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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發布關于印發《洛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洛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9月23日
洛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和應對能力,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等。
1.3 定義。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HJ 633—2012)》,AQI大于200,即環境空氣質量達到5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氣。
1.4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洛陽市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不適用于因沙塵暴、焚燒農作物秸稈、燃放煙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氣。
1.5 應急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區域聯防,屬地管理;提前預警,及時響應;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減排,社會監督”的原則。
1.6 預案體系。本預案是洛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洛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直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含應急減排清單)及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及相關企業依據本預案制定本單位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或實施方案。
2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2.1 市指揮部及其職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長任指揮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市長任副指揮長。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市指揮部成員。市指揮部負責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協調和應對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是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工作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指令和部署,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督導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職責分工,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和培訓工作,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政府應急職責。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空氣質量、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負責,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黨政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監督分包區域和分管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頒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機制,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落實區域聯防聯控,防范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2.3 部門應急職責。負有大氣環境行政監管職能的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環保”的大氣污染防治“一崗雙責”職責,單位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
2.3.1 管理部門職責
市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污染防治攻堅辦):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時對各縣(市、區)政府應急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市直有關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全面督查。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統一預警等級,規范應急流程,編制工業應急減排清單,制定應急減排措施,開展空氣質量會商研判,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指令。組織環境監察機構對工業企業落實減排措施情況開展現場督導和環境執法,對工業減排和企業用電情況實施調度,開展應急響應評估,組織實施區域聯防聯控。
市發展改革委: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火電企業落實應急減排和綠色運輸措施,配合市污染防治攻堅辦協調電力調度部門優化發電調度。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編制揚塵源管控清單,根據應急管控要求監督施工工地落實噴淋降塵、暫停土方作業、拆除作業、有機涂料噴涂作業及其它產塵作業等減排措施,監督水泥攪拌、預制企業落實停限產減排措施。
市城市管理局:重污染天氣應急時依據專家建議做好道路吸塵、清掃、灑水、噴霧作業,嚴查露天焚燒(垃圾、樹葉),監督渣土車落實應急管控措施。
市工業信息化局: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監督退城進園企業違規生產,監督禁煤區內違法加工煤炭制品。
市公安局:負責實施機動車繞行限行管控,查處違反管控規定的機動車;對燃放煙花爆竹實施監督管理,落實禁放措施;負責編制移動源管控清單;做好大型集會的管控。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生產、流通領域煤質、油品監測監管工作,查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煤質、油品標準的違法行為;查處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或者要求的原料和產品;做好承壓鍋爐技術質量審驗監督,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鍋爐拆改;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取締違法違規散煤銷售點,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推廣車用尿素,保障市場需求,嚴查生產、銷售劣質車用尿素。
市商務局: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分管領域企業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市交通運輸局:協助公安部門編制移動源(貨運車輛)和交通工地減排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貨運車輛落實密閉運輸措施和公路運輸揚塵防控措施,做好城市公交運力保障。
