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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布關于征求《浙江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通知如下:
浙江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美麗浙江建設和打贏藍天保衛戰,加強我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完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管理體系,推進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實現涉工業爐窯行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進一步下降,促進重點行業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任務措施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新建涉工業爐窯建設項目,原則上要入園區,配套建設高效環保治理設施。嚴控涉工業爐窯建設項目,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嚴格執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原則上禁止新建燃料類煤氣發生爐。
加大落后產能和不達標工業爐窯淘汰力度。分行業清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工業爐窯。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后、自動化程度低,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后等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爐窯,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二)實施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對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的工業爐窯,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業爐窯,2020年底前,淘汰爐膛直徑3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取締燃煤熱風爐,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加快推動鑄造(10噸/小時及以下)、巖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為電爐。
(三)開展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進工業爐窯大氣污染治理,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等設施(見附2-1)。已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嚴格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涉及國家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按照《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環發〔2019〕14號)執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要求。
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原則上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實施改造,其中,鑄造行業燒結、高爐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鋼鐵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執行,日用玻璃、礦物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鉬行業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10、100、100毫克/立方米實施改造。
嚴格控制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見附2-2),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落實《浙江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計劃》(浙環函〔2019〕269號),加快推進鋼鐵(焦化)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積極推進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鼓勵水泥企業實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探索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業應逐步取消脫硫脫硝煙氣旁路或設置備用脫硫脫硝等設施。加大煤氣發生爐VOCs治理力度,禁止含酚廢水直接作為煤氣水封水、沖渣水。全面加強污染排放自動監控設施(CEMS)建設(要求見附2-3)。
(四)加強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綜合整治。結合“三線一單”、規劃環評等要求,制定涉工業爐窯類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的綜合整治方案,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加強工業園區能源替代利用與資源共享,積極推廣集中供汽供熱或建設清潔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業爐窯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園區內工廠余熱、焦爐煤氣等清潔低碳能源,加強分質與梯級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形成清潔低碳高效產業鏈。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地方工作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指導各地開展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指導開展污染深度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指導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指導實施綠色、循環經濟發展政策。省經信廳牽頭指導淘汰落后產能,指導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產業集群發展。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等指導各地對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給予財政資金獎勵。
各市是推進綜合治理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總體部署,把開展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做好實施、監督、管理和宣傳引導工作;要結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開展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單,及時更新工業爐窯的大氣污染治理和排放情況。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并確定重點項目(附2-4),2019年12月底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
(二)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工業爐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本行動方案和地方要求等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治理實施計劃,確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務。加大資金投入,加快裝備升級和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實施污染深度治理。鋼鐵(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大宗貨物運輸企業,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運輸響應方案。
(三)落實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監控體系,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實施差異化管理,打造標桿企業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將涉工業爐窯企業全面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根據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實行差異化管理。健全環境信用體系,依據相關規定將環境違法、失信企業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經濟政策,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環境保護稅法相關條款規定的涉工業爐窯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待遇;各地可結合實際對實施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和信貸融資支持,嚴格落實差別化電價政策。加強技術支持,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環保公司等合作創新技術,鼓勵行業協會搭建交流平臺,促進成熟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四)嚴格工作調度與執法監管。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行業治理標準,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嚴防建設簡易低效環保治理設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調度管理平臺,加強動態管理,各地按要求及時提交管理臺賬。開展工業爐窯專項執法行動,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格落實涉工業爐窯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對不達標、未按證排污的企業,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并定期向社會通報。
重點行業工業爐窯大氣污染治理要求
注:1.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相關要求見附2-2。
2.“爐窯類型”說明:
(1)熔煉爐:將物料熔化,使其發生物理化學變化、去除雜質,獲得設定組分產品的工業爐窯。
(2)熔化爐:將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體的工業爐窯。
(3)焙(煅)燒爐(窯):對物料進行焙(煅)燒,使其發生物理化學變化或燒結成塊的工業爐窯。
(4)加熱爐:將物料或工件加熱,提高溫度但不改變其形態的工業爐窯。
(5)熱處理爐:將工件加熱后進行熱處理工藝(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業爐窯。
(6)干燥爐(窯):去除物料或產品中所含水分或揮發分的工業爐窯。
(7)焦爐:對煉焦煤等進行干餾轉化,生產焦炭及其他副產品的工業爐窯。
(8)煤氣發生爐:以煤等為氣化原料,通過與氣化劑在高溫下進行物理化學反應制取煤氣的工業爐窯。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注: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等粉狀物料應密閉或封閉儲存,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輸送。粒狀、塊狀物料應采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儲存,粒狀物料采用密閉、封閉等方式輸送。物料輸送過程中產塵點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
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要求
重點項目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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