、區縣(市)行業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監督指導環保公司對印刷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對于符合入園條件的大中型包裝印刷企業,如符合園區產業規劃,各園區應予接納不得拒絕。各區縣(市)應通過規劃建設包裝印刷產業園區,實現集中排放,集中管控。
5、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監管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發現整治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排氣筒高度不符合要求、治理設施設計不合理、治理效率低下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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