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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印發《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合肥、馬鞍山、蕪湖、黃山、池州、六安、宣城、安慶、銅陵、淮南、滁州、阜陽、亳州、淮北、蚌埠、宿州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審議通過了《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相關省(市)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生態環境部報送“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項目清單、工業爐窯管理清單、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鍋爐綜合整治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項目清單;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報送工業企業錯峰生產方案。從2018年11月起,各相關省(市)和中央企業每月5日前報送重點任務進展情況。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畢方、李巍
電話:(010)66556278(兼傳真),66556685
郵箱:daqichu@mee.gov.cn
附件:長三角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能源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科技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人民銀行、國資委、氣象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2日印發
長三角地區2018-2019 年
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一、充分認識加強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013 年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來,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斷深入推進,區域空氣質量整體持續改善。2017 年,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25 個城市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為44微克/立方米,較2013 年下降34%;安徽省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11.1%,均超額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但是,當前區域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嚴峻,PM2.5 濃度呈現“北高南低”的空間分布特征,蘇北、皖北污染較重,PM2.5 濃度明顯高于區域平均水平。季節性差異明顯,特別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頻發,PM2.5濃度是其他季節的1.6 倍;2018 年1 月,長三角地區出現大范圍、長時間重污染天氣,32 個城市先后出現重度污染,8 個城市出現嚴重污染。空氣質量改善效果不穩固,2017 年,區域內41 個城市中,江蘇省徐州市等3 個城市、安徽省淮北市等10 個城市PM2.5 濃度相比2016 年明顯反彈;2018 年上半年24 個城市PM2.5 濃度出現反彈。
長三角地區空氣質量整體改善的關鍵在秋冬季,頻繁發生的重污染天氣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當前長三角地區大氣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結構性污染突出,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針對性不強,重污染天氣聯合應對工作相對滯后。據國家氣候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最新預測結果,2018 年秋冬季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擴散氣候條件總體偏差,進一步增加了大氣污染治理的壓力。為持續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必須采取更加嚴格的手段、更大的工作力度,開展秋冬季攻堅行動,大力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深化區域聯防聯控,著力降低重污染天氣的不利影響。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抓好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二、總體要求
主要目標: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秋冬季期間(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長三角地區PM2.5 平均濃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同比減少3%左右(詳見附表1)。
實施范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無錫市、徐州市、常州市、蘇州市、南通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鎮江市、泰州市、宿遷市,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金華市、衢州市、舟山市、臺州市、麗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市、蕪湖市、黃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慶市、銅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陽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 個地級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堅持問題導向、靶向施策,針對長三角地區秋冬季大氣污染的突出難題,全面推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深入實施“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壓減鋼鐵建材等過剩產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質鍋爐淘汰整治,推進城市建成區散煤整治,持續開展工業企業治污設施提標改造,加強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工業爐窯、柴油貨車專項治理行動;加強重點時段區域聯防聯控,強化重大活動主辦地及其周邊城市、主要輸送通道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嚴格督查問責,深入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三、主要任務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加快編制“三線一單”。各地加快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啟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試點,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完成“三線一單”編制工作,浙江省各設區市完成初步成果。
2.實施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產業結構調整項目1000 項,其中鋼鐵、化工、有色、鑄造、建材、制藥等重污染企業60 家;江蘇省完成化工等行業企業67 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鑄造、建材等行業企業124 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鑄造、建材等行業企業53 家。所有搬遷轉移、產能并購或置換等鋼鐵冶煉項目,原則上只允許在沿海地區規劃實施。
3.加大“兩高”行業產能淘汰和壓減力度。大力淘汰和壓減鋼鐵、焦炭、建材等行業產能,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列入去產能的鋼鐵企業退出時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關停2 座100 噸電爐,推進寶鋼不銹鋼全面停產;江蘇省壓減粗鋼產能80 萬噸、水泥熟料產能180 萬噸、平板玻璃產能660 萬重量箱,加大沿江地區和環太湖地區獨立焦化企業淘汰力度;浙江省壓減水泥熟料產能183 萬噸、磚瓦產能13.4 億標磚;安徽省壓減粗鋼產能128 萬噸。
4.加大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綜合整治力度。進一步規范沿江地區、環太湖地區化工產業發展,實施壓減、轉移、改造和提升計劃,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 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布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切實推進沿海地區化工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大幅淘汰落后化工產能,重點實施先進、高效、綠色化工項目。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對現有化工園區進行分類整合、改造提升、壓減淘汰。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出臺化工園區整治行動專項方案,制定金山地區環境綜合整改行動方案和項目清單,完成年度整治任務;江蘇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化工企業“四個一批”(關停一批、轉移一批、升級一批和重組一批)專項行動;浙江省完成化工企業整治項目77個、5 個化工園區綜合整治;安徽省完成10 個化工園區綜合整治。
