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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環保廳印發《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粵環商〔2018〕1253號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原環境保護部等6部委聯合印發的《“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指導我省工業行業企業VOCs減排核算工作,加快推進我省VOCs減排,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結合實際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于12月14日下班前將意見返回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管理處,電子版請發郵箱:gddaqichu@163.com。
附件: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8年12月4日
(聯系人及電話:段獻忠 87535336 劉志陽 83542481)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原環境保護部等6部委聯合印發的《“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規范與指導我省工業行業企業VOCs減排工作,加快推進我省VOCs減排,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現就有關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原環境保護部等6部委聯合印發的《“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規范與指導我省工業行業企業VOCs減排工作,加快推進我省VOCs減排,我廳組織制定了《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現就有關具體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說明
(一) 揮發性有機物
本方法所稱的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計算或測量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1、用于計算的VOCs指20℃時蒸汽壓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50ºC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
2、以“總VOCs”作為排氣筒、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的VOCs綜合性控制指標。總VOCs是指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的所有VOCs濃度的算術和。
家具制造、印刷、制鞋、表面涂裝(汽車制造)、集裝箱制造業總VOCs監測方法應符合DB44/814-2010、DB44/815-2010、DB44/817-2010的附錄D,DB44/816-2010的附錄E,DB44/1837-2016的附錄C的規定,石油化工行業總VOCs的監測方法應符合《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38-2017)的規定,其他行業在行業標準或綜合排放標準未出臺前,可參照執行。
(二)適用范圍
本方法適用于廣東省石油化工行業、涂料油墨制造行業、印刷行業、制鞋行業、家具制造行業以及汽車制造行業、船舶工業、集裝箱制造行業等表面涂裝行業的VOCs排放量計算工作。
本方法適用于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污染源清單編制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工業企業VOCs排放量計算。
本方法規定了VOCs排放量計算的基本原則、技術方法、質量控制等內容。
二、計算原則
客觀公正原則。VOCs排放量應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實際排放水平,VOCs計算過程應當可核查、可追溯。
分類指導原則。充分考慮各個行業生產工藝流程、產排污環節、污染控制技術不同帶來的排放特征差異,制定適宜的計算方法,建立覆蓋生產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計算體系。企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用可操作、準確性高的計算方法。
方法統一原則。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企業、第三方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原則上均采用統一的方法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
企業主體原則。企業是VOCs排放量計算的主體,應按要求提供基礎數據,計算方法、過程和依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計算方法使用
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公式法、實測法、系數法。
石油化工、涂料油墨制造行業根據VOCs污染源項不同分別采用實測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系數法計算各污染源項VOCs排放量;印刷、家具制造、制鞋、汽車制造、集裝箱制造等所有有機溶劑使用行業采用物料衡算法計算VOCs排放量。
(一)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中,VOCs投用量與VOCs回收量和去除量之差值核定為VOCs排放量。
含有VOCs物料的投用量以企業原輔材料購入憑證為核定依據。原輔材料中VOCs含量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以產品質檢報告的產品VOCs含量作為核定依據,該質檢報告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出具或由供貨商提供;
2、企業無法提供有效產品質檢報告的,應按照本方法附件中規定的VOCs含量取值。
(二)公式法
公式法中,VOCs產生量與去除量之差值核定為VOCs排放量。
VOCs產生量按本方法附件中規定的公式計算。其中動靜密封點泄漏檢測應符合《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733/2014)、《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和《廣東省“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技術規范》的要求;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水相中VOCs濃度可以逸散性揮發性有機物(EVOCs)表征,監測方法可采用《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501-2009),以可吹出有機碳(POC)代表EVOCs。
(三)實測法
實測法包括在線監測、手工監測和監督性監測。實測法適用于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污染源項的VOCs排放量計算。
1、在國家和我省出臺并實施相關固定污染源VOCs在線監測系統安裝、聯網等規范之前,優先采用手工監測數據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
2、企業手工監測數據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出具,企業自送樣品的委托分析結果不能作為計算依據。手工監測數據應以季度為周期進行計算,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采樣監測時,企業收集廢氣至排氣筒的所有生產線應處在正常穩定生產狀態,可反映企業典型產能工況。手工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和《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執行。具體的監測采樣和分析方法應按行業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監測方法執行;其他暫未出臺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監測采樣和分析方法應符合HJ/T 38的要求。
3、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抽查比對和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執法的依據,監督性監測數據與企業手工監測數據比對不合格時,該季度采用監督性監測數據計算VOCs排放量。
4、污染控制設施的VOCs去除量/去除率根據實測結果計算。企業未安裝污染控制設施或有污染控制設施但未能提供監測數據證明其去除量/去除率的,該污染控制設施的VOCs去除量/VOCs去除率按零計。
(四)系數法
系數法中,企業排污環節相應的活動水平信息和產污系數的乘積同時考慮集氣設施的集氣效率和污染控制設施的去除效率核定為VOCs排放量。
排放量計算過程中的產污系數和集氣效率按本方法附件中的規定選取。
四、計算質量保證與驗證
(一)VOCs排放量計算工作應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技術人員執行,確保不同行業和排放環節計算方法、系數、公式選擇的正確性。
(二)企業應確保工藝流程、原輔料物質信息、處理工藝和集氣設施運行操作記錄、企業貨物購買合同或發票、污染防治設備運行維護記錄等相關資料和數據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
(三)公式法中涉及的各類實測參數應提供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的檢測報告。其中設備泄漏檢測應符合《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733-2014)》、LDAR有關技術的要求。
(四)采用實測法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監測方法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技術規范。企業在線監控設備應當具有質監部門計量認證證書。原則上企業手工監測數據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出具,企業自送樣品的委托分析結果不能作為計算依據。手工監測數據的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監測時段和條件應反映企業典型生產工況。
五、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生態環境廳聯系。
2018年12月4日
(聯系人及電話:段獻忠 020-87535336 劉志陽 020-8354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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