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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江蘇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方案》,加強江蘇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測監管,提高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在線監測管理水平,制定本技術規范。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蘇州工業園環境執法大隊、蘇州工業園區環境監測站。
本標準由江蘇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年**月**日實施。
固定污染源 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江蘇省固定污染源廢氣在線監測系統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和有關廢氣參數在線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技術性能、監測站房要求、安裝要求、現場調試、現場驗收、聯網驗收、日常運行管理和質量保證、數據審核和處理以及數據記錄和報表等相關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江蘇省涉VOCs排放行業廢氣排放口安裝的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測量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16157 固定汚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DB11/T1367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DB31/1059 家具制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3/2146 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為表征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體排放情況,本標準以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2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38標準規定的測定條件下,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除甲烷外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非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3
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在線監測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設備。
3.4
有效數據valid data
符合本技術規范的技術指標要求,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廢氣條件下,設備正常運行所測得的數據。
3.5
有效小時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
連續排放或間歇排放超過1h的,在1h內不少于75%有效數據的平均值;間歇排放小于1h,在間歇排放時間內不少于75%有效數據的平均值。
3.6
有效日均值valid daily average
1個自然日內不少于排放設施運行時間(按小時計)的75%有效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3.7
參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
用于與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測量結果相比較的監測方法。
3.8
分析周期 analysis cycle time
系統連續運行時給出兩組測量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
3.9
零點漂移 zero drift
在儀器未進行維修、保養或調節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按規定的時間運行后通入零點氣體,儀器的讀數與零點氣體初始測量值之間的偏差相對于滿量程的百分比。本標準分為儀表零點漂移及全系統零點漂移。
3.10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儀器未進行維修、保養或調節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按規定的時間運行后通入量程校準氣體,儀器的讀數與量程校準氣體初始測量值之間的偏差相對于滿量程的百分比。本標準分為儀表量程漂移及全系統量程漂移。
3.11
相對準確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參比方法與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同步測定廢氣中氣態污染物濃度,取同時間區間且相同狀態的測量結果組成若干數據對,數據對之差的平均值的絕對值與置信系數之和與參比方法測定數據的平均值之比。
4 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由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單元(預處理單元、氫氣發生器、揮發性有機物分析儀等)、廢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系統應當實現測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或揮發性有機物組分濃度以及廢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的分析顯示,同時計算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形成相關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等功能。輸出參數計算參見附錄A的要求。