5.全面推進“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各地要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明確“散亂污”企業認定標準和整改要求。2018年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排查工作,實施分類處置。對關停取締類的,切實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對整合搬遷類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升級改造類的,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堅決杜絕“散亂污”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項目異地轉移、死灰復燃。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6.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采取綜合減煤措施,重點削減非電煤炭消費總量。相比2017 年,2018 年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煤炭消費總量持續下降,安徽省煤炭消費總量實現“由增轉降”。嚴禁新建自備燃煤機組,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新建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積極推進煤炭集中使用。制定專項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環保、安全等不達標30 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同步加強重點輸電通道與配套電網建設,提高外受電能力;在確保電力、熱力穩定供應基礎上,2018 年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淘汰44萬千瓦、42 萬千瓦和32 萬千瓦燃煤機組,新增用電量主要依靠區域內非化石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滿足。制定各類工業園區“一區一熱源”行動方案,30 萬千瓦及以上燃煤機組進行供熱改造,在熱電聯產規劃指導下,推動供熱半徑15 公里范圍內的落后燃煤小熱電和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優化天然氣使用結構。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等可中斷用戶,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對現有天然氣熱電聯產企業列出清單,秋冬季嚴格實施以熱定電,納入“壓非保民”清單。對新增“煤改氣”項目,要堅持增氣減煤同步,以氣定改,在簽訂供氣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實施。
7.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對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開展拉網式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要逐一登記,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單和臺賬,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
依法依規加大燃煤鍋爐淘汰力度。堅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制定并落實供熱銜接方案,在確保供熱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熱電聯產、超低排放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設施建設,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燃煤鍋爐。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每小時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清零;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基本淘汰每小時10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江蘇省、浙江省城市建成區淘汰每小時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中,江蘇省淘汰燃煤鍋爐379 臺、6697蒸噸,浙江省淘汰200 臺、1071 蒸噸,安徽省淘汰907 臺、8717蒸噸。
積極推進每小時65 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水平。2018 年12 月底前,江蘇省完成165 臺、22372蒸噸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完成15 臺、1295 蒸噸;安徽省完成50 臺、6845 蒸噸。加快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方案,原則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并符合相應的鍋爐安全技術要求。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500 臺、1500 蒸噸,浙江省完成85臺、350 蒸噸,安徽省完成41 臺、2027 蒸噸。
開展生物質鍋爐專項整治。各地對生物質鍋爐進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鍋爐規模、分布、燃料、爐型、治污設施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建立管理臺賬,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嚴格生物質鍋爐登記注冊,城市建成區嚴格控制新建生物質鍋爐。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積極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對于現有生物質鍋爐,逐一開展環保核查,對工業聚集區內存在多臺分散生物質鍋爐的,實施拆小并大。
8.開展建成區散煤整治行動。結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調整,全面開展城市建成區散煤清理整頓工作。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對行政區域內散煤銷售網點、餐飲燒烤、流動攤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況開展全面排查,建立臺賬,制定“煤改電”“煤改氣”整治方案,拉單掛賬,逐一銷號。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建成區散煤整治工作。各地應建立散煤禁燒長效監管機制,納入網格化管理,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9.提升鐵路水路貨運量。2018 年11 月底前,各省(市)要按照國務院推進運輸結構調整的要求,制定運輸結構調整工作落實方案。開展涉煤炭、礦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運輸結構摸底調查,對企業未按環評報告要求使用鐵路專用線、水路、管道等運輸大宗物料的,責令其2019 年3 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備水路、鐵路貨運條件的重點企業,不得公路運輸煤炭和礦石。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2 家企業、江蘇省131 家企業、浙江省22 家企業、安徽省8 家火電和鋼鐵企業,不得汽運煤炭和礦石;上海港、連云港港、寧波舟山港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推動其他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煤炭和礦石等大宗貨物集疏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加快推動上海市大屯能源、江蘇省太倉港區、安徽省鄭蒲港區鐵路專用線建設。以集裝箱、商品汽車為重點,加快推進鐵水聯運等多式聯運發展,重點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同比增長10%以上。
10.加快車船結構升級。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蘇州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使用比例達到36%、55%、49%、41%、50%。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建設4000、7385、3666、7917 個公共充電樁。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及采用稀薄燃燒技術、“油改氣”老舊燃氣車輛,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推進船舶更新升級,全面實施新生產船舶發動機第一階段排放標準;嚴格執行船舶強制報廢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 年以上的內河航運船舶1073 艘;推廣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加快推廣江海直達船型和節能環保船型。
