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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印發《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DB 37/ 2376—2013有關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中排放濃度限值。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的排放濃度限值,部分行業(或工段)還應按所在控制區從嚴執行表2中相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3.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項目應逐步搬遷;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應滿足表1 中“核心控制區”的排放濃度限值。
前 言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3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進一步明確了過渡期山東省行業標準與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關系;
——簡化了標準框架結構;
——與國家和省關于實施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要求進行了銜接;
——調整了部分行業、部分區域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明確了達標判定方法。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剛、史會劍、蘇志慧、李玄、李昕婧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除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行業及火葬場之外的固定源大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三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控制指標,且省或國家有相關標準及監測方法的,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除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行業及火葬場之外的現有固定源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火電廠、鋼鐵工業、建材工業、鍋爐、飲食業油煙、生活垃圾焚燒、危險廢物焚燒行業及火葬場執行省或國家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 37/ 2376-2013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 37/T 2704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DB 37/T 2705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紫外吸收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stationary source
各種鍋爐和爐窯等燃燒設備以及冶金、建材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通過排氣筒向空中排放的廢氣污染源。
3.2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3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或生產設施。
3.4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3.5爐窯干燥尾氣dry tail gas for kiln and furnace
確因工藝需要,利用爐窯產生的熱煙氣,摻混一定量的新鮮空氣,對物料進行干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3.6氧含量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核心控制區core control region
生態環境敏感度高的區域,包括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3.8重點控制區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敏感度較高的區域。
3.9一般控制區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環境容量相對較大、生態環境敏感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即除核心控制區和重點控制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劃分
依據生態環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環境承載能力三個因素,將全省區域劃分三類控制區,即核心控制區、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劃定,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執行DB 37/ 2376—2013有關要求;自2020 年1 月1 日起,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 中排放濃度限值。
4.2.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按所在控制區執行本標準表1 的排放濃度限值,部分行業(或工段)還應按所在控制區從嚴執行表2 中相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4.2.3 核心控制區內禁止新建污染大氣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項目應逐步搬遷;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應滿足表1 中“核心控制區”的排放濃度限值;執行時間和要求同條款4.2.1、4.2.2。
4.2.4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明確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的,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按規定達到國家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要求。
4.2.5 企業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4.3 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m,其他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 m(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除外),具體高度按通過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
5 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排污許可證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HJ/T 373 和HJ 819 的要求。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HJ 75、HJ 76 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1.3 排氣筒應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采樣孔和平臺建設按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HJ 76 等相關要求執行,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1.4 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采樣頻次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 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1.5 污染源采樣方法應符合GB/T 16157、HJ/T 397 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1.6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標準對應的污染物測定。
5.2 爐窯干燥尾氣污染物排放監測和折算方法
(1)以天然氣為燃料的爐窯或電爐,其污染物可在干燥尾氣凈化設施排放口進行監測, 按實測濃度計。
(2)以其他為燃料的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原則上應在摻混新鮮空氣前進行監測,并按本標準條款5.3 要求進行折算;顆粒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在干燥尾氣凈化設施排放口進行監測,按實測濃度計。
(3)以其他為燃料的爐窯,確需在干燥尾氣后進行脫硫、脫硝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也可以在干燥尾氣凈化設施排放口進行監測,但需按公式(1)換算為摻混新鮮空氣前的濃度后,再按照本標準條款5.3 要求進行折算。
5.3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表4和公式(2)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國家、省規定了行業基準排氣量的,按基準排氣量進行折算,不執行本規定。
6 達標判定
6.1 各級環保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 排污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與環保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或小時均值超過國家相關排放標準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7 實施與監督
7.1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7.2 本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相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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