對于含氧量參與污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還應實現同時測量含氧量的要求。
注:揮發性有機物組分,本標準僅對苯系物進行規定。
5 技術性能要求
5.1 揮發性有機物主要技術指標要求
5.2.1 分析周期
≤3分鐘(非甲烷總烴),≤6分鐘(苯系物)。
5.2.2 分析儀器線性誤差
不超過±3%滿量程。
5.2.3 零點漂移
24h儀表零點漂移不超過滿量程的±3%;24h全系統零點漂移不超過滿量程的±5%。
5.2.4 量程漂移:
24h儀表零點漂移不超過滿量程的±3%;24h全系統零點漂移不超過滿量程的±5%。
5.2.5 準確度:
非甲烷總烴濃度參比方法測定平均值:
——<50 mg/m3時,與參比方法測量結果平均值絕對誤差的絕對值:≤20 mg/m3;
——≥50 mg/m3~<500 mg/m3時,與參比方法測量結果相對準確度≤40%;
——≥500 mg/m3時,與參比方法測量結果的相對準確度≤35%
苯系物濃度參比方法測定平均值:
——<20mg/m3時,與參比方法測量結果平均值絕對誤差的絕對值:≤8mg/m3;;
——≥20mg/m3~<50mg/m3時,與參比方法結果相對誤差的平均值不超過±30%;
—— ≥50mg/m3時,與參比方法結果相對誤差的平均值不超過±20%。
注: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
5.2 廢氣參數主要技術指標要求
廢氣參數(氧氣、流速、煙溫、濕度)主要技術指標滿足HJ 75中相關要求。
6 監測站房要求
6.1 應為在線系統提供獨立站房,監測站房與采樣點之間距離應盡可能近,原則上不超過70m。
6.2 監測站房的基礎荷載強度≥2000kg/m2。若站房內僅放置單臺機柜,面積應≥3.0m×3.0m。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儀表的,每增加一臺機柜,站房面積應至少增加4m2。確保便于開展運維操作。站房空間高度應≥2.8m,站房建在標高≥0m處。
6.3 監測站房內應安裝空調和采暖設備,室內溫度在15℃~30℃,相對濕度≤60%,空調具有來電自動重啟功能。空調安裝避免正對設備吹掃。宜安裝排風扇或其他通風設施。各通風口應安裝防蟲網。
6.4 監測站房內配電功率能夠滿足儀表實際要求,配電功率應不少于8KW,預留5個以上三孔插座,1個穩壓電源,UPS電源一個。公用電源和設備電源回路應分開。線纜布置合理,走線清晰,并有標識標號。
6.5 監測站房內應配備不同濃度的有證標準氣體,且在有效期內。標準氣體應當包含零氣和在線系統測量的各種氣體的量程標氣,以滿足日常零點、量程校準、校驗的需要。低濃度標準氣體可由高濃度標準氣體通過經校準合格的等比例稀釋設備獲得(精密度≤1%),也可單獨配備。工作氣源純度應滿足分析儀器使用要求,氫氣純度至少達到99.99%。
6.6 標識標牌:站房、儀器設備、輔助設施應有明顯的標識、標牌。
6.7 日常管理:建立運行管理制度和臺賬資料,制度上墻,現場放置設備操作指導書、使用維護規程以及運維臺帳、運維人員等信息。
6.8 監測站房應具備滿足數據傳輸要求的通訊條件。
6.9 防雷系統:除符合GB50057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儀器設備工作電源應接地,接地電纜采用大于4 mm2的獨芯護套電纜,接地電阻<4Ω,不能和避雷接地線共用;
——平臺、站房、交流電源設備、機柜、儀表和設備金屬外殼、管纜屏蔽層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廠內區域保護接地網,采用多點接地方式。或在站房附近重做接地裝置;
——電源線和信號線設防雷裝置;
——接地線和零線不得共用,主機柜外殼和可導電的金屬外殼要可靠接地;
——電源線、信號線與避雷線的平行凈距離≥1m,避免交叉;
6.10 防爆區安裝,須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過防爆安全檢驗認證,根據廠區防爆要求設置規范化、專業化的防爆監測子站,符合GB50093、GB50168規定及GB3836爆炸性環境設備的通用要求,或已向安監部門備案。
7 安裝位置要求
7.1 安裝位置和現場配套環境條件應符合HJ 75 標準規定要求。
7.2 原則上要求一個排氣筒安裝一套系統。若一個固定污染源排氣先通過多個煙道或管道后進入該固定污染源的總排氣管時,應盡可能將系統安裝在總排氣管上;不得只在其中的一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系統,并將測定值作為該源的排放結果;但允許在每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相同的監測系統。
7.3 污染源排放煙囪或煙道設置的采樣平臺必須易于到達,有足夠的工作空間,安全且便于操作;必須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采樣平臺設置在高空時,應有通往平臺的折梯、旋梯或升降梯。
8 現場調試檢測
8.1 一般要求
8.1.1 現場完成系統安裝、初調后,系統連續運行時間應不少于168h。
8.1.2 系統連續運行168h后,可進入調試檢測階段,調試檢測周期為72h。
8.1.3 如果因系統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調試檢測中斷,在上述因素恢復正常后,應重新開始進行為期72h的調試檢測。
8.1.4 調試檢測必須采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標準氣體要求貯存在鋁或不銹鋼瓶中,不確定度不超過±2%。較低濃度的標準氣體可以使用高濃度的標準氣體采用等比例稀釋方法獲得,等比例稀釋裝置的精密度在1%以內。
8.1.5 對全系統進行技術性能指標調試檢測時,零氣和標準氣體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采樣探頭處,經由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經過全套預處理設施后進入氣體分析儀。
8.1.6 調試檢測后應編制調試檢測報告,調試檢測結果應達到本技術規范表1的要求。
8.2 分析周期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由系統正常采樣分析,連續運行時給出兩組測量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以秒表計時,重復3次,取其平均值,結果按本技術規范附錄B表B.1的表格形式記錄。
8.3 線性誤差
