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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
《規定》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要求,結合環境損害鑒定工作實際,遵循環境科學規律,將污染物性質鑒定、空氣污染、地表水與沉積物、土壤與地下水、近海海洋與海岸帶、生態系統和其他環境損害鑒定七大類事項細化為47個執業類別,進一步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執業范圍,規范執業活動,為規范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提供政策支持,著力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規定》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為總則,其余七章分別從污染物性質鑒定、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鑒定、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鑒定、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鑒定、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和其他環境損害鑒定等七大類細化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活動的執業分類。其中第七章僅針對生態破壞行為對生態系統造成的環境損害,對于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按照環境要素分別在第二、三、四、五、六和八章中進行規定。同時,《規定》對大氣污染對生態系統的損害鑒定、動植物損害鑒定、一定范圍內的人體健康損害、污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生態系統損害鑒定等重點問題進行了界定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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