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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發布《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規范》主要規定了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的技術要求、設備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以及規范的實施與監督要求。相比2014年發布的《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規范重點從以下方面做了更新和完善。
更新了適用行業企業范圍和密封點數量要求。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規定了需要開展LDAR的10大類行業,相比規程而言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幾乎覆蓋本市所有涉VOCs物料生產和加工的行業。
更新了泄漏檢測頻率要求。按照設備組件的泄漏率水平規定了檢測頻率要求,具體為:泵、攪拌器、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等設備應每季度進行一次常規檢測;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等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檢測。其他規定細節請見規范正文。
增加了低泄漏設備的應用規定。鼓勵排污單位安裝使用低泄漏設備,低泄漏設備每二年進行一次常規檢測。
增加了連續監控的應用規定。鼓勵排污單位針對特殊密封點(比如不可達點等)安裝使用連續監控設備,配有連續監控設備的等效于進行常規檢測。
更新了泄漏濃度控制值要求。相比規程而言進一步收嚴了泄漏濃度控制要求,具體見下表。
增加了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的泄漏排放控制要求。為了突出活性VOCs減排,使減排工作更有針對性,規范對涉HRVOCs和OHAPs物料的LDAR實施提出了差別化要求。
更新了修復要求。在規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泄漏修復和延遲修復的具體要求。比如:首次維修應不遲于自發現泄漏之日起5日內(系掛紅牌的泄漏點應在60小時之內首次維修),修復應不遲于自發現泄漏之日起15日。
除以上的主要特點外,規范的其他更新還包括密封點標識要求、記錄與申報要求等諸多方面,大家可通過規范發布稿去進一步探索和發現。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等兩項技術規范的通知
滬環保防〔2018〕369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強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和餐飲服務企業油煙排放管理,我局組織編制了《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和《餐飲業油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等兩項技術規范(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18日
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加強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管理,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規定了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要求、設備泄漏排放控制要求,以及規范的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規范按照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本規范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制訂。
本規范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規范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規范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18日批準。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解釋。
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的實施范圍、技術方法等要求。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表 1中所列行業企業含涉揮發性有機物物料設備的泄漏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31570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1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2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DB 31/933-2015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2有機毒性空氣污染物 organic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癥或其他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如生殖影響和生理缺陷及嚴重惡化環境的有機空氣污染物。簡稱OHAPs。