市水利局:編制水利工地減排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施工單位執行應急減排措施,監督河道內砂石企業暫停生產裝卸。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城市區內政府儲備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礦山開采企業依法依規進行作業。
市農業農村局:重污染天氣應急時利用“藍天衛士”對焚燒秸稈實施監控,對農村焚燒垃圾雜草進行督查。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印刷包裝企業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重污染天氣應急時監督公務車輛落實限行措施,同時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公務用車保障。
2.3.2 保障部門職責
市應急管理局: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協助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應急響應指令的上傳下達,向省政府報送有關情況,做好跨區域溝通協調,申請上級應急支援,保障市應急指揮平臺的正常運行和通用裝備保障。
市委宣傳部:協調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指令和有關信息,宣傳重污染天氣下的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引導公眾和輿論積極配合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預報,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聯合開展空氣質量預報,做好重污染天氣觀測預報、會商研判工作,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為重污染天氣應急提供技術支撐。
市衛健委:負責配合宣傳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健康預防知識普及,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診療實施方案,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重污染天氣醫療衛生救治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督導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落實重污染天氣防護措施。
國網洛陽供電公司:負責提供有關企事業單位用電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對拒不執行市政府應急指令和拒不落實減排措施的用電單位,采取電力管控措施。
3 預警級別和權限
3.1 預警級別。依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行三級預警,即Ⅲ級(黃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Ⅰ級(紅色)預警。
當預測空氣質量指數(AQI)24小時滑動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將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啟動Ⅲ級(黃色)預警。
當預測空氣質量指數(AQI)24小時滑動均值>200將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啟動Ⅱ級(橙色)預警。
當預測空氣質量指數(AQI)24小時滑動均值>200將持續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空氣質量指數(AQI)24小時滑動均值>300將持續48小時及以上時;或預測空氣質量指數(AQI)24小時滑動均值達到500,啟動Ⅰ級(紅色)預警。
應急實施過程中,市指揮部可根據空氣質量和預測預報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若兩次重污染過程間隔時間不到36個小時,可作為一次應急響應連續實施預警,按高級別啟動預警,延長應急時間,減少應急頻次。
3.2 預警權限。Ⅲ級(黃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批準實施,Ⅰ級(紅色)預警由市指揮部指揮長批準實施。
4 應急響應流程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依據各自職責,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4.1 監測預警。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和有關專家聯合組織開展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工作,按空氣質量預報的上限對是否啟動和解除應急預案提出意見,報市指揮部。
4.2 預警啟動
4.2.1 市級應急響應。當市指揮部領導決定啟動應急預案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社會發出預警啟動指令。預警應提前24小時發布,緊急情況下市指揮部可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各縣(市)和吉利區可依據轄區空氣質量自行啟動本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但當市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時,必須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啟動應急響應,其他城市區不得單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
4.2.2 區域應急聯動。健全區域應急聯動機制,以汾渭平原城市AQI均值作為啟動指標,以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啟動限值作為啟動條件,按照汾渭平原重點區域和省環保廳的統一要求,啟動預警減排預案,參與汾渭平原區域聯防聯控。
4.3 信息發布。市委宣傳部接到市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啟動指令后,應迅速協調安排有關單位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紙、微信等方式向公眾和成員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提醒廣大市民注意健康防護,減少室外活動,不參與戶外大型集會,采取適當的健康防護措施,減少私家車出行;提醒有關單位和企業暫停或調整生產作業工序,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4.4 應急報備。在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預警啟動(調整、解除)指令后1小時內,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向各自的省級機關報送我市應急響應情況。
4.5 應急響應。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有關企業接到市指揮部辦公室預警啟動指令后,抓緊做好應急準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本方案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并對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急實施過程中,當市指揮部調整應急級別時,各單位應立即實施調整后的應急措施。
4.6 情況反饋。自接到應急預警指令后、正式啟動前4小時,有關部門要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應急準備情況。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電力企業限產限排準備情況,市生態環境局報送非電力工業企業限產限排準備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停工停業工地名單,市公安局報送機動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應急實施過程中,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每8小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電話報告一次應急開展情況,特殊或緊急事項及時報告。
