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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發《青海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全文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青海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
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政〔2018〕8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8—2020年)》已經2018年11月13日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4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實施方案
(2018—2020年)
為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持續改善全省空氣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精神,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黨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屆四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一優兩高”戰略部署為引領、以全國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打好打勝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為目標、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居環境和群眾健康為出發點、以兩市六州政府所在地城鎮為重點,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標本兼治,強化污染全過程監管,狠抓污染物總量減排,落實政府、企業、公眾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齊抓共管,合力推進。突出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兩個主體責任,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齊心協力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分類施策,聯防聯控。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措施、統一應急的要求,因地制宜,分類施治,協同推進重點區域污染防治。
強化考核,落實責任。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強化目標責任考核,按照職責分工分解目標任務,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突出重點,強勢推進。以顆粒物污染防治為重點,工程和管理措施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強化重點區域污染治理,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信息公開,社會監督。嚴格執行環保信息強制性公開制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發揮輿論監督引導作用,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三)工作目標。
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防治為重點,協同推進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經過3年努力,全省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5%以上,其中主要城市(西寧、海東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0%;PM2.5未達標地區平均濃度達到40μg/m3;PM10濃度明顯下降;重污染天數明顯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較2015年下降6%。(各市州政府具體目標任務見附件)
(四)重點區域。
西寧海東兩市及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鎮和格爾木市,包括西寧、海東市全域,海西州德令哈市、格爾木市及周邊工業園區,海南州恰卜恰鎮,海北州西海鎮,黃南州隆務鎮,果洛州大武鎮,玉樹州玉樹市。
二、重點任務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綠色發展。
1.合理優化產業布局。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積極推行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重點區域及其周邊工業園區內火電、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新建項目繼續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加快推進重點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能級提升,合理確定產業發展布局,鼓勵產業集聚發展,促進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嚴格執行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行業準入條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嚴禁新增鋼鐵、電解鋁、水泥等產能,確有必要新建的,要嚴格執行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條件盡量減少公路運輸。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和過剩產能壓減力度,繼續扎實推進煤炭化解過剩產能各項工作,2018年關閉退出煤炭產能69萬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等參與)
3.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嚴格落實國家“散亂污”企業及集群整治要求,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整治標準,進行拉網式排查,建立管理臺賬。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類的,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2018年各地完成“散亂污”企業摸底調查,2019年西寧海東兩市基本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4.深化工業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廠一策一檔”制度。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工業企業廢氣污染治理。持續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將廢氣排放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嚴厲打擊違法排污,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對未達標排放的企業實行分類整治。嚴格排污許可證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要結合空氣質量改善的目標要求和項目升級改造進度,對重點工業園區(集聚區)現有火電(單臺30萬千瓦以下機組)、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企業逐步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鋼鐵行業按國家規定時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控。開展火電、鋼鐵、水泥、有色、化工、鐵合金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排查,建立管理臺賬,對生產環節和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各地結合產業結構特點和VOCs種類,以石化、化工、制藥、噴涂、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制定VOCs綜合整治方案。繼續深化油品儲運銷油氣回收治理。加大餐飲油煙治理力度,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開展VOCs整治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不正常使用VOCs治理設施的違法排污行為。對治理效果差、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單位,公布名單,實行聯合懲戒。(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推進各類園區循環化改造、規范發展和提質增效。對工業園區(集聚區)進行集中整治,限期進行達標改造。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完善園區集中供熱設施,積極推廣集中供熱,有條件的園區要實施集中供熱改造。(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大力培育綠色環保產業。壯大綠色產業規模,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培育發展新動能。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促進大氣污染治理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積極推行節能環保整體解決方案,加快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會化監測等新業態,培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節能環保服務公司。(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推動能源結構優化,積極削減燃煤污染。