11.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為。推進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建設。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基于交通部門道路交通流量調查數據,制定柴油車遙感監測設備建設方案;加快完成國道、省道等主要貨運通道遙感監測設備布設。各省(市)完成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形成國家、省、市遙感監測和定期排放檢驗數據三級聯網體系,實現監控數據實時、穩定傳輸。
推進新車環保監督管理,各省(市)組織開展新生產、銷售車輛的監督抽查工作。嚴格新注冊登記柴油貨車排放檢驗,排放檢驗機構要通過國家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逐車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查驗污染控制裝置,開展上線排放檢測;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加大路檢路查力度,各城市要形成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路檢路查力度,依托機動車集中停放地和維修地、貨物集散地公安交警執法站、公路超限檢測站等,定期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生態環境部門重點檢查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尾氣排放達標情況等。開展入戶監督抽測,對物流園區、貨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工業企業、公交場站、長途客運站、施工工地等車輛集中停放、使用的重點場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抽查柴油車尾氣排放情況。
開展區域重型柴油車專項聯動執法檢查。2018 年10 月底至11月15 日,在貨車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貨運通道、進滬主要卡口等,對柴油車等高排放車輛實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對超標排放等違法車輛,一律依法從嚴處罰、勸返,并要溯源、曝光車輛制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注冊登記地等信息。
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重點核查初檢超標車、異地車、注冊5 年以上營運柴油車的檢測過程數據、視頻圖像和檢測報告,對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行為,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推動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I/M 制度)建設工作。扶持建設規模適當的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 站),加強技術人員專業培訓,提高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能力。各地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排放檢驗和維修治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封閉管理。
12.加強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劃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區。低排放控制區、港口碼頭和民航通用機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港口、機場新增和更換的作業機械主要采用清潔能源或新能源。重點針對冒黑煙工程機械開展專項整治。
推動靠港船舶優先使用岸電,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電。積極采取措施加快現有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具備岸電受電設施的船舶在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碼頭泊位停泊期間,應使用岸電。推進沿海及內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集裝箱、客滾、郵輪、3000 噸級以上客運和5 萬噸級以上干散貨專業化泊位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新建碼頭(危險貨物泊位除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電設施,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別建設2、140、93、103 套岸電設施。推廣地面電源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虹橋、上海浦東、南京祿口、杭州蕭山、寧波櫟社、合肥新橋等民航主要機場廊橋100%使用岸電(橋載設備)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
13.加強油品監督管理。2018 年10 月1 日起,上海市、江蘇省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2019 年1 月1 日起,三省一市禁止銷售低于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對煉油廠、儲油庫、加油(氣)站和企業自備油庫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對高速公路、國道和省道沿線加油站(點)銷售車用尿素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繼續嚴格實施長三角地區船舶排放控制區靠泊船舶換用低硫油措施,內河船舶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標準的油品。組織開展打擊黑加油站點專項行動。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以超標重型柴油車、群眾舉報、企業自備油罐為突破口,以城鄉結合部、高速公路、國省道等重型柴油車集中通行路線為重點,認真開展線索摸排、暗訪檢查、深挖細查,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懲一起。對發現的黑加油站點,要逐站核查、掛牌督辦、逐站銷號,確保黑加油站點清零。要研究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逐級壓實責任,防止死灰復燃。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14.加強揚塵綜合治理。開展降塵量監測,2018 年12 月底前,各區縣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5 日前將審核過的上月數據上傳到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嚴格降塵考核,蘇北(徐州、連云港、淮安、鹽城、宿遷)、皖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城市降塵量不得高于7 噸/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 噸/月·平方公里。自2019 年1 月起,生態環境部每月向社會公布長三角地區各城市降塵量監測結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區縣降塵量監測結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
嚴格施工和道路揚塵監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完成揚塵整治。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城市以外的其他建設工地,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以及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的其他施工揚塵管控措施。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揚塵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揚塵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渣土車輛未做到密閉運輸的,依法嚴格處罰,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大力推進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強化堆場揚塵整治。主要港口加快推進現有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新建碼頭嚴格按照《煤炭礦石碼頭粉塵控制設計規范》(JTS 156-2015)有關要求,建設防風抑塵設施設備。電廠等煤炭專用碼頭實施半封閉或封閉堆存方式。裝卸機械采取適用的抑塵措施,在不利氣象條件下停止作業。散貨運輸車輛優先采用封閉車型,防止拋灑滴漏。大型煤炭、礦石碼頭要安裝粉塵在線監測設備。
15.嚴格控制秸稈露天焚燒。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率持續提升。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在線監控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自2018 年10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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