4.7 應急督查。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污染防治攻堅辦、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新聞媒體對各部門、各單位應急響應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督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建筑施工(含拆遷、市政施工)工地、水泥攪拌和預制企業落實停工停業措施情況實施督查;市公安局對大型貨運車輛落實限行、繞行措施情況進行督查;市交通運輸局對公路建設施工落實停工停業措施和公路運輸揚塵防治情況實施督查;市水利局對河渠整治施工落實停工停業措施情況實施督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市區內儲備土地揚塵防治措施情況實施督查;市發展改革委對電力企業落實限產限排措施情況實施督查;市生態環境局對非電力企業落實限產限排措施情況實施督查;市事管局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限行執行情況實施督查;其他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別派出督查組,對有關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實施督查。
4.8 應急終止。當監測或預測AQI≤200,且將持續36小時以上的,經市指揮部領導批準,由指揮部辦公室發出預警解除指令(應急終止程序與應急響應啟動程序一致)。各成員單位和企業接到預警解除指令后,終止執行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
4.9 減排評估。開展減排評估是科學制定和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重要基礎。減排評估包括基礎排放量核算、應急減排基數核算、日減排基數核算三部分。減排基數每年核算一次。
4.9.1基礎排放量核算方法。基礎排放量核算是對全社會的排放量進行測算,包括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含非道路移動機械)、鍋爐(包括燃煤、燃氣、生物質鍋爐)、民用散煤和型煤、農業養殖種植加工源等。
4.9.2 應急減排基數核算方法。應急減排基數是在基礎排放量中扣除當年常規治理措施減排量,并疊加當年新增產能導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對于當年已取締或計劃取締的“散亂污”企業,已淘汰或計劃淘汰的燃煤鍋爐、黃標車等對應的污染排放量,均不應納入應急減排基數。
4.9.3 日減排基數核算方法。日減排基數是應急減排基數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測算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減排比例。工業企業原則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鍋爐和民用散煤按照實際供暖天數(原則上為120天)折算;對自主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量的企業,計入應急期間減排量核算;移動源和揚塵源按照365天折算。揚塵排放量作為顆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單獨計算,其減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節的細顆粒物源解析結果確定。
4.10 響應總結。應急終止后5日內,各縣(市、區)和成員單位向市指揮部辦公室書面報告應急實施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在匯總各成員單位應急響應實施情況后,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總結評估報告》,對全市應急響應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報市政府。總結評估報告應包括應急管理工作評估、應急減排措施評估、應急總體效果評估、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等主要內容。
5 編制應急減排清單
5.1 清單編制原則。應急減排清單主要包括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減排清單。應急減排清單應當實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每年調整一次。編制工業減排清單應當堅持“涉氣全進”的原則。確定應急減排對象,一是應當優先確定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和無組織排放治理不到位的企業、揚塵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工地;二是選擇排放量大且減排措施能快速落實的企業;三是選擇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及移動源(主要是重型貨運車)。
5.2 清單編制分工。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和調整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清單,評估工業減排量;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確定減排的行業和減排比例,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確定具體企業。市住建部門牽頭,水利、交通、城管部門配合,負責編制調整揚塵工地應急減排清單,評估揚塵減排量。市公安部門牽頭,市交通部門配合編制和調整移動源減排清單,配合做好機動車減排評估工作。
5.3 完善應急減排清單信息。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應包括企業具體工藝環節、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級別預警采取的應急減排措施和相應的減排量,長期停產、密閉生產、不予管控等特殊情況應予注明。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應包括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保有量信息和應急減排措施并估算減排量。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應包括當年施工工地、道路揚塵、堆場揚塵、減排量等信息。
5.4 工業減排清單納入條件。不排放廢氣的(營銷、管理、科研和服務)企業或機構、無環評的非法企業、列入散亂污淘汰取締類的企業、已經關閉取締或已自行破產的企業、正在建設尚不具備生產排污的企業禁止列入工業應急減排清單,其他涉氣企業均應納入工業應急減排清單。
5.5 工業企業落實“一廠一策”。所有應急減排企業均應按照本預案和應急管控減排要求,結合生產工藝落實“一廠一策”,編制應急減排實施方案,把減排措施細化到“停窯、停線、停爐、停機”上,確保減排措施可執行、可核查。統一制作《洛陽市工業企業應急減排措施“一廠一策”公示牌》,公開減排措施,明確減排流程,壓實減排責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6 應急減排措施
