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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標準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s)、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污染物控制標準。
標準規定了 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根據標準要求,廠界及周邊VOCs監控要求執行GB16297或相關行業標準,地方環保局可以實施適合當地環境保護需要的方案。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GB 37822—2019 2019-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對 VOCs 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 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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