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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然氣制氫裝置以天然氣和水蒸氣為原料,經過蒸汽轉化、高溫變換、aMDEA溶劑脫除CO2、深冷分離和膜分離凈化等工藝流程,生產得到氫氣和合成氣(CO+H2)。 1.《標準》3.7條:“本標準是指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本標準中的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渣、液)等術語的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我公司合成氣制氫裝置采用的原料中,水蒸氣不含揮發性有機物,天然氣中甲烷占比高于94%,非甲烷總烴含量低于10%,因此原料均不屬于VOCs物料; 空分裝置原料為空氣。 2.關于管控范圍,《標準》8.1條:“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應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工作。我公司天然氣制氫裝置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深冷部分的丙烷)的密封點數量為430個,不足2000,不在受控范圍;空分裝置不涉及。 以上情況,能否明確是否不用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的相關工作呢?
回復: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09),對于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該標準管控范圍;對于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小于2000個的,不強制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對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按照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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