6.1 工業源減排措施。根據企業燃料種類、生產工藝、排放等級,實施差異化管控,禁止停產“一刀切”。黃色、橙色、紅色預警時,顆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10%、20%、30%以上。重點行業內應相對統一應急減排措施,凡達到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實施績效分級的15個重點行業分級指標,并最終通過生態環境部和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備案的企業按照對應績效級別制定應急減排措施。部、省、市三級未明確減排措施的行業,由各縣(市、區)提出意見報市生態環境局審定后確定減排措施。承擔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工業企業和重大項目符合條件的可列為保障類企業,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應達到B級績效分級水平,保障類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實行“以熱定產”或“按需定產”。減排措施應細化到“停窯、停爐、停機、停線、停工藝”上,確保減排措施可執行、可核查。對于鋼鐵、焦化、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藥等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行業,要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在預警期間能夠按照要求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受工藝和安全運行的制約,應急啟動前已經以較低工況、負荷運行,無法達到再次減排要求的,以最低工況負荷安全運行。
6.2 揚塵源減排措施。揚塵源減排主要通過控制施工揚塵和道路揚塵實現。根據污染程度施工揚塵控制主要是落實噴淋降塵、暫停土方作業、暫停渣土清運、暫停拆除作業、暫停有機涂料噴涂作業、暫停其它產塵作業等減排措施;道路揚塵控制應采取適當增加主干道路和易產生揚塵路段的機掃和灑水頻次等措施。對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6.3 移動源減排措施。移動源減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措施。實行機動車區域限行,大型貨車和過境車輛應當繞行市區;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城市禁用區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謹慎使用小型客車單雙號限行等強制性減排措施,倡導重污染期間減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
與居民生活和城市運行關系密切的車輛,主要指運輸米面油糧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車輛、清運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車輛、清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灑水降塵的保潔車輛、轉運醫療廢物的車輛、保障城市集中供熱用煤的車輛、保障企業脫硫用石、石灰石和脫硝用液氨的運輸車輛、搶險救災施工作業的車輛、以及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公交車(含長途汽車)、執勤的執法車輛、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特批的車輛,上述車輛在做好封閉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門規定時間和路線在市區行駛,原則上豁免應急管控。
6.4 禁止列入的減排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是政府依據法律授權,在非正常情況下采取的臨時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納入應急減排措施。
6.5 減排核查途徑。減排措施的落實主要通過現場核查停限產措施、停工停運措施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產品產量、能耗和原料消耗情況來確定;對在線監控企業通過監控平臺調度有關企業的排放量和用電量,分析研判管控措施落實情況;企業運輸核查主要通過調取視頻監控記錄,比對預警前后廠區重型載貨汽車運輸頻次變化,并現場抽查運行車輛,核查排放標準是否符合要求。
7 應急減排響應
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后,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方案,采取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1 Ⅲ級響應(黃色預警)
7.1.1 揚塵減排措施。除搶險救災施工作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各類施工工地在嚴格落實揚塵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實施噴淋降塵、暫停土方作業、渣土清運、拆除作業等減排措施;城市道路增加灑水保潔噴霧降塵頻次。
7.1.2 工業減排措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粉塵、SO2、NOx、VOCs)的工業企業通過停窯、停爐、停機、停線、停工藝、加嚴排放標準、悶爐保溫、降低產能和負荷等措施實現減排,大氣污染物減排比例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10%以上。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保障類企業的減排量由轄區其他企業分擔。本已停運的工業窯爐、燃煤機組、燃煤鍋爐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原則上禁止點火啟爐。未納入市級減排清單的其他污染源由各縣(市、區)依據企業數量和排放量,提出具體的管控措施。
7.1.3 機動車減排措施。從嚴控制高排放車輛使用,城市區、縣城區對大型貨車、工程渣土車實施限行,過境車輛繞行城市區和縣城區。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國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城市禁用區使用。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7.1.4 健康防護措施。宣傳部門負責協調主要媒體發布信息,引導公眾注意健康防護,減少室外活動,不參與戶外大型集會,采取適當的健康防護措施;教育部門督促中小學、幼兒園減少開展室外活動,有條件的開啟空氣凈化裝置;衛生計生部門督促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延長診療時間;有關機構暫停舉辦大型室外活動。
7.1.5 建議性減排措施。宣傳部門負責督促、協調主要媒體發布信息,引導公眾盡量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綠色低碳出行,減少私家車出行,不在晝間加油,減少怠速排放;不到露天燒烤就餐;夏季使用空調調高2℃,冬季使用空調調低2℃;有關工業企業、商業服務機構減少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居民生活使用清潔能源,不使用散煤,減少清潔型煤用量;有關企業調整工序、產能和負荷,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有關施工暫停或調整作業工序,減少揚塵排放;增加城市道路保潔灑水噴霧降塵頻次;有關企業和社會團體可自行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和網絡遠程辦公等措施。
7.2 I I級響應(橙色預警)
啟動Ⅱ級響應,在執行Ⅲ級響應的健康防護措施和建議性減排措施的基礎上執行以下強制減排措施。
7.2.1 揚塵減排措施。除搶險救災施工作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各類施工工地在嚴格落實揚塵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實施噴淋降塵、暫停土方作業、渣土清運、拆除作業、有機涂料噴涂作業等減排措施;城市道路增加灑水保潔噴霧降塵頻次。
7.2.2 工業減排措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粉塵、SO2、NOx、VOCs)的工業企業通過停窯、停爐、停機、停線、停工藝、加嚴排放標準、悶爐保溫、降低產能和負荷等措施實現減排,大氣污染物減排比例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20%以上。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保障類企業的減排量由轄區其他企業分擔。本已停運的工業窯爐、燃煤機組、燃煤鍋爐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原則上禁止點火啟爐。未納入市級減排清單的其他污染源由各縣(市、區)依據企業數量和排放量,提出具體的管控措施。
