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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發河南省地方標準《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具體要求如下:
2019年XX月XX日(本標準批準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轄市建成區的鋁工業企業的所有生產工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南省鋁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鋁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鋁和鋁材壓延加工企業(或生產系統);也不適用于附屬于鋁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 其他非鋁用炭素生產企業、煅后焦生產企業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T 7484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5439 環境空氣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9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碘量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84 水質無機陰離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1 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2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質氰化物的測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 488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02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氨氮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氨氮的測定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6 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46 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65 水質氨氮的測定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氨氮的測定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總氮的測定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總氮的測定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總磷的測定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酸堿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00 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鋁工業 指鋁土礦山、氧化鋁、電解鋁和鋁用炭素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3.2 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鋁工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鋁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項目。
3.4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 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鋁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7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8 省轄市建成區 指省轄市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工業區、產業集聚區除外)。
3.9 企業邊界 指鋁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0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指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氣量上限值。
3.11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12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3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2019年XX月XX日(本標準批準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20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轄市建成區的鋁工業企業的所有生產工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4.1.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 1 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 2 規定的限值。
4.1.5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1.6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不得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1.7 各生產裝置和環節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有效收集各生產環節產生的廢氣,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
4.1.8 應在有硬化地面的全封閉式倉庫中儲存各類粉狀原料,并加強粉狀原料預處理過程中的環境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揚塵。
4.1.9 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達標的依據。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XXXX年XX月XX日(本標準批準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XXXX年XX月XX日(本標準批準之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XXXX年XX月XX日(本標準批準之日起一年)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處理設施后監控。
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T 75、HJ/T 76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
5.2.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5.3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 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規定執行。
5.3.2 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鋁工業企業應當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在對排污設施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中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國家或地方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本標準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執行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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