6.積極推進冬季清潔取暖。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的原則,推進利用各種清潔能源進行冬季清潔取暖。以減少大氣污染和保障群眾溫暖過冬為立足點,以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居民可承受為原則,先氣后改、以氣定改,在氣量有保證、價格可接受的基礎上,穩妥推進“煤改氣”和集中供熱工程,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大力實施電能替代燃煤供熱工程。通過“煤改電”“煤改氣”“集中供熱”等清潔取暖工程,逐步壓減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棚戶區的煤炭散燒規模。(省能源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加快建設天然氣輸配管網,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煤改氣”堅持“以氣定改”,確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2020年9月底前,各地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上游供氣企業的儲備能力達到國家量化指標要求。建立完善調峰用戶清單,適時啟動“壓非保民”預案,確保采暖季民生用氣需求。(省能源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加快農牧區“煤改電”電網升級改造進程。統籌推進輸變電工程建設,鼓勵推進蓄熱式等電供暖。各地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建設用地。(省能源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7.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指標,西寧海東兩市煤炭消費總量比2015年下降5%。重點區域再建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不再規劃新建除熱電聯產、垃圾焚燒發電以外的火電項目。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潔利用的原則,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電力用煤占煤炭消費總量比重達到38%以上。(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按照國家要求,關停環保、能耗、安全等不達標的30萬千瓦以下燃煤機組。對于關停機組的裝機容量、煤炭消費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允許進行交易或置換,可統籌安排建設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機組。(省能源局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8.綜合整治燃煤鍋爐污染。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并擴大范圍,積極推動燃煤小鍋爐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等燃煤設施,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取締淘汰燃煤鍋爐的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注銷承壓鍋爐使用登記證。(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9.加快火電超低排放改造。全省現役、在建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在2020年前全部實現煙氣超低排放。2018年青海華電大通發電有限公司完成1號機組超低排放改造,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西寧火電項目完成2號機組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青海華電大通發電有限公司完成2號機組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重點區域內其他火電機組完成特別排放限值改造。(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能源局參與)
加大對純凝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技術改造力度,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充分釋放和提高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在不具備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現有多臺燃煤小鍋爐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鍋爐。2020年底前,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全部關停整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繼續實施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大力開發、推廣節能高效技術和產品,實現重點用能行業、設備節能標準全覆蓋。重點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加快現有建筑節能改造,提倡綠色居住,因地制宜提高建筑節能標準,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進一步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試點,重點推動有改造價值的城鎮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鼓勵開展農村住房節能改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等參與)
11.加快發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電力裝機容量占全省電力總裝機容量的比例達到3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費比重達到5—8%。有序發展水電,優化風能、太陽能開發布局,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納力度,逐步提高天然氣、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消費比例。(省能源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發展綠色交通體系,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
12.推動物流升級發展。到2020年,西寧海東兩市建設城市綠色物流體系,支持利用城市現有鐵路物流貨場轉型升級為城市配送中心,降低貨物運輸空載率,推動貨運經營整合升級、提質增效,加快規模化發展、連鎖化經營。(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中國鐵路青藏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快機動車結構升級,推進綠色物流。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到2020年,西寧海東兩市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重不低于45%。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為承擔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車輛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大力淘汰老舊車輛。西寧海東兩市要采取經濟補償、限制使用、嚴格超標排放監管等方式,大力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各地制定營運柴油貨車和燃氣車輛提前淘汰更新目標及實施計劃。推廣使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燃氣車輛。(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14.強化油品質量管理。加快油品質量升級,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停止銷售低于國六標準的汽柴油。(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依法查處不合格油品。持續開展對加油站、儲油庫的油品質量抽檢,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行為。(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嚴厲打擊和查處銷售排放不達標車輛企業,新注冊車輛同步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對未達標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建設機動車超標排放信息數據庫,并與國家聯網。推進柴油貨車等高排放車輛深度治理,最大限度減少尾氣排放,具備條件的安裝污染控制裝置、配備實時排放監控終端,并與有關部門聯網,協同控制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可免于上線排放檢驗。西寧海東兩市應結合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定期更換出租車三元催化裝置。以柴油貨車為重點,繼續加大在用車管理力度。通過實施在用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加強柴油貨車等在用車檢驗、維修等環節監督管理。不斷完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動態監管系統建設,嚴格排放檢驗機構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西寧海東兩市要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嚴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推進排放不達標工程機械清潔化改造和淘汰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揚塵綜合整治,推進面源污染治理。
16.加強揚塵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穩步發展裝配式建筑。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建設工程施工嚴格執行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提高標準化管理水平,推行綠色施工,足額列支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費,有效控制施工現場揚塵污染。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噴淋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當地住建、交通、環保等部門聯網,西寧海東兩市規模以上建筑工地2019年底前完成。對落實揚塵管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曝光,記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對揚塵治理問題嚴重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業納入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加強道路揚塵綜合整治。嚴格道路保潔作業標準,實行機械化清掃、精細化保潔、地毯式吸塵、定時段清洗、全方位灑水的作業模式,從源頭上防止道路揚塵。2020年底前,西寧市建成區機械化清掃率達到85%,海東市建成區機械化清掃率達到70%,縣城達到60%以上。嚴格實施渣土運輸車輛資質管理和備案制度,渣土運輸車要加裝衛星定位系統,2019年底前所有車輛完成安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實施西寧海東兩市降塵考核。城市建成區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13噸/月·平方公里,兩市所轄各縣城鎮建成區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15噸/月·平方公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7.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礦山摸底排查,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未按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按期完成整治并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不符合相關規劃的、無法按期完成環境生態整治的、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18.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減少化肥使用量。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秸稈禁燒管控,嚴防因秸稈露天焚燒造成區域性重污染天氣。