7.2.3 機動車減排措施。從嚴控制高排放車輛使用,城市區、縣城區對大型貨車、工程渣土車實施限行,過境車輛繞行城市區和縣城區。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國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城市禁用區使用。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7.3 I級響應(紅色預警)
啟動Ⅰ級響應,在執行Ⅲ級響應的健康防護措施和建議性減排措施的基礎上執行以下強制減排措施。
7.3.1 揚塵減排措施。除搶險救災施工作業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全市域各類施工工地在嚴格落實揚塵防控措施的基礎上,實施噴淋降塵、暫停土方作業、渣土清運、拆除作業、有機涂料噴涂作業及其它產塵作業等減排措施;城市道路增加灑水保潔噴霧降塵頻次。
7.3.2 工業減排措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粉塵、SO2、NOx、VOCs)的工業企業通過停窯、停爐、停機、停線、停工藝、加嚴排放標準、悶爐保溫、降低產能和負荷等措施實現減排,大氣污染物減排比例達到全社會排放量的30%以上。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保障類企業的減排量由轄區其他企業分擔。本已停運的工業窯爐、燃煤機組、燃煤鍋爐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原則上禁止點火啟爐。未納入市級減排清單的其他污染源由各縣(市、區)依據企業數量和排放量,提出具體的管控措施。
7.3.3 機動車減排措施。從嚴控制高排放車輛使用,城市區、縣城區對大型貨車、工程渣土車實施限行,過境車輛繞行城市區和縣城區。公安部門可在城市區重點管控區域具備條件的道路設置單向交通、取消停車泊位等措施,同時加強易堵路段交通疏導,必要時可在城市區使用單雙號或其他限行措施。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國Ⅱ及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城市禁用區使用。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7.3.4 其他應對措施。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除具有應急職責以外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實行彈性工作制;中小學可以自行實施停課措施,有條件的學校可采取網絡遠程教學,當緊急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時,當天不采取停課措施。
8 宣傳、培訓與演練
8.1 宣傳。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主要媒體應有組織的及時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引導市民注意健康防護。非應急期間,經常性地宣傳保護大氣環境的知識,引導市民樹立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8.2 培訓。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的相關培訓,使有關人員掌握應急要求、了解應急措施、熟悉應急流程,能熟練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8.3 演練。市指揮部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相關演練和推演,通過演練和推演,健全應急組織,明確應急責任,規范應急程序,完善應急措施,做好應急儲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組織保障。各成員單位和有關企業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人,明確分管負責人和聯系人。各級應急響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
9.2 機制保障。各成員單位要依據本預案的規定,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的領導指揮機制、會商預警機制、信息發布機制、應急督查機制、輿論引導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工作任務和分工,確保應急工作順利實施。
9.3 能力保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的保障工作。市、縣兩級車輛管理部門要選擇性能好、通行能力強的車輛用于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工作,保障預警處置和平時督查檢查、預案演練全過程用車。各成員單位要督促有關單位和企業提前做好應急準備,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按照每年2次的應急標準儲備應急物資。
9.4 人員保障。各成員單位應急機構專職人員應相對穩定,因工作分工或崗位調整的其繼任者自動接替,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補缺,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后,各成員單位應急機構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全天候在崗,并保證通信暢通。
9.5 預案保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列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和揚塵工地均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或實施方案。預案要包括應急機構、應急職責、應急流程、減排措施、培訓演練等主要內容,且要經過專家技術評審和減排評估,做到“一廠一策”。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預案要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列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源編制的應急預案要向所在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列入減排清單的揚塵源編制的應急預案要向所在的縣(市、區)工程主管部門(住建、交通、水利)備案。有關部門要做好應急預案編制的監督指導工作。
10 嚴格責任追究
10.1 嚴格責任追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未執行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的,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10.2 嚴格環境執法。對未執行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的單位、企業和工地,市公安、生態環境、住建、城管、國土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要采取多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10.3 采取強制措施。拒不執行市政府應急減排指令,強行施工或生產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部門應予配合。
11 附 則
11.1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洛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洛政辦〔2018〕71號)同時廢止。
11.2 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和重點企業要依照本預案,對原來的預案或實施方案進行修訂,做好與現行預案的銜接,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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