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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發布《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2019年底前,河南全部水泥企業成超低排放改造,即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別達到10、35和100mg/m3。到2021年,氮氧化物標準則升級為50mg/m3。
水泥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散裝水泥轉運、水泥制品生產等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水泥工業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848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建設技術規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顆粒物、煙氣(SO2、NOx)自動監控基站運行維護技術規范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水泥工業cement industry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水泥制造、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部門。
3.2水泥窯cement kiln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種形式。
3.3窯尾余熱利用系統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引入水泥窯窯尾廢氣,利用廢氣余熱進行物料干燥、發電等,并對余熱利用后的廢氣進行凈化處理的系統。
3.4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烘干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干設備;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3.5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他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儲庫等。
3.6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無水泥窯窯頭窯尾余熱可以利用,需要單獨設置熱風爐等熱源,對物料進行烘干的設備。
3.7散裝水泥中轉站bulkcementterminal散裝水泥集散中心,一般為水運(海運、河運)與陸運中轉站。
3.8水泥制品生產productionofcementproducts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現場攪拌的過程。
3.9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煙氣在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10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表示。
3.11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漏。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河南省轄區內水泥工業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河南省省轄市建成區的水泥工業企業的所有生產工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執行10 mg/m3、35 mg/m3、50 mg/m3的排放限值。
4.1.3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 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 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 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
4.1.4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但不得人為稀釋排放。
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儲存過程應當封閉;不能封閉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河南省轄區內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DB41/ XXXX—XXXX4合表2規定。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數量和位置的設置,應符合HJ/T 55的要求。
5.2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水泥窯窯頭(冷卻機)排氣筒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的規定執行。監測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施應具備同時監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采樣方法應符合HJ/T 55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4 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HJ/T 373的規定執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HJ 848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5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企業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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