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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征求《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的通知,詳情如下: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征求《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為認真落實“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我廳起草了《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規定,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11月3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地址:杭州市學院路117號,郵編:310012,電話:0571-28172887,傳真:0571-28869161,電子郵箱:wangzh@zjepb.gov.cn)。
附件:1.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1月22日
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
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提出“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現將我省全面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浙江省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項目。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不含燃煤電廠)以及鍋爐,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二)現有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
(1)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煉焦化學工業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含參照執行的其他燃煤鍋爐),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含參照執行的其他燃煤鍋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47-2018)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要求如下:
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三、其他要求
(一)2019年10月1日前,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等環杭州灣五市現有企業仍按《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國家或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告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附件: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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