待測系統運行穩定并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后,依次通入濃度為(20%±5%)滿量程、(40%±5%)滿量程/(60%±5%)滿量程和(80%±5%)滿量程的標準氣體;讀數穩定后分別記錄系統通入各濃度標準氣體的示值;再次通入零氣,重復上述步驟3次,按公式(1)計算待測系統每種濃度標準氣體測量誤差相對于滿量程的百分比。
8.4 零點漂移、量程漂移
待測系統運行穩定后,通入零點氣體,記錄零點穩定讀數為Z0;然后通入量程標氣,記錄穩定讀數S0。通氣結束后,待測系統連續運行24 h(期間不允許任何校準和維護)后分別通入同一濃度零點氣體和量程標氣重復上述操作,并分別記錄穩定后讀數。按公式(2)、(3)、(4)、(5)計算待測系統的24 h 零點漂移Zd 和24 h 量程漂移Sd,然后可對待測系統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如果不校準可將本次零點和量程測量值作為在線系統運行24 h 后零點和量程漂移測試的初始值Z0 和S0)。
8.5 全系統零點漂移、量程漂移
全系統漂移測定時,要求零氣和量程標準氣體和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相同(如:采樣管、過濾器、調節器等),方法同8.4,。
結果按本技術規范附錄B表B.3的表格形式記錄。
8.6 揮發性有機物準確度
當其他參過通過并且生產設施達到最大生產能力50%以上時,可進行準確度檢測。
a. 待測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穩定后,進行校準。
b. 待測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與參比測試方法同步對污染物排放氣態污染物進行測量,由數據采集器連續記錄至參比方法測試結束。
c. 取同一時間區間內(一般為2~3倍于儀器分析周期)參比方法與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測量平均值組成一個數據對,確保參比方法與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測量數據在同一條件下(煙氣溫度、壓力、濕度等,一般取標態干基濃度)。 取參比方法與CEMS 同時段測定值組成一個數據對,每天至少取 9 對有效數據用于相對準確度計算,連續進行3 天。
8.6.1 相對準確度計算
8.7 流速CMS 準確度
技術指標、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均參照HJ/T75 的相關要求,按本技術規范附錄B中表B.5的表格形式記錄。
8.8 溫度CMS 準確度
技術指標、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均參照HJ/T75 的相關要求,按本技術規范附錄B中表B.5的表格形式記錄。
8.9 濕度CMS 準確度
技術指標、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均參照HJ/T75 的相關要求,按本技術規范附錄B中B.5的表格形式記錄。
9 現場驗收
安裝和調試檢測后,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前,應進行技術驗收。現場驗收時,準確度驗收應在其他各項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合格后開展。
9.1 總體要求
安裝和調試檢測后,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前,應進行技術驗收。現場驗收時,準確度驗收應在其他各項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合格后開展。
9.2 技術驗收條件
在完成安裝和調試檢測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組織實施技術驗收工作。
——安裝位置及手工采樣位置應符合本技術規范第7章的要求;
——數據采集和傳輸以及通信協議均應符合HJ 212的要求;
——根據本技術規范第8章的要求進行了72h的調試檢測,并提供調試檢測合格報告及調試檢測結果數據;
——調試檢測后至少穩定運行168h。
9.3 技術指標驗收
9.3.1 一般要求
9.3.1.1驗收工作由排污單位組織實施。
9.3.1.2現場驗收期間,生產設備正常運行,可通過調節固定污染源廢氣凈化設備達到某一排放狀況,該狀況在測試期間應保持穩定。
9.3.1.4日常運行中更換監測系統分析儀表或監測系統變動取樣點位時,應分別滿足本技術規范第7章的要求,并進行再次驗收。
9.3.1.5現場驗收時必須采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凈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不得高于0.3 mg/m³,以碳數計),且在有效期內。
9.3.1.6對于監測系統,當對全系統進行零點校準和量程校準、線性誤差和分析時間的檢測時,零氣和標準氣體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采樣探頭處,經由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經過全套預處理設施后進入氣體分析儀,不得直接通入氣體分析儀。
9.3.1.7 驗收前24小時,監測系統供應商需對待測監測系統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記錄設備的零點和量程讀數,以此作為驗收時計算24小時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讀數。驗收期間除本技術規范規定的操作外,不允許對監測系統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維護、檢修和調節。
9.3.1.8技術指標驗收后,填寫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系統技術指標驗收報告(附錄C)
9.3.2 技術指標驗收
技術指標驗收包括零點漂移、量程漂移、線性誤差、分析周期和準確度驗收。采用參比方法進行準確度驗收時,流速、煙溫、濕度有效數據不少于5個(每個數據是指該測試斷面的平均值),揮發性有機物及氧量有效數據不少于9個,并取測試平均值與同時段在線監測平均值進行準確度計算。
9.3.2.1揮發性有機物準確度驗收
a) 非甲烷總烴準確度驗收
——實驗室法
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根據國家頒發的標準方法(GB/T 16157、HJ 732、HJ 38)進行準確度驗收。