3.3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 highly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可在城市環境中高效且迅速生成臭氧的VOCs。簡稱HRVOCs。
3.4 涉VOCs物料 process fluid in VOCs service
VOCs質量分數不低于 10%的物料,主要包括:
a)有機氣體,指在正常工藝條件下呈氣態的涉VOCs物料,簡稱氣體;
b)輕液體,指在正常工藝條件下呈液體且蒸氣壓大于 0.3kPa(20℃時)的VOCs質量分數不低于 20%的涉VOCs物料,簡稱輕液;
c)重液體,指除有機氣體和輕液體以外的涉VOCs物料,簡稱重液。
3.5 設備 equipment
指工業企業中用于工藝生產且含涉VOCs物料的各種設備和管線,包括:
a)泵;
b)攪拌器;
c)壓縮機;
d)閥門;
e)開口閥或開口管線;
f)法蘭及其他連接件;
g)泄壓設備;
h)取樣連接系統;
i)其他密封設備。
3.6密封點 seal
指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設備內物料從相鄰結合面間或開口處向外泄漏的點位,包括:
a)不可達點:指由于空間距離、埋地、設備阻擋或空間過于狹窄隔離等物理因素,導致難以實施常規檢測的密封點,即難于檢測點;以及由于輻射、隔離等安全因素,無法實施常規檢測的密封點,即險于檢測點,統稱為不可達點;
b)可達點:除不可達點之外的密封點。
3.7常規檢測 current work practice
采用便攜式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檢測密封點泄漏。
3.8非常規檢測 alternative work practice
采用紅外熱像儀檢測密封點泄漏。
3.9連續監控 continuous monitoring
采用包袋法原理連續監控密封點VOCs泄漏量。
3.10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常規檢測方法(以甲烷為參考化合物),密封點泄漏檢測值扣除環境本底檢測值后的凈值(以碳計)。
3.11低泄漏設備 low-leakage equipment
閥門、法蘭或其他連接件在至少 15年使用期限內,密封點的泄漏檢測值不超過 100μmol/mol。
4 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要求
4.1密封點標識
任一含涉VOCs物料的設備密封點應采用物理掛牌或電子標識等方式建立唯一且現場易識別的編碼。
4.2泄漏檢測
4.2.1檢測方法
按HJ 733規定執行。
4.2.2泄漏檢測頻率
任一含涉VOCs物料設備密封點泄漏檢測頻率應滿足如下要求:
a)泵、攪拌器、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等設備應每季度進行一次常規檢測;
b)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等應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檢測;
c)泄壓設備應在泄壓之后 5 日內進行一次常規檢測;
d)初次開工以及檢維修后啟動運轉的設備應在啟動后 30 日內進行一次常規檢測;
e)不可達點每季度進行一次非常規檢測或每二年進行一次常規檢測,不可達點總數應不多于含涉VOCs物料設備密封點總數的 3%;
f)低泄漏設備每二年進行一次常規檢測;
g)設備配有連續監控的等效于進行常規檢測;
h)符合下列條件的設備可免于檢測:
①正常工藝條件下系統處于負壓狀態(絕對壓力低于環境大氣壓 5 kPa);
② 僅在開停工、故障檢修、臨時投用等期間接觸涉VOCs物料且年接觸時間不超過15 日;
③ 停產期間且不含涉VOCs物料;
④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電磁泵、波紋管泵、密封隔離液所受壓力高于工藝壓力的雙層密封泵或具有同等密閉效能的泵;波紋管式閥、隔膜閥或具有同等密閉效能的閥以及上游配有破裂片的減壓閥;磁力壓縮機、屏蔽電機驅動的壓縮機、雙重密封的壓縮機或具有同等密閉效能的壓縮機;磁力攪拌器、屏蔽電機驅動的攪拌器、雙重密封的攪拌器或具有同等密閉效能的攪拌器。
4.2.3 泄漏認定與標識
泄漏檢測值大于或等于表 2規定的泄漏認定濃度值時,即認定發生了泄漏。泄漏設備應即時系掛泄漏標識牌。泄漏檢測值小于 20,000 μmol/mol時系掛黃色標識牌,泄漏檢測值大于或等于 20,000μmol/mol時系掛紅色標識牌。
4.3 修復及復測
4.3.1 泄漏修復
設備泄漏應及時維修,首次維修應不遲于自發現泄漏之日起 5日內(系掛紅牌的泄漏點應在60小時之內首次維修),修復應不遲于自發現泄漏之日起 15日。
4.3.2 延遲修復
泄漏設備未能修復且符合下列條件時應標識為延遲修復:
a)停產條件下才能修復;
b)泄漏設備與涉VOCs物料隔斷(即設備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泄漏閥門修復產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遲修復的排放量。
延遲修復的泄漏設備應按 4.2.2條規定檢測頻率進行檢測。
延遲修復的泄漏設備應在下一個停工檢修期間修復。
4.3.3 復測
修復作業后應于 24小時內進行檢測,檢測濃度低于泄漏認定濃度值后認定為修復。設備完成修復后應立即摘除泄漏標識牌。
5 記錄與申報
5.1 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數據應進行記錄并保存至少 5 年,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附錄C所列示的信息。
5.2 數據記錄與傳輸宜采用電子化形式。
5.3 泄漏檢測與修復實施情況應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要求申報備案。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OHAPs名錄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HRVOCs名錄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
申報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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