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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印發《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具體要求如下: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鋼鐵企業執行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
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內的現有企業自2020 年11月1日起,其他非傳輸通道城市內的現有企業自2022 年1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現有企業在執行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前,執行現行DB37/2376-2013、DB37/990-2013 的有關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點控制區內轉爐(一次煙氣)、鋼渣處理以及廢酸再生的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統一執行20mg/m3,重點控制區內煉鐵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統一執行150mg/m3。
前 言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調整了部分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刪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現有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鋼鐵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84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鋼鐵工業
DB 37/990-2013 山東省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37/2376-2013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 37/T 2704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DB 37/T 2705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3 術語及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燒結sintering
鐵粉礦等含鐵原料加入熔劑和固體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鋪在燒結機臺車上,經點火抽風,使其燃料燃燒,燒結料部分熔化粘結成塊狀的過程。
3.2球團pelletizing
鐵精礦等原料與適量的膨潤土均勻混合后,通過造球機造出生球,然后高溫焙燒,使球團氧化固結的過程。
3.3煉鐵iron smelt
采用高爐或直接熔融還原爐等,經過加熱、還原、熔化、造渣、滲碳、脫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學過程,最后生成液態爐渣和生鐵的生產過程。
3.4煉鋼steel smelt
將爐料(如鐵水、廢鋼、海綿鐵、鐵合金等)熔化、升溫、提純,使之符合成分和純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二次冶金)和澆鑄(連鑄)。
3.5軋鋼steel rolling
鋼坯料經過加熱通過熱軋或將鋼板通過冷軋軋制變成所需要的成品鋼材的過程。本標準也包括在鋼材表面涂鍍金屬或非金屬的涂、鍍層鋼材的加工過程。
3.6鐵合金ferroalloy smelt
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金屬或非金屬元素與鐵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鐵質元素組成的合金。
3.7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3.8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在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鋼鐵工業建設項目。
3.9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10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漏。
3.11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技術內容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
4.1.2 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內的現有企業自2020 年11月1日起,其他非傳輸通道城市內的現有企業自2022 年1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現有企業在執行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前,執行現行DB37/2376-2013、DB37/990-2013 的有關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點控制區內轉爐(一次煙氣)、鋼渣處理以及廢酸再生的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統一執行20mg/m3,重點控制區內煉鐵熱風爐、軋鋼熱處理爐的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統一執行150mg/m3。
4.1.3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的,該地域范圍內的鋼鐵工業企業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規定達到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4.2.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和新建企業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 規定。
4.3 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的要求,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鐵精礦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輔料的儲存建設封閉料場(倉、棚、庫),并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各生產單元在裝卸、加工、貯存、輸送物料時的揚塵點,燒結(球團)設備,煉鐵出鐵場的出鐵口、主溝、鐵溝、渣溝等,以及煉鋼鐵水預處理、轉爐兌鐵、電爐加料、出渣、出鋼等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序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
4.4 企業應按照HJ 846 等行業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嚴格落實非正常工況下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4.5 排氣筒高度要求
所有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 m,具體高度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T 373 和HJ 819 的要求。
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HJ 75、HJ 76 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3 排氣筒應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采樣孔和平臺建設按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HJ76 等相關要求執行,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4 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采樣頻次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 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污染源采樣方法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采樣方法應符合HJ/T 55 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5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
6.1 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 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環保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除二噁英外)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3 鋼鐵工業排污單位中,對于采用脫硝措施的燒結機/球團焙燒設施,啟動8 小時不作為氮氧化物達標判定時段。
7 實施與監督
7.1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2 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相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相應大氣污染物按從嚴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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