選用5-10L氣袋在采集前應進行空白測試,空白測試的氣袋應充入除烷空氣或氮氣。在常溫或加熱到100℃時,按與校準曲線相同的色譜條件進行測定,記錄測定結果,作為背景值,以排除氣袋帶來的干擾。
用5-10L氣袋取煙氣樣品,快速送達實驗室,氣袋加熱至100℃再進行煙氣樣品分析,記錄測定結果,作為煙氣樣品參比值,確保4小時內完成樣品分析。
——便攜式FID法
規范性附錄D——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b) 揮發性有機物組分準確度驗收
本規范實施后國家或省發布的其他相關監測分析方法,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均可作為本規范相應組分的參比方法。
9.3.2.2 流速、煙溫、濕度、氧量準確度驗收
技術指標、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均按照HJ 75的相關要求執行。
10 聯網驗收
驗收合格后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聯網后進行為期168h的聯網調試。聯網驗收包括通信及數據傳輸驗收和聯網穩定性驗收。
10.1 通信及數據傳輸驗收
按照HJ 212的規定檢查通信協議的正確性。數據采集和處理子系統與監控中心之間的通信應穩定,不能出現經常性的通信連接中斷、報文丟失和報文不完整等通信問題。為保證監測數據在公共數據網上傳輸的安全性,數據采集和處理子系統應進行加密傳輸。監測數據在向監控系統傳輸的過程中,應由數據采集和處理子系統直接傳輸。
10.2 聯網穩定性驗收
在連續168h內,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能穩定運行,不出現通信穩定性、通信協議正確性、數據傳輸正確性以外的其他聯網問題。
10.3 聯網驗收技術指標
監測系統聯網驗收技術指標要求見表4。
11 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日常運行管理的單位和部門應根據該系統使用說明書和本標準的要求編制儀器運行管理規程,以此確定系統運行操作人員和管理維護人員的工作職責,人員須經培訓合格、能力滿足要求,建議啟用APP管理軟件運維。
11.1 日常巡檢
日常巡檢應至少每7d進行一次,包括檢查項目、檢查頻次、被檢項目運行狀態等內容,每次巡檢結果應有記錄并歸檔。日常巡檢規程應包含該系統運行狀況、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工作狀況、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況、系統校準工作等必檢項目和記錄,以及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和記錄。
11.2 日常維護保養
日常維護保養應根據系統說明書的要求對保養內容、保養周期或耗材更換周期等做出明確規定,每次保養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每次進行備件或材料更換時應對更換的備件或材料的品名、規格、數量等進行記錄并歸檔。如更換標準物質還需記錄新標準物質的來源、有效期和濃度等信息。
對日常巡檢或維護保養中發現的故障和問題,系統管理維護人員應及時處理并做相應記錄。對于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氣路堵塞、數據儀死機、通訊、電源故障等,應在24小時內及時解決;對不易維修的儀器故障,若72小時內無法排除,應準備相應的備用儀器。備用儀器或主要關鍵部件經調換后應根據本標準中規定的方法對儀器進行調試檢測和驗收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11.3 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
當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管理維護人員應及時處理并記錄,維修處理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a) 系統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b) 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應在4h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c) 對于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膜裂損、氣路堵塞、數據采集儀死機等,可攜帶工具或者備件到現場進行針對性維修,此類故障維修時間不應超過24h;
d) 儀器經過維修后,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確保維修內容全部完成,性能通過檢測程序,按本技術規范對儀器進行校準檢查。若監測儀器進行了更換,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對系統進行重新調試和驗收;
e) 若數據存儲/控制儀發生故障,應在12h內修復或更換,并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f) 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缺失數據按13.2進行處理。
12 日常運行質量保證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是保障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在滿足技術條件下正常穩定運行、持續提供有質量保證監測數據的必要手段。當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
12.1 定期校準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運行過程中的定期校準是質量保證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定期校準應做到:
a. 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應每24 h自動校準一次零點和量程;
b. 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至少7d用零氣和高濃度標準氣(80%~100%的滿量程值)或校準裝置校準一次零點和量程;
