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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印發《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標準的術語和定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火電廠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以及園區型冷熱電分布式能源供應系統中的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DL/T 1916 便攜式煙氣逃逸氨測量系統技術要求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2040 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JJG 968 煙氣分析儀檢定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固定式燃氣輪機 stationary gas turbine
火電廠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或園區型冷熱電分布式能源供應系統中,利用燃料燃燒后的高溫燃氣推動渦輪(透平)旋轉,將燃料化學能轉變為機械功的動力裝置。固定式燃氣輪機主要區別于航空和艦船所使用的動力燃氣輪機。
3.2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機組 steam and gas turbine combined-cycle unit
由燃氣輪機、余熱鍋爐、蒸汽輪機、發電機等主設備以及相關輔助設備組成,將燃料化學能轉化為電能和熱能的裝置。
3.3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中基準含氧量15%時的數值。
3.4單臺燃氣輪機額定功率 rated output of single stationary gas turbine
指在ISO工況下,即環境溫度15 ℃、大氣壓力101325 Pa,相對濕度為60%,新機清潔狀態下燃用燃料時連續運行的最大輸出功率。
3.5煙氣氧含量 flue gas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6基準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煙氣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氧含量的基準值,本標準中基準含氧量為15 %。
3.7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后排放煙氣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8新建固定式燃氣輪機 new-built stationary gas turbine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 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固定式燃氣輪機。
3.9現有固定式燃氣輪機 existing stationary gas turbine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固定式燃氣輪機。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燃氣輪機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新建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現有燃氣輪機自2020年12月3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現有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新建固定式燃氣輪機煙囪高度及距離周邊居民住宅的距離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
5 運行管理要求
脫硝系統運行管理應符合HJ2040的要求。氨逃逸濃度應小于2.5mg/m3。
6 監測要求
6.1 煙氣監測孔和采樣平臺
應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規范的永久性煙氣監測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應符合 HJ 75 的有關規定。
6.2 監測負荷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的監測負荷應按照HJ/T 397的規定執行。
6.3 監測分析方法
6.3.1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應按照 HJ/T 397和HJ 75的規定執行。
6.3.2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見表2 。
6.4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監測用煙氣分析儀應符合JJG 968的規定。
6.5 煙氣排放的連續監測系統
單機功率≥10 MW的固定式燃氣輪機應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并符合 HJ 75 和 HJ 76的有關規定,且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6 自行監測
固定式燃氣輪機應按照HJ819和HJ820的要求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7 達標判定要求
7.1 手工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于等于標準限值時,即屬于達標排放。
7.2 連續在線監測時,對一個日歷年內的小時監測數據評估結果如果滿足以下所有的條件,則認為已經滿足該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
a) 有效的月平均值沒有超過排放限值;
b) 有效的日平均值沒有超過排放限值的110%;
c) 95%有效的小時平均值不超過排放限值的200%。
7.3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濃度基準氧含量濃度(按15%計算)的換算,可參照公式(1)。
式中:
7.4 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換算
本標準中1 μmol/mol(1 ppm)二氧化硫相當于2.86 mg/m3二氧化硫質量濃度。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 氧化氮計,1 μmol/mol(1 ppm)氮氧化物相當于2.05 mg/m3質量濃度。
7.5 豁免負荷
啟動與停機階段及燃氣輪機負荷低于50%的時段不考核NOx排放。
8 實施與監督
8.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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