堅持堵疏結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到2020年,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調整農業投入結構,全面落實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大力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行動,積極開展有機肥替代化肥試點。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提高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減少氨揮發排放。培育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的循環發展模式,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19.加強綠化建設。優化城區綠地布局,嚴格落實城市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和綠地控制要求,加大城區裸露地治理力度,合理擴大城區綠地、水域、濕地等生態空間比重,以鐵路、高速公路、公路兩側和城區周邊為重點,打造城市現代化景觀帶,建設城市綠色廊道,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大規模推進國土綠化,每年完成400萬畝左右營造林任務。推廣保護性耕作、林間覆蓋等方式,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在干旱季節,根據需求,充分把握有利天氣時機,積極開展人工增雨(雪)作業,減輕顆粒物對大氣環境的影響。(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中國鐵路青藏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實施區域應急聯動,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20.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強化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2019年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天預報能力,西寧海東兩市空氣質量預測預報單位具備72小時精細化常規預報和168小時潛勢預報能力,同時開展環境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統一發布預警信息,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等參與)
21.健全應急減排措施。各地政府要根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社會敏感度,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中污染物減排比例,黃色、橙色、紅色級別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于10%、20%、3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并將減排措施要求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并向社會公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實施重點行業錯時錯峰生產。西寧海東兩市要加大火電、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等高排放企業冬春季生產調控力度,制定錯時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差別化管理。錯時錯峰生產方案要細化到企業生產線、工序、設備及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載入排污許可證。企業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務的,一并納入當地錯時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停產。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錯時錯峰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其他地區可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參照執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22.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增加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加強降塵量和VOCs監測,2019年底前,西寧海東兩市各縣(區)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開展環境空氣VOCs監測。強化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督促企業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3.加強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建設完善遙感監測網絡、定期排放檢驗機構國家—省—市(州)三級聯網,強化現場路檢路查和停放地監督抽測。2018年底前,西寧海東兩市入城口建設安裝機動車尾氣遙測系統,同時將原有黃標車監控系統升級改造為“冒黑煙”車輛電子抓拍系統,2019年底前建成國家—省—市(州)三級聯網的遙感監測系統平臺。(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24.強化科技基礎支撐。結合大氣環境管理需求,經常性開展大氣污染物成因研究,西寧海東兩市要精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況,持續開展顆粒物源解析工作,找準主要污染因子,為科學有效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數據支撐,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能力,為重污染天氣采取應急措施做好前期準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5.加大環境違法查處力度。建立完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定期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和專項督查。整合執法資源,優化聯動機制,統籌省、市(州)、縣三級環境執法力量,緊盯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時段、重點問題,采取交叉執法、巡回執法、突擊執法、明查暗訪等方式,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臺,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整治違規運輸和違法傾倒。加強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開展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執法,建立完善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嚴格落實《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以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加大財政支出向打贏藍天保衛戰的傾斜和支持力度,統籌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有序完成。完善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清單,健全責任體系。各地建立完善“網格長”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關單位負責)
(二)嚴格考核獎懲。
將打贏藍天保衛戰年度和終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青海省黨政領導干部年度考核中,并做好考核結果應用。對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責任不實、污染嚴重、問題突出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有關生態文明榮譽稱號,約談當地政府有關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重點任務完成不到位或環境質量改善不到位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施問責。對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予以表彰獎勵。(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等參與)
(三)健全激勵政策。
加快相關環境制度體系建設。2018年底前,完成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相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負責)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空氣質量改善績效聯動機制。推行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延長采暖用電谷段時長至10個小時以上,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采暖用電的市場化競價采購機制,采暖用電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谷段輸配電價減半執行。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合理制定清潔取暖價格,推動農牧區清潔能源改造進程。適時逐步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產出企業執行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的動態調整機制,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大幅提高電價。研究制定“散亂污”企業綜合治理激勵政策。支持移動源使用清潔能源,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繼續落實并完善對節能、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四)加大信息公開。
繼續實行全省城鎮環境空氣質量月通報制度,公布重點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各地要定期公布環境監管信息和超標排污的單位名錄,及時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清單,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省生態環境廳,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
(五)強化宣傳教育。
完善宣傳引導機制,充分利用新媒體平臺,強化輿論宣傳,及時回應公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強化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引導綠色生產。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群防群治,營造綠色生活,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圍。(省生態環境廳,各市州人民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本實施方案自2018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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