c. 每1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全系統的校準,要求零氣和標準氣體從監測站房發出,經采樣探頭末端與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應包括采樣管路、過濾器、洗滌器、調節器、分析儀表等)一致,進行零點和量程漂移、示值誤差和系統響應時間的檢測。
d. 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ME每24h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每3個月進行一次計量檢定。
12.2 定期維護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運行過程中的定期維護是日常巡檢的一項重要工作,定期維護應做到:
a.氫氣發生器每周添加一次純凈水;
b.氫氣發生器及時檢查一次變 色 硅 膠的變色 情況,超過2/3變色更換變 色 硅膠;
c.至少每1個月檢查一次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的過濾器、采樣管路的結灰;
d.至少每3個月檢查測速探頭的積灰和腐蝕情況、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狀態。
12.3 定期校驗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投入使用后,定期校驗應做到:
a.至少6個月做一次標定校驗;標定校驗用參比方法和在線系統同時段數據進行比對,按本標準9.3進行;
b.當校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表1技術指標時,則須擴展為評估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的相對準確度和/或流速CMS的速度場系數(或相關性)的校準,直到在線監測系統達到本標準表1技術指標的要求,所取樣品數不少于9對。
12.4 標準物質
a.標準氣體要求貯存在鋁或不銹鋼瓶中,有效期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不確定度不超過±2%。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凈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b.氣體標準物質傳遞:按規范用一級標準鋼瓶氣對工作標準鋼瓶氣進行傳遞標定,百分偏差(δ)在±1.5%范圍內,至少每6個月標定一次;
c.運行維護過程中,若考慮到成本采用自配標樣,必須用有證標準物質對自配標樣進行驗證,驗證結果必須在標準值允許范圍內。采用稀釋設備對標準氣體進行稀釋配比的,稀釋設備的精度小于1%。
13 數據審核和處理
13.1 系統數據審核
13.1.1 固定污染源生產狀況下,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時段為數據有效時間段。在線監測系統非正常運行時段(如故障期間、維修期間、超過本技術規范12.1期限未校準時段以及有計劃的維護保養、校準等時段)均為數據無效時間段。
13.1.2 因污染源停運需要停運在線監測系統的,應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污染源啟運前,應提前啟運在線監測系統,并進行校準,在污染源啟運后的兩周內校驗全套在線監測系統。校驗通過的,視為啟運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
13.1.3排污單位應在每個季度前五個工作日對上個季度的在線監測系統數據進行審核,確認上季度所有分鐘、小時數據均按照附錄E的要求正確標記,計算本季度的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有效數據捕集率。上傳至監控平臺的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季度有效數據捕集率應達到75%。季度有效數據捕集率是指當季運行小時數扣除當季無效時段小時數和污染源停運時段小時數之差除以當季運行小時數與污染源停運時段小時數之差所得到的值。
13.2 數據無效時間段數據處理
在線監測系統故障期間、維修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規范13.2.1處理,超期未校準按照本技術規范13.2.2處理,有計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的維護保養、校準等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規范13.2.3處理。
13.2.1 在線監測系統因發生故障需停機進行維修時,可以用參比方法監測的數據替代,頻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術指標調試到符合本技術規范表1時為止。其監測過程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38要求進行,替代數據包括污染物濃度、廢氣參數和污染物排放量。如不采用參比法數據替代,也可以按本技術規范13.2.3處理。
13.2.2 在線監測系統超期未校準的時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5進行修約,污染物濃度和廢氣參數不修約。
13.2.3在線監測系統有計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的維護保養、校準及其它異常導致的數據無效時段,該時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6處理,污染物濃度和廢氣參數不修約。
14 數據記錄和報表
14.1 記錄
按本標準附錄E的表格形式進行記錄。
14.2 報表
定期將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數據監測數據上報,按本標準附錄E提供的表格形式或當地環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應能自動生成整點小時(至少45min的有效數據)、日(至少20h的有效數據)、月(至少22d的有效數據,2月份至少20d的有效數據)報表,報表中應給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排放累計量以及參與統計的樣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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